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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9:16:0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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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请假制度

一、学生的考勤

西安市请假制度

1、学校对所有在册学生的上课、自习、参加集体活动的情况进行考勤。

2、考勤由辅导员负责实施,每月末汇总考勤情况并上报学生科;学生科负责考勤情况的检查、复核和处理。

3、考勤按照迟到、早退、事假、病假、旷课五种情况分类登记。上课按实际时数计算、记载;其他按实际情况计算、记载。

4、辅导员应对有迟到、早退、旷课以及其他不遵守学习纪律的学生,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口头警告。

5、在一学期内有下列旷课情形的,酌情给予处分:

(1)连续旷课3天,或者累计旷课18学时以上24学时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课4天,或者累计旷课24学时以上36学时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连续旷课6天,或者累计旷课36学时以上48学时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

(4)连续旷课8天,或者累计旷课48学时以上60学时以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连续旷课两周,或者累计旷课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学生的请假

(一)请假的种类

病假:学生因伤病治疗或休养,不能上课、自习或参加集体活动的,可以请病假。

事假:学生本人或家庭确有紧要事务,不能利用节假日处理,需要占用上课、自习或者集体活动时间的,可以请事假。

(二)请假办理程序与批准权限

1、请病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或校医院诊断证明,经逐级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权限审批。其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二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批;二周以上六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六周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2、请事假须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经逐级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按权限审批。其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批;二周以上六周以内的,由二级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六周以上的,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

3、请病假或事假,假期时间从批准的第二天起算。假期达到批准期限的,即为假期终止。对确需给予续延假期的,从起算日连续计算假期,并按照程序和权限审批。

4、请病假或事假的手续须由学生本人事前办理,一天以上的应填报制式请假条。急诊病假可以口头申请,事后凭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5、审批学生请假必须严格把关,坚持先审核后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请假假期均须计入考勤登记,并送教学部门备案。

6、毕业班学生外出实习工作办理请假手续,须填写《毕业班学生申请离校实习申请表》,由辅导员提出意见,二级学院学生科科长审核,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审批。

7、学生请假条由学校统一制作,制式为一式三联。请假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假条存根按审批权限存档备查;另外两联中,一联由学生交舍管老师留存,一联交校门卫作为准假放行的依据。

(三)销假

学生请假假期结束应由本人办理销假手续,并即时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对未及时销假,且未即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学生销假由辅导员受理,并逐级报告给审批人。

三、其他

1、本制度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和外国留学生参照执行。

2、本规定所指时间为“以内”的,包含该时间;所指时间为“以上”的,不包含该时间。

3、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西安交通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2015-11-20 15:56 | #2楼

一、在校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事故中断学习者,必须事先到所在学院请假,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假期已满未续假或续假未准而未到校者,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研究生请假手续:

1.请病假,需有医疗单位证明。时间在一周以内者,由导师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周以上一月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由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内者由学院主管院长审核,报研究生院备案。

2.请事假,有重要事情需要本人直接处理者,方可准假。时间在三天以内(含三天)者,由导师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导师签署意见后经学院主管院长批准,将请假单报学院办公室备案;两周以上者,经学院主管院长审核后报研究生主管院长批准,事假累计不得超过45天。

3.凡因病或因事请假的研究生假满后必须及时到学院办公室销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三、因病请假连续时间在一个月以上,不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可考虑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延长时间由研究生院院长根据原请假单审批。因事请假原则上不延长学习期限。

四、因病请假时间达三个月以上者,则应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能超过一年。休学期满未继续申请休学,或休学满一年但仍不能复学的,作为退学处理。

西安工程大学教职工请假和考勤制度2015-11-20 9:34 | #3楼

为了加强教职工的管理工作,落实岗位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假制度

(一)请假范围及其待遇

1.探亲假

(1)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编在岗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已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未婚职工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4)上述假期不包括路程时间,但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我校教职工的探亲假应安排在寒、暑假。

(5)准假期间基本工资(指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下同)照发,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

(6)见习生在学习、见习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7)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探亲假待遇按照教外综字[1988]03号和国引办字[1989]107号文件执行。

(8)各单位对教职工的探亲假要设登记卡(登记卡由人事处负责印制)。

2.产假及节育假

(1)女教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的(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子女的),除享受以上规定外,增加产假十五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三十天。

(2)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机构证明,给予产假。怀孕不满两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十五天;怀孕两个月至四个月流产的,给予产假三十天;怀孕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四十二天。

(3)幼儿在一周岁以内的女教职工,每天可给哺乳时间两次,每次一小时;独生子女哺乳期需请长假的女教职工,其假期和待遇按有关文件执行。

(4)产假期满,经校医院证明仍不能上班工作者,应按请假手续另请病假。

(5)施行节育手术的男女教职工,持公费医疗部门证明,由校医院审查同意,按上级规定给予假期;超计划生育者按有关文件处理。

(6)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3.婚假及丧假

(1)婚假一般为三天(不含往返路程假),符合晚婚条件(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的初婚者,婚假为二十三天;再婚夫妇的婚假,以女方情况而定,女方是再婚的为三天,女方是初婚的按符合晚婚条件的情况对待。

(2)教职工直系亲属死亡,可准丧假l~3天(不包括往返路途时间)。

(3)准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4.病假

我校教职工患病,需持校医院和本市合同医院诊断书;在外地患病者需持县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县以下医院诊断书无效),并经校医院审核批准后方可休病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下: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半日病休者,两天合并一天计算,下同)。

(2)病假在两个月以上者,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② 工龄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工资:

① 工龄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② 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

(4)工资基数为岗位工资与薪级工资之和。

5.事假

教职工本人因有重要事宜或特殊情况必须在工作期间处理的,经批准可请事假。全年事假累计三十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累计超过三十天者,按日扣发工资。

(二)请、销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1.探亲假:本人申请,基层领导审查,院(部)处领导批准。

2.产假、节育假:校医院按有关文件规定签署意见后,由院(部)处领导审批。

3.婚假、丧假:本人申请,基层领导审查,院(部)处领导审批。

4.病假:根据校医院及合同医疗单位诊断意见,院(部)处领导审批。对按规定应扣发工资者,由院(部)处书面上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通知财务处办理。

5.事假:请假三天以内者,由科室领导审批;三天以上一个月以内者,由所在科室领导审查、院(部)处领导审批。

6.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请假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7.各种假期满后,必须及时向批准部门办理销假手续。如需要续假,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8.对已实行病假工资待遇经校医院诊断可以工作者,经院(部)处领导批准可恢复原工资。病愈恢复工作在三个月以内又休病假者,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9.对于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岗位的,从离岗之日起按日扣发工资,如能在一个月内承认错误返回原单位,可继续工作,但应予以严肃批评以至给以适当的处分,超过一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对于准假后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从超假之日起,按规定扣发工资,超过一个月的即按自动离职处理。

二、考勤办法

(一)各院(部)处均应设考勤员负责考勤工作,必须有一名负责人抓此项工作。

(二)教职工凡请假在半天以上者,需持核准后的请假单到考勤员处进行登记(销假同)。

(三)除任课教师外,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坐班的教职工一律实行坐班制。

(四)各科、室、教研室应于每月二十五日前,将当月考勤情况向院(部)处上报,各院(部)处每月底前将本单位当月考勤填表上报人事处,并将当月考勤情况向本单位教职工公布。对于考勤表经常不及时上报或发现有弄虚作假的个人、科、室、教研室,酌情扣发绩效工资。

(五)考勤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认真做好考勤工作。各院(部)处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同志,要定期检查考勤工作。考勤员及科、处领导如不认真执行请假制度,年终考核时,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扣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六)本制度若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七)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西安生物学院团委请假制度(草拟)2015-11-20 20:21 | #4楼

1、本制度的主要执行为团委副书记和办公室。

2、团委组织的各项会议和活动以及值班需要请假者,须统一按照本制度的请假程序严格执行,不允许例外。

3、请假采取分部和分级结合的管理方式:

(1)办公室以外的其他部门委员级向办公室部长级或委员级请假;

(2)办公室委员级向办公室部长级请假;

(3)各部门部长级向团委副书记请假。

4、请假须有正当且具体的理由,团委副书记和办公室有权以“请假理由不正当”或“请假理由不具体”为由否决请假申请。

5、请假的具体情况由团委副书记和办公室统一、如实、详细、准确地记录在《西安生物学院团委委员请假记录表》上,并定期上报团委书记和团委指导老师。

6、办公室定期统计会议、活动、值班的缺席人员名单,与《西安生物学院团委委员请假记录表》对照,得出无故缺席人员名单,并登记在《西安生物学院团委委员缺席登记表》上,上报团委书记、副书记和团委指导老师,团委副书记有权按情节严重性对当事人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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