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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请假制度
为稳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做好师生的饭菜后勤服务工作,根据滨州市劳动制度的基本精神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加强餐厅职工队伍管理,使职工请假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公假
餐厅职工,出席会议、培训学习等公事外出时间为公假。公假期间职工薪酬不变。
二、 事假
1、 职工因事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餐厅主任批准,一天以上的由分管校长批准。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学校正常工作时,可不予准假或暂缓准假或缩短假期。
2、 事假一次不得超过3天,一学期事假不得超过10天,事假超过规定天数一般不予准假,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3、 不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或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视为旷工,旷工连续三天或累计三天,学校按自动辞职处理,在任期间工作所余工资全部扣除。
三、 病假
职工因病请假,1天以内由餐厅部主任批准,一天以上必须出具医
院证明,报请分管校长批准。
四、 法定假
1、 婚假
(1) 职工子女婚假,假期2天。
(2) 婚假的时间计算不含假日和休息日。
(3) 在规定的婚假期间,不影响职工原定工资。
2、 产假
职工子女生育时,职工可享受2天假期,不影响职工工资。
3、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给丧假2天,其他给丧假1天。不影响职工工资。
五、 事假和病假的处理
每位职工考勤每天3分,每月60分,在请假期间工资按照:职工工资÷60×3×请假天数,即是所扣工资,奖金按请假1天扣10元,1天—2天扣30元,2天—3天扣50元。
秦皇台中心学校餐厅部
2015.3
餐饮部请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员工的时间观念,保障员工工作效率及应有福利,而制定以下条例:
一、请假:
1、请假须按标准格式填写请假条。
2、请假一天内须有主管签字,两天内须有前厅经理签字,三天(含)以内须有部门经理签字,三天以上须有总经理签字,否则均视为无效,假条应当天及时报到考勤员处备案。
3、正常情况下,捎假、口头请假、电话请假均视为无效。特殊情况须经经理批准,消假后及时补假条,并说明原因。
4、无故超假视为旷工。
5、请假连续四天以上(含四天)调休自动取消。
二、正常休班:
1、根据班组自定的轮休表,每周可休班一天,每月正常休班总计不得超过四天。
2、有特殊情况休班可调节到他日,但必须报主管批准,领班级以上人员必须由经理批准,私自调休者视为旷工。
3、休班期间正常发全额工资。
三、事假:
1、员工必须持批准后的书面假条,报考勤员备案方可生效。
2、请事假期间,不发任何工资。
四、病假:
1、员工必须持酒店指定医院(市级以上)开具的病情诊断书、病历本及正式医疗发票,报部门审核批准并进行考勤备案后方可生效。
2、请病假期间,只发放本人的基本工资。
五、年休假期:
1、工作年限满一年时,可享受有薪年假3天;
2、工作年限满五年时,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7天;
3、工作年限满十年时,每年可享受有薪假期14天。
六、法定假期,工资正常全额发放
七、工伤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以上假期根据部门实际情况,安排轮流休息。法定假期允许用于抵消本人的事假和病假。
餐饮单位请假销假管理制度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中心研究决定,制定餐饮中心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因事因病请假应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需要续假,在假期结束后不能及时办理手续的,应打电话告知部门主任,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帮助办理续假手续,销假时补办相关手续。
三天以内(含三天),工作人员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四天以上(含四天)请假,须经部门主任同意,中心批准,人力资源备案。员工请假三天,到期未归的,所在部门及时上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所有外地务工人员请假离开本地至外地须报中心人力资源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力资源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至人力资源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两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三天以上(含三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中心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事假
1、在通常情况下,员工必须持请假条提前请假,确保工作的正常开展。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
2、事假一天,扣事假当月计薪日日工资一天。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三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四天,加起来共7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结婚期间一次性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做事假处理。
(四)丧假
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
(五)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五天或者一月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十天的,予以除名。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餐饮管理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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