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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在编人员请假制度

时间:2022-04-20 16:03:26 请假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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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县在编人员请假制度

1、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由办公室负责,印制考勤表由专人登记,定期通报。出勤情况作为平时和年终考核的内容之一。

佳县在编人员请假制度

2、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等需要请假的,均应按程序履行请假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

3、工作人员所请假期已满,要按时上班工作,并主动向准假领导和办公室销假。

4、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按管理权限审批。办公室、专委会主任请假,由主席审批;办公室、专委会副主任请假,三天以内的由委室主任审批,三天以上的由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秘书长审批;五天以上七天以内的,由秘书长签署意见后,主席审批。办公室其他工作人员,请假五天以内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连续请假7天以上的,经主席同意,单位加注意见,按干部管理范围分别报组织部、县人事局审批。

5、机关工作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婚假、产育假等。年休假由单位调剂安排,主席审批。婚假、产育假等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6、机关人员请假、休假,经领导批准后,都要告之办公室登记。请假1天以上的,均应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批准的请假、休假报告一律交办公室登记备查。不履行请假、休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超假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7、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超过一定时限的,按《公务员法》和组织、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8、出勤情况由负责此项工作的办公室文书每季度汇总通报一次,并报主席和秘书长查阅。

武鸣县民政局工作人员请假制度2015-11-18 19:41 | #2楼

第一条 为加强人员管理,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请假指因私请假(含公休假)。因公外出要按有关规定履行报告手续。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工作人员及下属单位领导主要领导。

第四条 工作人员请假的须填写请假审批单,按报批程序获准交办公室存档。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填写请假审批单的,须先以电话按审批程序请假,假期结束后补填审批单存档。

第五条 局机关股长(主任)以下人员请假,首先向股长(主任)请假,并向分管领导报告。事假一天内由股长(主任)审批;两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三天以上由局长审批。股长(主任)和下属单位主要领导请假,一天以内的由分管领导审批,同时通报局长;两天以上的,由局长审批。

第六条 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须保持通讯畅通,单位因特殊情况,通知返回时,须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第七条 请假人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到办公室报告销假。

第八条 不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期满未经批准逾期不归的,按旷工处理。累计超过《公务员法》或有关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局办公室要严格考勤,并不定期抽查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巫溪县政协机关工作人员请假销假制度2015-11-18 22:24 | #3楼

为切实加强机关自身建设,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请假行为,确保机关工作秩序正常化、规范化,树立良好机关形象,经主席办公会议研究,特制定本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情况可以请假,但必须坚持请假制度。 

二、机关工作人员请假,按以下程序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1.一天以内由所在委室负责人审批; 

2.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委室负责人审批后报分管办公室的副主席审批; 

3.三天以上的由所在委室负责人报请主席审批; 

4.请假手续待相关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管理; 

5.请假期限届满后,及时回单位上班,并由办公室登记销假;确需续假者,分别按本条1、2、3款规定办理。 

三、主席、副主席、副巡视员、调研员请假,按县上相关规定办理。 

四、缺勤又不按规定请假的视为旷工,按每天工资额(月工资除以当月工作日)的三倍在工作津贴中扣出,同时冲抵带薪年休假相应天数。 

五、职工请事假累计五天以上者,超出五天的天数冲抵当年带薪年休假天数;同年度内请病假累计天数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产假、婚假、探亲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七、抽调到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请假遵照抽调单位制度执行。 

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丰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2015-11-18 8:39 | #4楼

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在公务时间擅离职守,有事不能到岗要请假,公务外出要按时返回等,是机关工作纪律的起码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丰县工商局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根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请假规定

凡工作人员一律可以享有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休假、事假、病假等待遇。具体规定如下:

(一)探亲假

1、已婚人员与其配偶或未婚人员与其父母不在徐州市范围内的可享有探亲假。(“父母”含养父母和自幼父母双亡由他人抚养长大,现在受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凡见习期未满的工作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3、探望配偶的,每年一次,假期30天(含公休假和法定节日,下同)。

4、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假期20天。因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的,或者工作人员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假期为45天。

5、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一次,假期20天。

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财务室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6号、财政部(1981)财政字113号、江苏省财政厅行(1981)89号]有关规定报销。

(二)婚假

婚假3天。如初婚是晚婚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另有12天奖励假。

(三)丧假

1、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或子女死亡,丧假3天。

2、如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酌情给予路程假。

(四)产假、护理假

1、正常产假90天(含休假和法定节日,下同),男同志护理假7天。

2、难产、剖腹产增加产假15天。

3、晚育(女23周岁婚后初次生育)奖励产假30天,男方护理假10天。

4、产后3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奖励独生子女保健假30天。

5、多胞胎增加产假(2胞胎加15天、3胞胎加30天、4胞胎加45天)。

6、经批准延长产假的,按徐州市有关规定执行。

7、凡属计划生育或妇科手术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休假

1、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六)事假

因故不能上班,经批准的为事假,事假应当按照批准权限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7天,超过天数抵算休假时间。

(六)病假

因病不能正常上班,凭医院证明,填写书面申请,经批准的为病假,病假应当按照批准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二、请假申请审批程序

1、请假(含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休假、事假、病假等)应当事先填写《徐州市丰县工商局工作人员请假报告单》,按照逐级审批的原则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并将《请假报告单》交县局人教科备案后,申请假期才能生效。

2、事假应当由本人事前填写书面申请,但有急事向相关领导汇报,经口头同意,事后补办的除外。请一次事假连续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全年事假累计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病假应当由本人事前填写书面申请,因本人病情严重等特殊原因不能亲自请假时,可以委托他人代为请假。工作人员请病假两天以上的应出具本人医保病历、县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的病情证明。请一次病假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因病情和医保定点医院诊断,需继续休病假的,凭本人医保病历、医药发票和医保定点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建立定期家访制度,及时了解长休职工的伤、病、残情况变化,及时通知已恢复劳动能力的职工按时复工,对逾期不复工的,按旷工处理。

4、事假、病假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交县局人教科备案后,申请假期生效。事假、病假2至3天的,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分管局长批准,交县局人教科备案后,申请假期生效。

事假、病假4天以上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局长同意后,由局长批准,交县局人教科备案后,申请假期生效。

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事假、病假,应当告知分管局长并经局长批准,交县局人教科备案后,申请假期生效。

县局领导的事假、病假,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请假期间待遇

1、职工在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和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3、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1)不享受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待遇;(2)不享受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的工资待遇;(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4、非单位公派,但经单位同意离职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1)不享受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的待遇;(2)不享受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的工资待遇;(3)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销假规定

凡请假到期或提前开始正常上班的,应当及时到县局人教科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人应在《请假报告单》上填写“假期结束”等销假原因并签名、注明销假日期。

五、违反请销假制度的处理规定

全局工作人员要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若有事需短暂离岗,应先打招呼并安排好工作;严格履行请假制度,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不得无故不到岗、请假未准而擅离职守,或者随意超假。

1、凡未按照规定办理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护理假、休假、事假、病假等请假手续不上班的,是旷工。

旷工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2、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3、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行政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予以辞退。

4、退休既是公务员的权利又是义务,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公务员应当退休。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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