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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30:30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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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请假制度

为切实加强机关工作作风建设,提高管理工作效率,向外来办事人员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街道办事处请假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机关各科室及各社区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办理的事项,在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前提下,限期办结的具体要求。

二、机关各科室及各社区,必须认真负责地受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种事项;热情主动地接待到本科室来办事的人员。

三、对外来办事人员提出的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马上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科室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对于不符合政策规定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办理的,也要耐心地说明理由和原因,并在一定时间内作出明确的答复。

四、限时办结的具体期限

1、对于单位和个人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马上办理;确因公务繁忙不能当即办理的要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一般均应在当天办理,最迟不能超过两天。

2、对于需要其它科室办理或会同几个科室办理的事项,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办理完毕。

3、需要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在一周内办理完毕。

4、需提交党委会研究的事项,在两周内办理完毕。

5、需要报经区上有关部门审批的事项,由街道综合办公室负责抓紧落实。

6、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科室负责人汇报,或由科室负责人向街道领导请示。

五、街道各科室及社区要切实遵守限时办结制度,并要建立限时办结制度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人。主办人负责对承办事项要在承诺期限办结,并给予答复;不能办理的也要向对方告知原因。

六、未按时限办理或对应办事项造成延误的,均要追究责任。第一次予以诫勉教育,第二次予以行政告诫,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经告诫仍不改正的,要做出相应处理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七、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各科室、社区及外来办事人员均可进行监督和举报。对不执行本规定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可向街道综合办公室投诉。街道综合办公室协调并会同有关科室负责实施。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处理结果要和年度考核、晋级、升职等挂钩。

督院街街道办事处休假请假制度2015-11-18 8:58 | #2楼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十项和区委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办事处工作人员休假请假制度化、规范化,促进街道作风纪律建设,结合办事处工作实际,特修改完善督院街街道办事处休假请假制度。

一、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办事处工作6个月以上)享有带薪年假,根据工作年限,时间分别为5天、10天、15天,由办事处统一发放公休假条。

二、办事处工作人员除正常带薪公休外,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确有特殊情况,必须用公休假条冲抵。

三、办事处工作人员请病假必需在锦江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开具病假条(住院需出具由锦江区公费医疗定点医院开出的出入院证明及缴费单据复印件),否则不予认可。

四、办事处工作人员请假,除有特殊情况之外必须提前一天申请,填写办事处统一规范的请假条,且按有关权限审批。请假半天各科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分管领导审批;请假超过1天主要领导审批。凡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不按时到岗的,按旷工处理。

五、办事处原则上不接受临时请假,但遇急病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电话报告请假;不能亲自请假的,可委托同事、亲友等人先为办理,上班后再完善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临时外出请假者,应经科室领导批准,并在外出登记册上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办理事项、返回时间等。

七、如请假者未持有公休假条或公休假条使用完毕,则按累计请假时间相应扣除区综合目标考核奖。

八、所有请假人员假期结束后,应及时报告并销假。

九、本制度适用于办事处所有正式及临聘工作人员,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江口街道请假制度2015-11-18 11:36 | #3楼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按下列程序办理:

1、街道班子成员,病事假须报请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主要领导批准,由组织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出具病事假批准书。

2、街道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三天内须报请主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报请街道主要领导批准,特殊时期一律由主要领导审批,由组织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出具病事假批准书。

3、要求享受年休假的,必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组织办公室负责登记,并出具年休假批准书。

4、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的,本人必须先写请假条,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持有组办出具的病事假批准书后,方可执行。假满后应及时销假,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程序办理手续。

5、病事假以月为统计单位,由组织办负责将全体工作人员的病事假情况汇总并报党政办,由党政办负责向各办公室通报,并公布。

二、机关工作人员申请病事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事假:机关工作人员本人或家庭有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它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按审批权限报批。

2、病假:机关工作人员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的,五天内应有镇级或镇级以上医疗单位的证明,五天以上的须有区级或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

3、没有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视作旷工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以上的,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无故迟到或早退在半小时以内的,累计3次迟到或早退按半天事假处理;无故不出席会议按旷工处理(以点到为准)。

4、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及其它假,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三、病事假的经济处理:

1、月病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按日扣除误餐补助费。

2、月事假累计3天以内(含3天),或病假累计3天以上,按日扣除误餐补助费、平均日出勤奖。

3、月事假累计3天以上,或病假累计7天以上,扣除当月出勤奖,同时按日扣除误餐补助费。

4、月事假累计7天以上,或病假累计15天以上,扣除当月所有奖金,同时按日扣除误餐补助费。

5、年病事假累计结果,按综合目标责任考核规定处理。

6、无故旷工1天(含1天)者,每次扣100元,无故旷工3天以上(含3天)者,扣除当月所有奖金,年旷工累计结果按综合目标考核规定处理。

7、如事假按病假请假,一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四、以上制度由党政办组织有关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监督,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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