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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离职请假制度
1. 新员工入职试用期为一周,通过试用期转为正式员工,享受相应岗位职务待遇(含试用期),若未通过试用期被公司辞退或自动离职,则试用期期间没有工资。转正后员工向公司提交个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2. 试用期员工不发放工装、工牌等,通过试用期后,由领班负责发放工装、工牌等。
3. 试用期员工享受食宿待遇。
4. 员工请假需提交书面请假条,由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请假。无特殊情况,捎假、电话请假等一概不准。
5. 请假需提前一天向相关领导出具请假条,临场请假一概不准(病假除外)
6. 员工事假每月不得超过三天。病假需待病愈后出示正规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交与领导备案,否则视为谎假,以旷工处理。
7. 员工离职,需提前15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批准后,方可于申请离职日期离职。
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日期领取工资。
8. 因故被公司辞退员工,于公司通知正式离职日期离职,公司统一发放工资日期领取工资。
9. 因过失被公司开除员工,当即离职,并取消发放任何工资待遇。
10. 所有离职员工离职后上交个人保有公共财产,如工牌、对讲机等。停止享受公司食宿待遇,并与离职后三日内搬离员工宿舍。
册亨民中教职员工请假制度
第一条, 本校教职员工因病或其它事故须离职者,必须请假。
第二条, 假期的种类及期限。
一、事假
教职员工在教学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本人有重要事故,确须离职者,得请事假,但一月内事假不得超过十天。
二、病假
本人因病不能坚持工作,必须请假治疗或休养,得请病假,病假超过三天须有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关的证明书,方能准假。
三、婚假
达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3天;离异或丧偶再婚的,婚假3天。
晚婚(男25岁,女23岁)的初婚者,婚假13天。
四、产假
女职工产假为90天。 其中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90天。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给予14天产假;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五、节育假
接受节育手术的,按以下规定休假:上环休息2天;取环休息3天;男扎休息7天;女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休息14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六、护理假
晚育(女性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的夫妇,男方护理假7天。
七、丧假
亲生父母去世、丧偶,丧假7天,路途除外。祖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叔伯、叔娘伯母、胞姐妹和胞兄弟及配偶去世,丧假四天,路途除外。配偶的公婆、叔娘伯母,胞姐妹和胞兄弟及配偶去世,丧假3天,路途除外。
八、考试假
本人参加进修入学考试、在职函授考试、全国自学考试,凭有关证明准予考试假。
九、代岗假
每位教职员工每学期可享受3天代岗假,即教职员工因事经批准后,可自己找人代岗,代岗不影响满勤,但仍须办理请假手续。若代岗人未到岗,请假人作旷工处理。学校不计代岗人的报酬。
十、特殊假:
家庭遭受特大自然灾害所请的假(特大自然灾害指直系亲属和财产的车船事故、水灾、火灾、雹灾等)。
第三条 请假手续及审批
一、教职员工请假在三天以内,教师、教学口工作人员(包括教导处、实验室、图书室、文印室人员)由教务处负责人核准。政教口工作人员(包括政教处,保卫科,医务室人员)由政教处负责人核准。职工(总务处、厨房、清洁工)由总务处负责人核准。当班主任的教师请假须由政教、教导二处负责人核准。其它行政人员,由办公室核准。三天以上的职工请假、处室领导请假由校长核准。
二、教职员工请假应写请假条。按级核准,方得离职。因急病或紧急事故确实不能事先请假时可委托他人办理。
三、所有人员的请假条一律交办公室保存。
第四条 请假期满后,应向核准单位销假。
第五条 未经请假擅自离职或虽经请假尚未批准者或逾假不归未经续假者均以旷工论。未经学校允许自行调课换工者,经发现也以旷工论。
第六条 扣款办法
一、事假教师按每节课扣款2元(早读减半),其余人员按每天扣4元。学校召集的各种会议及活动每次扣款2元。
二、病假
为了使学校的规章制度与上级有关文件衔接,实现学校管理的更加规范和合理,根据省人事厅黔人福(1995)0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经行政会议2001年3月19日研究,对我校原病假扣款办法修改如下:
1、一年内,零星病假累计达三个月(90天),年终奖全部取消。不足三个月,以十五天为一档,将年终奖按6/6计,每达到一档,依次扣除1/6的年终奖金。
2、连续病假超过一个月以上者,除扣除全部年终奖外,按下列时间划分:一个月不满二个月;二个月不满三个月;三个月不满四个月;四个月不满五个月;五个月不满六个月;六个月;七个月以上,发给不同的病假基本工资。
(1)工龄不满十年的,按上述分列病假时间,依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94%、88%、82%76%、70%、60%。
(2)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上述分列病假时间,依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6%、92%、88%、84%、80%、76%、70%。
(3)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按上述分列病假时间,依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7%、94%、91%、88%、85%、82%、80%。
(4)工龄满三十年以上者,按上述分列病假时间,依次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8.7%、97.4%、96.1%、94.8%、93.5%、92.2%、90%。
3、一九五二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病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4、获得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部委以上授予的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可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酌情提高5~10%;但提高后,不超过本人原工资。
5、特种病人(癌症病、麻风病、精神病)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6、因工受伤者工资照发。
本规定从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起执行,学校原《请假制度》中“病假扣款办法”一并废除。
三、旷工
教师按每节课扣款4元(早读课减半),其余人员按每节扣款8元。学校召集的各种会议及活动每次扣款4元。同时缺旷一次,年终奖降一等;缺旷二次,年终奖降两等;三次缺旷,年终奖金全部取消。
四、婚假、产假、护理假、节育假、丧假、考试假、代岗假和经学校批准的特殊假不作扣款处理。因故须延长规定天数的,作事假论。婚、产、护理在寒假进行的,开学后不得相抵。
第七条 本制度中教师指有上课任务的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在施行中,若国家对某些假有新的特殊规定,以国家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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