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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章 入库验收制度
第一条 商品入库卸车时,收货人员要到现场监卸。品种多、数量大、规格复杂的入库商品,卸货时严格按品种;—规格厂货号堆放厂以便清点验收。
第二条 仓库对入库的商品,要根据海关盖有骑缝章的备案清单所列项目严格验收。随车清单、磅码单和运单不能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上述单据所列品种、数量等必须与正式入库凭证相一致。验收时要做到:
一、 认真审核正式入库凭证所列项目是否正确,印签是否齐全,随车清单、磅码单和运单所列品种、数量等与正式入库凭证是否一致。
二、 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项目,逐项与实物核对,搞好数量验收、品种验收和包装验收。
数量验收: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的商品数量,认真清点件数,并注意每件商品外包装上标明的内装数量。对于计重商品,要校准磅秤,认真过磅检斤,也可根据商品的实际情况,进行抽磅或理论推算重量;需要检尺的商品,要认真核尺。检斤、检尺的入库商品,要认真填写磅码单和尺码单。
品种验收:根据正式入库凭证所列的商品名称、规格、货号、等级、色别、箱号、商检号码、尺码、重量、唆头等,与实物认真核对,检查有无差错。
包装验收:根据有关规定,检查包装物质量是否符合要求,有无霉变、锈损、虫蛀、溶化、潮湿、污染、变型、破损等异状。在检查包装时,如发现箱内有疑情,需要拆箱检验的,要及时报告海关及主管领导,共同开拆检验。
商品的内在质量和包装内的数量验收,由存货单位负 责。如海关认为有必要开箱检查,仓库要积极给予协助。
三、凡从外地或外仓转运来的商品,性能不稳定容易发生问题和霉变的商品;雨、雪天非特殊情况停止验收。要作为重点验收商品,严格检验。
四、入库商品验收后,单货相符,并与承运单位交接清楚后。仓库收货人员要在正式入库凭证和回单上签收,并报海关一份存查。在验收过程中,如果发现品种、规格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包装破损、潮霉、污染和其他问题,要详细作出书面记录,由仓库收货入和承送单位有关人员共向签字,并及时报告海关、主管领导和存货单位,以便研究处理。
第三条 仓库对于货已到而正式入库凭证未到的商品,不能验收入库。为了方便存货和承运单位,可先根据车运单点清件数,暂时妥善堆放,但必须与其他货物严格分隔清楚,绝对不允混架,待正式入库凭证到达后,再按入库验收程序正式验收。
第四条 商品入库验收无误后,要及时安排货运码垛存放,同时记帐、登卡、填写储存凭证,详细记明商品名称、花色规格、批次、包装、件数、重量、运输工具、单位号码、验收情况、存放地点、入库日期和存货单位等,做到帐、卡齐全,帐、卡相符。货卡悬挂在货架上,一垛一卡;储存凭证可一式多联,结送存货单位作为提货依据,转给仓库帐务人员作为分户商品帐页使用,其中一联送交海关备案。
第二章 在库保管制度
第五条 入库商品验收以后,仓库要安排适当的储存场所,做到分区、分类、分批次存放和管理。在同一区域存放的商品,必须互不接触,互不混淆。
第六条 仓间面积的利用要合理规划,干道、交道要划线,垛位标志要明显,要编顺序号。商品移离原货垛位置,要及时修改保管卡片上的存放地,移离原仓间的商品,要及时通知帐务人员调整帐页,防止错乱。上述商品移离作业均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关备案。
第七条 码垛要整齐、平稳、牢固、堆码商品层次要分明,分层标量,轧准数字,悬挂货垛卡;唛头、标记向外,便于本库及海关清点、检查。
第八条 定期盘点库存,以货对卡,以卡对帐,做到帐、货、卡三相符;发现溢、短情况和商品异变情况,必须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报告海关,不得隐瞒。
第三章 出库复核制度
第九条 商品出库,及时认真搞好备货工作,待正式经海关批准盖有放行章的提货单到达后,再按提货单(出库凭证)认真搞好复核工作,做到手续完备,交接清楚,不错发、错送。复核内容包括:
一、 认真审查正式出库凭证填写的项目是否齐全,有无海关批准和印签,所列提货单位名称、商品名称、规格、重量、数量、唛头、合约号等,是否正确。
二、 根据正式出库凭证所列项目,与备好的商品对照,逐项复核,检查有无差错。
三、 需要计量、计尺的商品,要与提货人一起过磅(也可根据商品的情况抽磅或理论换算重量),一起打尺!要填到磅码单或尺码单,并会同提货人签字。
商品出库经过复核无误后,方可发送。
第十条 商品出库以后,保管人员应在当日根据正式出库凭证销卡、销帐,并点清货垛余数与帐、卡核对,做到帐、货、卡三相符,同时,要将有关的凭证单据,在规定时间内,转交帐务人员登帐复核。并将正式出库凭证中的一联签名后送交海关备案。
第十一条 商品出库,严禁口头提货、电话提货、白条提货,保税商品出库必须办理正式手续经海关核准。
第四章 业务统计制度
第十一条 认真积累各项业务统计资料,搞好单证流转和原始记录的登计统计,及时向海关和有关部门提供各项统计数字。
第十二条 按时汇总编制仓库日、月、季、年的业务统计报表,以及月度收、付、存情况表,做到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
第十四条 定期整理原始记录和单证,装订成册,妥善保存,以便查考。未经海关同意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凡是由于仓库职工不认真贯彻执行规章制度,违反海关规定。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而造成的仓储事故,都是仓库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仓库事故后,要将事故发生的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和直接责任者等及时上报海关及上级的主管部门,并要求一事一报。
第十七条 仓库对于各种仓储事故,都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调查研究,并查清情况,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切实改进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情节,分别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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