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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女教师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31:44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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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女教师请假制度

一、 请假制度

阜南县女教师请假制度

(一)请假程序、批准权限:

1.教师因事、因病请假要有请假条(1周以上要医院有诊断书),中小学半日之内由主任教师或年级组长批准,1 3日之内由业务校长批准,3日以上有中心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疾病、急事等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请假的,要及时委托他人说明情况代为办理。

3.请产假:教师个人要提出书面申请,由中心校长审批,并补交医院开具的子女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关于病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累计病假在10天以内,不扣发工资;从起病假第1天起,累计1122天的每日扣发10元,累计23天以上每日扣发20元。

2. 病假工作量化扣分:住院1日扣0.2分,一班病假1日扣0.2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30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教职工在病休期间应在住所或医院安心休养,小病大养或以休病假为名,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一经发现即刻终止病假,免予病假待遇,到岗上班,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到岗上班的,按旷工论处.

4.教职工病愈后上班后,又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继续休病假的,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5.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关于事假的相关规定:

1.学期事假5天以内,工资照发,从请事假第1天起,累计6天以上,每日扣20元。

2. 事假工作量化扣分:每1日扣0.5分,以此类推;学年累计 7日以上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学年累计15天以上取消职称评聘资格。

3.事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利用事假从事第二职业的教职工,加倍扣发日工作,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并按指定日期或到工作岗位;拒不回到工作岗位的按旷工论。

(四)关于婚假的相关规定:

1.婚假7天工资全额发放;超过7天按事假处理。

2.在寒暑假、公休假和法定假结婚的,开学后学校不再安排补休婚假。

(五)关于产假的相关规定:

1.女职工在法定规定的休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放。

2.女职工产假为三个月(90天)(含期间的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满24周岁的为晚育,可享受晚育假一个半月(45天);产假期间报名夫妇终身只生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一个月(30天);由医院证明剖腹产或难产的另外增加产加半个月(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休假时间连续计算,假期不扣除。

3.按省1989年底28号令发布的《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九条对女职工流产的产假执行。即依照接受手术时的怀孕的月份确定休息时间:①怀孕时间不满两个月的,休息20天;②怀孕时间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的,休息30天;③怀孕时间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的,休息42天;④怀孕满七个月以上的,休息90天。

4.休产假的当年考核确定为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六)关于丧假的相关规定:

(1)丧假是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双方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享受的休假。丧假5天,工资照发。超过5天按事假处理。

(七) 关于迟到、早退的相关规定:

1.按规定的时间晚到,即迟到一次,提前离岗,即早退一次。学期累计迟到或早退6次,不作处理。

2.不向领导请假,擅离工作岗位超过两节课的,即为旷工半天。

(3)迟到、早退工作量化扣分:学期超过规定次数,迟到、早退:1节扣0.1分,每超过3次,请假的按事假1天计算,不请假的按旷工1天计算。早退半天扣0.3分。

(八)关于矿工的相关规定:

1.凡有下列情况之一,实为旷工:①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不上班者;②擅离职守半天以上(含半天)者;③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未续假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不归者;④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无故拖延不按规定时间到岗者;⑤以欺骗手段请假、事假者。

2.学年旷工1天,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取消评奖评优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

3.计算旷工期限,从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缺勤当事人离开学校之日起计算;旷工每日,扣工资100元。

4.矿工工作量化扣分:无故旷工每节课扣2分,每天扣5分,2天扣15分。

二、其他规定

1、各校点负责同志,中小学负责管理的教导主任、业务校长,对教师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严格的进行考勤,期末及时填报考勤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不得瞒报、少报、不报。一旦发现在考勤中弄虚作假,将严肃处理,并对所在校点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经济、行政处理。

2、教职工未经组织批准而离开工作岗位的,为擅自离职人员,做旷工处理,按旷工的天数扣发工资,当年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取消当年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资格。如在离职后十天内,自动返回工作岗位,并承认错误,可以准其继续工作,但必须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好坏,给与必要的处分;超过10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3.请假教职工必须安排好自己所负责的本职工作,在不影响自己所担负的工作职责的情况下进行,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请假教师自己负责。

4.县里组织的继续教育考试、期末考试、评卷,相关集体活动;学校组织的期初会议、月考、校本教研等大型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教师所请的事假、病假量化时加双倍扣分,并扣发相应数额的工资。

3、各类假期遇寒暑假、公休日、法定假日均不顺延。

4、本规定中的请假制度和考勤制度适用于全体在岗的教职工。

5、本规定由中心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平昌县西兴小学教师请假制度(修订稿)2015-11-18 21:25 | #2楼

为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县教育局和《义务教育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等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1、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2、教师外出参加学历提高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3、公假期间教师原定工资照发。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半天(上午或下午)以内的由教导主任批准,1天的须经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7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县教育局批准。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按每天扣20元 。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半天以内教导主任批准,1天报请主持工作的副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报经校长批准。

2.重病、急性病凭住院证、出院证、机打缴费收据,不扣钱。其他按照每天扣10元。

3、病假在1天以上(含一天)1个月以内应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按每节5元扣除支付给顶课者。

四、法定假

1.婚假。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教职工结婚婚假7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起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跨巴中达川以外的市、省)结婚时学校另给路程假及路费。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双休日。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②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学工作。 ③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工资照发。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天含节假日,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工资。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县以上医院证明和经有权威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威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为防止虚报谎报工伤,规范工伤请假制度,现对工伤情况做以下界定:教职工在上班期间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必须有人证,如当时现场无人,受伤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学校领导到达现场。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无论是病假或事假、不论假期长短都应按以下流程逐级办理。 ①填写请假单;②请假教师安排好课程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导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导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教导主任和校长请假,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3.教师请工伤假、产假、丧假由学校教导处安排教学工作外,病、事假请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程,若出现空堂课按旷工处理。病、事假请假者从个人基础性绩效工资中扣每节5元支付给顶课者,工伤假、产假、丧假代课经费由学校支出仍然按每节5元。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导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并按月统,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并做为绩效工资的重要考核依据之一。

七、关于上课迟到、私自调课、旷工、旷课和上课接打手机的处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旷课论处

①教师擅自停课、私自调课以旷课处理。

②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③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④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等无正当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岗者

⑤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学校者

⑥经教育仍不服从学校安排拒不到岗位工作者

⑦学校教师应按作息时间规定上班未经许可擅自离岗以旷工论处。少签到一次扣10元,迟到一次扣20,代签者和迟到同等对待。

2、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一次扣10,上课期间无正当理由擅自离开岗位一次扣10元。

3、教职工旷课一节扣30,一个月旷工5天以上者停发绩效工资。教职工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30天,学校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辞退。

4、上课接打手机、玩手机者,一次扣10元,两次按旷课一节处理。

5、例会迟到或早退每人每次扣10元,请假扣30元,未建立请假手续缺席一次扣50元,全校性大会建立请假手续请假教师不扣钱,未建立请假手续而缺席的教师扣100元。

2015年1月1日

教师请假制度 南京廖华2015-11-18 13:42 | #3楼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正常稳定,根据兴化市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精神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公假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或教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参加教研活动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

教师外出参加晋升学历的函授学习,出具有效证明文件并完备履行请假手续的,亦确认为公假。

公假期间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不变。

二、事假

1.教师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1天以内的,由本人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的,须经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程。

2.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事假天数的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在学校正常工作期间,教师一个月中请事假1天,且履行了完备的请假、准假手续,视为照顾性事假,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但照顾性事假不顺延,并计入个人事假天数累积。

5.事假期间(照顾性事假除外),按天数发给日均工资的50%。

本人日均工资以合同年薪除以365天核定。

三、病假

1.教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级部分管校长批准,1天以上必须出具医院证明,报请校长批准。

2.教职工因探亲或在外出差时生病,应提交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3.医疗期规定

依据教职工在学校服务时间的长短,可享受不同天数的医疗期待遇。医疗期算做病假,其天数的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教职工在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胜任学校另行安排的其它工作时,学校可对其解聘。

4.教职工病假期间依其在板桥高级中学服务时间的长短,享受不同比例的病假工资待遇。

其计算公式如下:

病假工资=日均工资×病假天数×应发工资比例

四、法定假

1.婚假

①加入本校满6个月的教师方可享受带薪婚假。

②若教师在原工作单位结婚的,婚假不能带入本校。

③教职工结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增加晚婚奖励假7天。双方不在一地工作,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时,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④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节假日和休息日。

⑤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2.产假、计划生育假

①已婚女教师生育时(已取得生育指标)产前、产后累计计算产假,顺产产假90天。24周岁(含)以上的女教职工第一次生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每多生一胎增加产假15天;难产(包括剖腹产)有医生证明的,增加产假15天。

男教师在其配偶第一次生育时可享受3天陪护假期。

②施行人工流产,怀孕在四个月(含)以下的休息15—30天,四个月(不含)以上的可休息42天。

③已怀孕的女教师,按国家规定给予产前检查时间,但要妥善安排,不得影响正常工作。

④女教师生育后小孩未满一周岁,每天可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

⑤产假、计划生育假的时间计算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⑥在规定的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教师的固定工资照发。

固定工资是指教师结构工资中基础工资按月发放部分;未实施结构工资的按合同年薪的60%除以12个月核定。

⑦在规定的陪护假期期间, 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3.丧假

①教师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丧假3天;公婆、岳父母和(外)祖父母死亡时,给丧假1天。在外地的亲属死亡时,需要赴外地料理丧事的,另给路程假,路费自理。

②丧假的时间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③丧假期间,不影响教师原定薪酬标准。

五、工伤假

1.教师的工伤假应出具医院证明和经有权部门鉴定的《工伤报告书》。休假天数依据核实后的医院证明而定,其医疗或修养期间的固定工资照发,但应扣除保险给付。

2.教师因工负伤,治疗到伤愈或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时应做出医疗终结结论。根据伤残程度,由医院出具证明,经有权部门确认,区分不同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请假管理

1.请假流程

①填写请假单(教务处);②安排课务及有关工作,并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确认;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④按规定批准权限办理批准手续;⑤批准后的请假单送教务处存档。

2.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未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或其它方式迅速向本人所在级部主管校长报告,并于事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职处理。

3.教师请事假者,必须自行提前安排好课务或其它工作;其它假期除工伤假、产假外,其承担的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一般由请假者自行负责安排,确有困难的由相关管理部门协助安排。

4.教师请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管理,安排专人发放、审核、保管教师请假单,并按月统计,于次月10日前书面报送校长。

5.法定假、行政管理人员的请假,由分管人力资源的副校长负责审批;公假、副校长的请假一律由校长审批。

6.教师的病、事假,作为考勤内容,纳入教师的综合考核。

南郑县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稿)2015-11-18 16:25 | #4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事管理工作,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严肃教职工劳动纪律,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要求,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请假类别

第二条  婚假:由于教职工工作特殊性,原则上,要求将婚假放在节假日、寒暑假进行,确因需要,各学校(单位)可视具体工作情况而定,但不得违犯国家婚假规定。国家婚假规定为: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婚假3天,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增加婚假20天。

第三条  产假:

1、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产前产后共给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15天(含节假日);符合晚育(女方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胎)的,增加产假15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产假与第一胎相同;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再增加产假30天。

2、女教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第四条  病假: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请假治疗或休养的,请假在3天以上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公办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后休假,原则上,休假期限以医院诊断证明建议治疗、休息时间为准。

第五条  丧假:直系亲属、配偶死亡的给假7天,其他主要亲属死亡的给假3天。若丧假已满,需续请假者,按事假处理。

第六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亲假必须安排在寒暑假进行。

第七条  事假:原则上不批事假,确因情况特殊者,可适当请假。

第八条  因公外出假:教职工经组织安排外出开会、学习、培训、进修可请因公外出假。

第三章  批准权限

第九条  各镇中心小学、初级中学以及局直属单位正职领导请假,2天以内的由教体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审批,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请假在2天(含2天)以上的,由教体局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经局长审批后,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人事科登记备案。

第十条  教职工请病、事假3天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4至1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在教体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16至30天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局办公室审查请假手续并签注意见,经局分管机关领导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30天以上的,由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交局办公室审查请假手续并签注意见,局分管机关领导签注意见报局长审批后,局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病、事假以外的假由教体局办公室按规定审批。教职工请假15天以上者,须在人事科登记备案。各学校、单位在请假条上签注意见时,必须写明“同意或不同意”,并注明休假起止时间。

第四章  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凡需请假者,本人写好请假条,请病假的,要附相关证明,教师请假手续及病假所附医院诊断证明由所在学校(单位)负责审核把关。请假人必须将县教体局审批同意的请假条及时交回学校备案,并做好工作交接手续,方可离校。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者,应委托他人代替履行请假手续,经批准视为请假有效。

第十二条  连续请病假者,应连续交验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不得一次请假而长期休养,禁止小病大养,或请代理教师顶岗,自己从事其他工作。对一次请病假两个月以上的还应交验其住院、交费等手续,或可先办理住院手续,再凭相关手续到教体局办理请假事宜。

第十三条   假满后要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履行销假手续。

第五章  假期待遇

第十四条  产假、婚假、丧假等法定假期在规定天数内,绩效工资照发。教职工请病假、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发放,应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陕人社发[2011]171号)文件精神,同时结合学校(单位)绩效工资发放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职论处。

1、未办理请假手续无故不上岗的;

2、本人虽然提出请假,但未被批准不上岗的;

3、请假到期既不续假,又不按时到岗的;

4、未经批准脱产进修或进修期满未按时回原单位上班的;

5、借病、事假从事其他活动的;

6、无特殊理由,不按调动文件规定时间报到工作的;

7、未经教体局批准到其他单位上班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办法,建立请假登记制度,由专人进行考勤登记。各学校(单位)负责督促请假期满的教职工按时返岗,对未及时返岗的教职工依据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请假制度,审查请假手续,严格按程序审批,层层把关,一级向一级负责。对出具虚假证明,不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教职工和违规批假的单位,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教职工的平时考勤,做好登记和存档,平时考勤要与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晋升、评优树模挂钩。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县教体局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之不相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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