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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请假制度
为了保证幼儿园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对教职工请假制度特作如下规定:
(一)教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幼儿园纪律,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二)教职工请假三天内由园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先由园长批准,再将请假的原因上报上级领导审批,请假人员原则上应在接到审批手续后方可离岗,否则作自动离岗处理。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及时补办手续。
(三)无特殊原因不允许请事假,如确有重大私事必须请假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说明事由,方可请假,按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方可享受事假待遇。
(四)病假在三天以上要有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病历及医院发票(证明和发票缺一不可)。三天以上病假要提供县级(含县级)有效医疗证明、病历卡、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治疗费用发票,或由教育局指定医院进行体检后,提供疾病证明。手续不齐,按事假处理。请假在两天之内的小病按事假论处。
(五)事假必须书面说明原因,公假必须属教育局或单位规定的公假范围。
(六)婚丧假由值周领导审批。婚假7至10天。丧假(直系亲属)3至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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