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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会请假制度
为规范和完善校研究生会例会制度,确保校研究生会工作的正常、高效运转,特制定以下请假制度。
第一条:校研究生会干部在日常的工作、会议、值班、活动集合时,需准时出勤,如确实不能到岗,需依此请假制度执行请假程序。
第二条:所有请假必须是书面请假,且得到组织批准;各部门例会或临时会议由各将缺勤情况反馈给组织部。
第三条:所有假条统一用研究生学生会请假模板。
第四条:所有请假必须在出勤6小时之前完成。
第五条:没有请假或未被准假而私自不值勤、不出席会议或不参加活动的,按旷勤论。
第六条:累计请假次数占总考勤次数40%,累计缺勤两次者,取消所有校研究生会评优资格。
第七条:连续请假三次、连续旷勤两次,累计请假次数占总考勤次数50%,累计旷勤达4次者,按劝退处理。
第八条:累计出勤迟到3次按缺勤一次处理;单次迟到时间大于当次需出勤时间的60%,按缺勤处理。
第九条:家教、代课等兼职原因不予准假。
第十条:病假需出示医院看病证明。
本制度2011年9月10日开始执行。
校研究生会组织部
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组织纪律性,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长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长安大学学籍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请假须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网站上下载并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按相关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按时报到注册,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且无法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者,须事先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条 研究生因任何原因请假均须征得导师同意,经学院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报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因私人事务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七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需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连续或累计达二个月以上者,原则上必须休学。
第八条 第一学年属课程学习阶段,除学校统一安排外,一般不能请假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高年级学生个人申请外出学习、调研或参加学术交流的,必须提供协议书、邀请函或会议通知等有效证明材料。
第九条 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写《长安大学研究生请假审批表》,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到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返校必须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条 研究生如有下列情形,均按无故旷课论处,每天按4个学时计
1、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校。
2、请假期满未归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校
第十一条 对无故旷课者将依据《长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吉林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2015]9
为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吉林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新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凭有关证明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培养单位报到并到注册中心办理注册手续。如因故不能按时注册,应事先请假。病假须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者,按《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住校研究生除节假日外,不得任意离校。寒暑假必须按规定离校,未经请假或未被准假提前离校以及请假期满而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按《吉林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四、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期间须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须经学校指定的校内、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批准;一周以上须经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三周以上须由研究生管理处受理,研究生院批准;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手续。
五、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假,经提供有关证明,可酌情准假。事假五天以内由研究生秘书批准;五天以上由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十天以上须由研究生管理处受理,研究生院批准。一学期内准假期累计不超过一个月。
六、请假人一般应亲自办理手续,填报请假单,经批准后方能生效。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
七、请假理由必须真实,如发现弄虚作假,有伪造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八、本制度解释权归研究生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大学研究生院
二OO八年六月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请假制度
第一条 研究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必须按时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需事先向院(系、所、部)领导请假,同时报告导师。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到校注册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结束后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返校。平时必须坚持在学校学习,不得随意离校。因故离校者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三条 研究生因病请假,在校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由主管院(系、所、部)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填写请假申请表(附医院证明),由主管院(系、所、部)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累计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当休学。
第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两天以内,由导师或研究生班主任、辅导员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由主管院(系、所、部)领导批准;一周以上,须填写请假申请表,由主管院(系、所、部)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学生管理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须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六条 研究生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校,或假期期满不按时返校,或续假未获准而逾期未归,均按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依据《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所指的“研究生”,包括所有在校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硕士生、博士生。
第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关于制定研究生请销假制度的规定
为维护研究生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研究生管理,根据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我院关于请假、销假的管理规定,对研究生的请假作出如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北京协和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我院关于请假、销假的管理规定。研究生在校期间应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因故离开学校或不能上课,必须先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二、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如出国开会、学习等按协和医学院有关规定办理;需提交邀请函原文、译文及申请书(附件1)。
三、研究生如因课题研究等原因去外地进行科研工作的,请填写《研究生出差申请表》(见附件2),交教育处备案。
四、导师负责研究生在学期间纪律考勤等请销假事项,研究生请假须填写《研究生请销假申请表》(见附件3),口头请假无效。经导师、所在实习科室负责人(在内、外科实习者还需请管委会教学负责人签字)签字同意,教育处备案。研究生请假期满时,应按时返校及时销假。如确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同请假。否则,按旷课处理。
五、如因研究生本人家庭原因请假的,请父母出具的请假原因证明,再填写《研究生请销假申请表》,一并交到教育处备案。
六、研究生每学期应按校历规定的开学以后的一周内,到教育处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注册的,需履行请假手续。
七、临床专业研究生在实习期间如时逢寒暑假,一律取消寒暑假,并请服从临床工作安排。否则,按旷课处理。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教育处负责解释。
教育处
2015.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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