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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期请假制度
目的:为了规范劳动纪律,保证公司生产正常进行,特制定此办法
范围: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1、请假程序
1.1 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等,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管理部备案。
1.2 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1.3 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1.4 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管理部,并交接工作。
1.5 备案制度
公司领导层干部无论因公私请假,均报公司管理部备案;各管理层无论因公或因私请假,获批准后,均需备案。
2、各种假别及规定
2.1 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2.1.1主任(部长)以下人员,假期2天内由部门主任(部长)核准,2天以上由部门主任(部长)审批,并报总经理核准,送管理部备案。
2.1.2主任(部长)人员,假期3天内由总经理核准,3天以上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长核准,送管理部备案。
2.1.3高级管理人员请假由总经理审批,并报董事长核准,送管理部备案。
2.2 事假
2.2.1 员工因事请假,原则上一次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2.2.2 若员工亲属住院需本公司员工护理者,按事假处理。
2.2.3 计时员工请事假不发放事假期间工资,计算方式为:月工资/30*x(x为请假天数)。
2.3 病假
2.3.1 员工因病请假一天(含)以内的可由部门负责人酌情处理。一天以上应到市、区级以上医院确诊,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
2.3.2 员工病休假由员工持《诊断证明》,填写《员工请假单》,写明假别、原因、时间,由部门领导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交管理部备案。
2.3.3 员工班前患急症,应委托他人及时向所在部门领导代请假,并于就诊之日起3天内持急诊病假证明补办请假手续,超过送交期限按事假处理。无病假条不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2.3.4 病假期间,不发放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只按35元/日发放。
2.4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关条款,公司规定如下:
2.4.1 医疗期内病愈复工除有医院证明外,必须经公司鉴定后方可复工,参与竞争上岗:
2.4.1.1 医疗期1~3个月,医疗期满试工1个月。
2.4.1.2 医疗期3~6个月,医疗期满试工2个月。
2.4.1.3 医疗期6个月以上的,医疗期满试工3个月。
2.4.1.4 在试工期内,又患病累计休息半个月以上者停止试工且劝其离职回家休养。
2.4.2 伪造病假证明或因打架、斗殴及其他不法行为而致伤者,均不能按病假处理。
2.4.3 对在企业长期病休,在外从事其他有工资性收入劳动的员工,企业停止其医疗期,并限期复工。对拒绝复工者,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2.5 婚假、丧假
2.5.1婚丧假、产假和节育假,均为保障员工权益而由员工享受的假期,均需当时一次休完,不得推迟到以后休假。
2.5.2 婚假、产假和丧假,按规定程序审批前,需到公司管理部签字备案。
2.5.3 婚丧假、产假等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日。
公司请假管理制度规范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公司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处于试用期内的员工。
分 则
第三条 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并在综合部进行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员工假期满后,须到综合部销假,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四条 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五条 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条 员工请假2天以内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同意;请假3天以上部门主管(车间主任)同意后,需经综合部批准;请假7天以上需经总经理批准。批准同意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综合部备案,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七条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车间主任)批准和综合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八条 部门主管(车间主任)请假,须经总经理批准,包综合部备案。
第九条 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医院出具的病历本或病假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十条 女,年满20周岁;男,年满22周岁结婚的,给予婚假3天,请假超过3天的部门,工资不予计发;婚假到岗后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发证日期需是婚假前后一个月内。
第十一条 直系亲属丧亡,可以按规定请丧假3天。
第十二条 请病、事假1天扣除50元全勤奖,2天以上扣除当月全勤奖120元,婚假、丧假3天以内全勤奖照常计发。
第十三条 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当月全请奖不予计发,另扣发工资50元/天。
第十四条 为统筹生产计划,公司不允许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超过15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15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发15元/天工资。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范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公司其他相关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范制度的解释、修订权归综合部所有。
第十七条 本规范制度由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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