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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物质仓库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应熟悉消防常识、消防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及喷淋系统的正确操作。
二、工作人员要树立防火、防盗意识,做好日常防范工作。每月要对储备仓库的消防器材及喷淋消防系统、通风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解决。人员离开时,要锁好门窗。
三、除在仓库内使用防潮、通风、办公电脑等必要的电器外,严禁在仓库内使用其他电器等。
四、严禁在库区内吸烟或将火种带入库房,进入仓库大门即为禁火区,严禁将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带入库内。
五、库存物品摆放高度严禁超过消防喷淋系统,库内要留有消防通道。
六、当遇储备仓库发生火灾时,按照谁发现谁报警应急处置原则,立即组织现场扑救并报告县民政局及救灾救济股有关领导,要做好现场保护,防止物资丢失。
七、仓管员应对入库的物品应当开包(箱)进行检查,确定安全无隐患后,方可登记入库。
区民政局救灾物资仓库管理制度
第一条 救灾救济科每月底对物资进行盘点;监察室、财务审计科每季度对物资和账目进行盘点核实。
第二条 救灾物资仓库设记账员、保管员各1名。
第三条 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永川区民政局工作规则》。
第四条 物资入库流程:记账员开具入库单交保管员→保管员验收物资,并在入库单上签字→保管员将入库单返财务审计科和记账员(如系归还借用物资的,保管员将入库单返记账员和借用单位)。
第五条 物资出库流程:领(借)用单位出具领(借)条→救灾救济科初审→局分管领导审批(折价1万元以上的物资,须经局主要领导审批)→记账员开具出库单→领(借)用单位经办人到救灾仓库办理物资出库手续→保管员发放物资→领(借)用单位经办人和保管员在出库单上签字→保管员将出库单返记账员和领(借)用单位。
第六条 物资入库、出库后,记账员和保管员应及时准确登记明细账和流水账,确保账物一致。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15年10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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