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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中心请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上午上班时间:8:30—12:00,下午上班时间:夏季2:30—18:00,冬季2:00—5:30。窗口工作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政务中心的作息时间,不得迟到、早退、脱岗。
二、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签到考勤)和岗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作息时间,每天指纹考勤(或签到)四次(上、下班)。考勤以指纹考勤机原始记录为主要依据,同时参照日常巡查纪录。
三、工作日指纹考勤时段划分:每个工作日分两个时间段实施四次指纹签到考勤,上班为签到,下班为签退。
夏季:上午 签到时间 8:00—8:50,签退时间11:40—12:10;下午 签到时间14:00-14:50,下班签退时间17:40-18:10;
冬季:上午 签到时间8:00—8:50,签退时间11:40—12:10;下午 签到时间13:30—14:20,签退时间17:10—17:40。
四、窗口工作人员必须按时上下班,必须签到和签退,不得无故不进行指纹考勤,无故同一时段内指纹考勤机记录为缺卡一次,以迟到或早退处理;无故同一时段指纹考勤机纪录为缺卡两次,以旷工处理。
五、刷指纹时,如遇考勤机不能识别指纹或不能正常工作,要在第一时间向督查科反映,否则视为未出勤。
六、市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定时或不定时岗位抽查,发现窗口工作人员擅离岗位达20分钟以上视为脱岗。
七、上下班不能按时考勤的,应提前报告政务中心督查科,并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考勤又未报告的根据情况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
八、无考勤记录的,根据督查科巡查记录和视频监控情况,分别按照迟到、早退和旷工对待。
九、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未按规定请销假或违反政务中心制度中其它有关规定等行为,均视为旷工。请假应由本人提前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履行手续的,可事先用电话请假,并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事后备案和手续不齐的一律不予认可。
(一)窗口有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的请假,原则上应有人替岗,确无人替岗的,应做好工作安排,不能影响工作。
1、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请假在1小时以内),由窗口负责人批准后,到咨询窗口登记,注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和返岗时间。超过1小时按请假半天处理。
2、请假在1小时以上半天以内或请假在半天以上1天以内的,请假人须具备窗口负责人和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请假条,向督查科请假备案。
3、请假在1天以上,请假人须具备窗口负责人签字同意、窗口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和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请假条,向督查科请假备案。
(二)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请假,必须安排人员替岗,替岗人员到岗后,工作人员才能离开工作岗位,不能造成窗口空岗。
1、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需临时请假(请假在20分钟以内的),请假人电话或口头向政务中心督查科请假,并在政务中心咨询窗口登记,注明外出时间、地点、事由和返岗时间。超过30分钟,无人替岗的按脱岗处理。
2、请假在30分钟以上半天以内,请假人须具备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请假条,向督查科请假备案。
3、请假在半天以上,请假人须具备窗口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政务中心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的书面请假条,向督查科请假备案。
(三)因病请假三天以上,须附医院证明,并按上述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四)政务中心召开的各种会议,窗口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须提前请假。不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按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处理。
(五)窗口单位或上级业务部门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等,须由窗口单位出具证明并附学习培训或会议通知,并履行请假手续,但窗口不能空岗。
(六)窗口工作人员个人参加函授学习,面授时间需请假的,须附函授学院学习证明或面授通知单,并履行请假手续。
(七)婚、丧、产假,公休假,探亲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履行请假手续。
十一、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滁州市行政服务中心考勤、请假制度
为规范中心考勤和请假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中心实行打卡(指纹)考勤,在规定的时间内打卡,不得由他人代打卡,因事不能按时打卡的,应及时请假并说明原因未请假又没有打卡的,按迟到、早退或旷工论处。
二、公事、私事确实需请假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因工作需要由单位安排出席会议、外出考察、学习培训、办理公务的,由单位出请假条,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较长的,由单位安排他人代岗。
2.因病因事请假,由个人写请假条,窗口有指定负责人的,需经窗口负责人签署意见。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值班长批准,超过一天的,需报经中心领导批准。
3.无论-公假私假均需事前办理请假手续,因特殊情况来不及事前请假的,应在当日上班后一小时内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逾时未请假的按旷工处理。
三、奖罚细则
1.各单位工作人员出勤情况每月一通报。
2.每月出满勤的,按规定足额发放窗口补助费。
3.未经批准迟到、早退三次,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迟到、早退五次的,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30%;迟到、早退五次以上的,每超一次增扣当月补助费的20%,直到扣完为止。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4.未经批准中途离岗的,发现一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发现二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30%;发现三次扣当月窗口补助费的50%;四次及以上的扣完当月窗口补助费,并取消当月评优资格。
5.经批准同意请病假、事假的,按实际天数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因公请假一天以上的,按实际天数扣发窗口补助费。
6.旷工半天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10%;旷工一天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40%;旷工一天半至二天的,扣发当月窗口补助费的80%;旷工超过二天的,取消当月窗口补助费和当月评先评优资格,通报批评,并函告所在单位。
7.代打考勤卡的,发现一次扣发代打卡人当月窗口补助费的50%;发现二次取消当月窗口补助费。
8.本制度从2004年3月11日起执行,由中心负责解释。
政务中心请假制度
五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昆明五华#e#为严格工作纪律,确保中心各窗口业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根据《五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考勤制度》,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窗口工作人员不得无故缺勤、请假,应严格执行ab角制度,保障在工作时间有工作人员值守接待办事群众。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因病(事)确需请假的,应事先告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填写请假单,报请本窗口负责人或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确定顶岗人员,将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请假单、顶岗人员情况上报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督查科。
三、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病(事)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需报请本窗口负责人或本单位科室长批准。
四、窗口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病(事)假在一天以上的,需报请所在单位主管及以上领导批准。
五、病假凭医院证明,按上述规定执行。年度公休假、探亲假的休息,原则上按原单位规定执行。但需将公休及探亲时间、天数报中心业务督查科备案,并通知本单位派人顶岗。
六、窗口工作人员因公事需要晚到或中途提前离开工作岗位,时间在1.5小时以内的,应当在事前报中心业务督查科批准;请假超过2小时的按半天事假登记。
七、窗口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届满时,应及时到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业务督查科销假,恢复正常工作。
八、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政务服务管理局,并通知本单位派人顶岗,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九、遇有重要活动、上级检查、统一开会、学习等情况,原则上一律不准请假,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需取得区政务服务管理局主要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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