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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7:58:2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中小学请假制度

为了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保证每一节课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请假行为,让调课、顶课、代课走向正轨,特制定如下请假调课制度:

中小学请假制度

一、请假类别

1、公假:必须是上级或学校安排的外出开会、购物、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及

政策性规定等请假。(在本校进行的教研活动除外)

2、私假:个人生病、各种私事等请假;私假一天以内由完小校长批准,两 天以内由中小站长批准,两天以上私假由教育局批准。

二、请假调课处理

1、公假

较短公假(一周以内的公假)

原则上自行提前调好课,并把调课情况书面交教务处,若确实因很特殊情况调不过来的课应提前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安排顶课。凡是自调的课,“顶课补助”记在公假人头上;若由教务处调的,“顶课补助”记在顶课人头上。(顶课每节7元)

较长的公假(一周以上的公假)

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安排代课或顶课。

2、私假

较短私假(两天以内的私假)

一律由请假人自行提前调好课,并把调课情况书面交教务处,因很特殊不能提前交书面调课情况的,必须提前电话与教务处说明自行调课情况。并事后补上书面调课单。请假教师必须提前自行调好课,15节以内(含15节)则每一节扣请假人5.00元,15节以外的则每节扣请假人15.00元;经批准后一学期事假超过3天(或15餐)每餐扣款10元;15餐以内(含15餐)的,每餐扣款5元。

未请假,未说明,又未调好课的按荒课处理。

较长的私假(两天以上的私假)

由学校行政会研究安排代课或顶课。

附:(1)非全校性考试,若监考老师监考与上课有冲突,必须提前自行调好

课,若无人上课按荒课处理。

(2)若在执行过程中,有新情况出现,制度需要完善,由校行政会决定。

大塘中心小学

2015.9.1

陈汉中心小学考勤请假制度2015-11-19 16:23 | #2楼

为严肃工作作风,建立良好的校风,严谨的教风,确保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制定如下考勤请假制度:

一、考勤办法

1、自周一至周五每天按课程表对上午、下午分节考勤(含课间操、例会、早晚坐班)。

2、上、下午第一节课以大预备时间为准(星期一上午班主任8点以前到校,其余教师8点半以前到校),其余各节课以上课时间为标准,超时未到算迟到;上、下午放学,教师须等学生放队离校后方可离校,其余各节课以下课时间为标准,未到时间擅自离岗为早退。

3、上班时间内教师有特殊事务不能到校或中途有事离校必须请假。假期在一天之内向教导处请假,超过一天向校长书面请假。未经请假缺勤视为旷勤。请假超期,超过的时间视为旷勤。事后说明缺勤原因无效。

4、教师上班时间内不得从事与教学无关的事务,上课时间内教师不得随意离开课堂。

5、凡属学校指派外出或参加国家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均属出勤。

二、考勤补助办法

1、工作期间每节课发考勤补助0.6元;教职工住宿,每晚发补助0.8元;五、六年级早晚坐班每节课发考勤补助1.5元(若早上上课则该节补助2元)。

2、病假、事假、旷勤不予考勤补助。

3、旷勤每节课扣款5元,上课时间内教师擅自离开课堂者每次扣款2元,迟到、早退每次扣款2元。

4、节假日学校指定的加班,每天发放加班补助18元,不足一天按半天处理。

例会出席每次补助5元。

5、月事假不得超出2天的总课时,超出课时按每节课1元扣款;月事假达5天,不享受当月考勤补助,并按(请假课时-2天的总课时)×1元予以扣款。(特殊情况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不扣款。)

三、注意事项

1、请假必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因私请假,请假人自行调好课程,否则按旷勤论处;电话请假,受话人须立即通知值勤人员,请假人返校后要立即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勤论处;因公请假由学校安排调课。

2、因公代课每节课补助代课教师1元;因私请假需学校调课,每节课补助代课教师2元,代课金由请假人负责。

3、考勤每天公开,按月统计。

4、本制度自2015年9月起正式执行。

陈汉中心小学

长征中心小学请假制度(补充稿)2015-11-19 18:46 | #3楼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在原有相关制度基础上,特补充制定以下有关条款。

一、请假手续

1、 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教职工请假,应事先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明确请假期限。请病假在3天(包括3天)、事假1天(包括1天),由校长办公室负责备案或批准。请病假在3天以上、事假在1天以上的,由校长办公室上报校长室备案或审批。星期二、星期五遇业务学习、政治学习而有事需早退,须向校长室或党支部提出申请。

2、教师需因公外出,应向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应给予明确答复并作相关纪录。

3、各部门工作人员需因公外出,应向校长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作相关纪录。二、病假处理及就医规定

1、病假需主动及时地向校长办公室提供医疗单位的有效证明。

2、在病假期间,教师如坚持完成相应教学工作的,可于教学工作后回家休息,当日即不作病假处理。(原则上不随意调课)

3、 就医规定

(1) 教职工需看病一般可于下午3:30以后(原则上每月照顾3次);

(2)教职工需去医院看专家门诊,一个月中可有半个工作日(仅限下午);

(3)教职工如遇急病需上班前或者工作期间就诊,须及时报校长办公室,并与事后提供急诊等相关就医凭证。

三、调休计算

1、 学校开具的调休单,按实际请假的时间结算。

2、 学校开具的代课单的计算方式:调休的时间数=节数×35(分钟)

2015、3

李店中心小学教师请假制度2015-11-19 17:43 | #4楼

李店中心小学教师请假制度

为强化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职工请假制度,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针对部分学校请假审批不严格、请假环节不齐全等问题,根据《静宁县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需进一步规范请假制度,现就教师请假制度制定如下:

一、请假类别

教职工请假分为病假、事假、婚假、丧假、产假、公假等。

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到辖区外办事、开会、参观、考察、培训、学习等,可请公假。公假不影响全勤奖。 二、审批权限

1、校长请假权限只有一天,一天内的事假、病假由教师直接到校长处填写《静宁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七天以内)请假条当面请假。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2、请假在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填写《静宁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七天以内)假条校长签字后,请假人亲自拿假条到教委主任处审批,请假条原件一份交教委主任存档,复印件一份交校长存档,并安排工作。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3、请假在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本人填写《静宁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七天至一个月以内),并附相关证明,校长、教委主任签注意见盖章后,报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分管局长审批,通过后在人事股登记备案。请假条原件一份交教委主任存档,复印件一份交校长存档,并安排工作。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4、请假在一月以上的,由本人填写《静宁县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月以上)假条,并附相关证明,校长、教委主任签注意见并盖章,报教育局人事股初审,分管局长签字后报县政府分管审批,通过后报教育局人事股备案。请假条原件一份交教委主任存档,复印件一份交校长存档,并安排工作。完成请假手续后方可离校。

5、女教职工因重大疾病需请假一周以上,由请假人提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同时出具乡镇计生服务站环孕情况检查证明,经学校校长、教委主任盖章签字后,按照审批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方可请假。产假按《劳动法》有关规定由单位领导直接审批。

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制度暂行规定2015-11-19 14:11 | #5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岗位职责和劳动纪律管理,明确教职工请销假工作流程,确保建立优良的教育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育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考勤考核制度

学校必须建立健全考勤考核制度。对请假的类别、时限、程序、要求、待遇等进行规范,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施行。要明确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如实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销假汇总登记册》(附件一),月末公示,学期末汇总考核,经教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存入考核档案。考勤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职务(岗位)晋升、工资发放的依据之一。

二、请销假制度

1.教职工请假1天以上,必须填写《高邮市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请假单》(附件二),注明请假起讫时间、联系方式,并协调安排好本人相关的教育教学工作,经单位领导批准并进行工作移交后方可离岗。

2.乡镇学校教职工请假在3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批准,请假在3天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镇教育中心校校长

批准。市属学校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内的,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在1个月以上的,由基层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3.镇教育中心校、市属学校校长请假(含因公外出)5天以内必须报市局负责管理的相应副局长(副书记)批准。乡镇初中、小学、幼儿园主要负责人、市属学校副校长5天以内由镇教育中心校或市属学校校长批准,5天以上的基层单位批准后报市局人事科备案。

4.确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及时以电话等形式请假并获单位领导批准,事后补办请假手续。请假时间结束回岗,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销假。

5.凡报上一级审批备案的,下一级应签署意见、主要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三、请假的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因公外出、病假、婚假、丧假、产(孕)假、事假、哺乳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探亲假、工伤假、因私出境等。

1.因公外出:教职工因公出差、培训、考察、会议等原因离开工作单位,须履行请销假手续,协调安排好教育教学工作。因公外出10日以上须报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批备案。

2.病假:因病需请假治疗或休养。请病假3天以上者,应持有镇级及以上医院证明(城区学校一律持高邮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请假在15天以上者应持高邮市人民医院或中医院等市级二甲以上医院证明,证明其何种疾病,需休息的时间。单位可以要求请假人提供病历、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佐证材料。

3.婚假:依法登记结婚,享受婚假3天。对晚婚的(男年满25周岁或者女年满23周岁初婚),延长婚假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非初婚的不享受晚婚假。

4.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去世时可经单位领导批准酌情给丧假1~3天,在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途中有关费用自理。

5.产(孕)假: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含产前假、双休日、法定假日)。如产假中遇有寒暑假可以顺延,不计入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对晚育的(女年满24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23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延长女方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女职工因身体原因请假保胎,按病假有关办法处理。

6.事假:因实行双休日制度,学校原则上不批事假。如确因事请假,原则上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5天,请事假者假期中的工作,应由其本人请人代理。

7.哺乳假: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在考勤和工作量上应适当照顾。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每天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

8.计划生育手术假: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凭施术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享受休假。放环2天,取环1天,药物皮埋5天,取皮埋剂3天,男性结扎7天,女性结扎21天。人工流产未满4个月15天,人工流产满4个月42天,中期引产42天。手术假期均不含手术当天。

9.探亲假: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利用工作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10.工伤假:教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后,可办理工伤假(即工伤治疗期)。

11.因私出境:教职工因私赴港澳地区,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国不超过半年,续假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因私出境期间,按事假办法处理。

四、待遇规定

1.病假。2个月以内:基本工资全额发放,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一。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从第3个月起,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龄10年以下的扣除基本工资10%),奖励性绩效工资扣除教职工平均数的三分之二。累计超过3个月:不享受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超过6个月:必须提交病历、诊断证明、化验单、药费发票及用药清单等,由教育局、人社局共同审核批准,并按指定医院进行检查证明,身体情况不允许上班的可延长假期。病假6个月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本工资:工龄分10年以下、10-20年、20年以上分别扣除基本工资30%、20%、10%。

癌症、精神病、传染病等重大疾病经市局审批,在病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病愈恢复工作,需医生证明。复工达3个月后旧病复发,其病假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疾病并未治愈,为了工资不打折扣而上班,上班短时间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事假。学期累计10个工作日以内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根据本单位绩效工资考核方案,酌情扣除部分奖励性工资;学期累计1个月以内(10-30个工作日)的,每天扣除日基本工资的30%[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21.75天],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最多按50%发放;当月请事假在半个月以上的,月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停止发放,不享受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学年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从第31天起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学年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除未履职期间的岗位津贴;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3.其他。因公外出、婚假、丧假、产(孕)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期间各项工资全额发放。探亲假和因私出境均按事假办法处理。工伤治疗期的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一学期累计旷职达5个工作日,不享受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其它规定:

1.患重大疾病(癌症、精神病、传染病、重度残疾等)需提前离岗休息的,按个人申请、单位初审、教育局和人社局共同审批的程序办理相关退养手续。

2.除病休外,凡接近退休年龄教职工因其它事由提前离岗的,均应由个人申请、单位同意、教育局审批备案。其工资待遇按《高邮市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发〔2015〕139号)、《高邮市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邮教人〔2012〕57号)规定执行。

3.教职工一学期病、事假超过15日的,当年的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一学年因病、事假累计(工伤及经审批提前离岗和病休者除外)超过6月以上的,当年的事业考核为“不参加考核”,不计算当年的工、教龄,不参加下一年年度晋升调资,退休时按扣减后的工龄计算退休费。

4.教职工1年内连续旷职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职超过30个工作日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5.教职工请假如提供虚假材料,或以病事假为名,从事其它兼职,一经查实,离职时间均以旷职论处,并扣回休假期间的所有工资。

六、本规定解释权归高邮市教育局。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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