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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人员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延伸和拓展社区警务、有效开展境外人员服务工作,全面提升境外人员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境外人员服务站通过发挥公安机关自身职能作用、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境外人员就业管理、外国专家管理)、物业、房屋中介、工商、税务、教育、司法等部门为境外人员提供以下服务,方便境外人员工作和生活:
1、开展涉外法律、法规宣传、咨询、增强境外人员遵守中国法律意识;介绍当地风土人情和社会治安情况,发放《警方忠告》等宣传资料,增强境外人员安全防范意识。
2、指导、协助境外人员申报临时住宿登记;提供出入境证件办理咨询、指导;为境外人员提供证件到期提醒服务。
3、为境外人员租房、就业(任职)、学习、纳税、办理营业执照等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征询境外人员对政府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涉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设,并及时予以协调处理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组织境外人员参与社区公益活动,调处化解涉外矛盾纠纷,开展其它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条 境外人员服务站在开展服务工作的同时,还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管理工作:
1、及时、准确掌握在辖区工作、学习和居住的境外人员基本情况。
2、及时、准确掌握辖区涉外单位基本情况。
3、指导开展涉外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安全检查,指导整改、排除不安全隐患。
4、掌握涉外动态情况,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涉外案(事)件的查处工作。
5、积极协助、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境外人员管理方面的其工作。
第四条 境外人员服务站日常工作由派出所分管境外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负责,相关社区民-警协助。同时就选配熟悉境外人员管理服务相关业务、具备一定外语交流能力、具有较强责任心的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依托社区警务室建立的境外人员服务站,工作人员亦可由公安机关聘用的熟悉相关业务、懂外语、责任心强的辅助人员(保安)担任。
第五条 境外人员服务站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弹性、错时工作制,但需做到境外人员需要服务时能及时联系到有关人员,能及时得到相关服务。
第六条 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向无关人员透露工作站内所掌握和登记的信息。确需查询的事项,应向教导员汇报同意后方能受理。
服务站工作职责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延伸拓展社区警务工作,有效开展境外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工作职责。
第二条 服务站工作人员由派出所选定,经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审核后确定。
第三条 服务站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境外人员个人信息,不得以工作无关的事打扰境外人员,不是接受请客送礼,不得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条 接待境外人员应保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礼貌、服务主动热情。
第五条 对境外人员提出的服务要求,应立即办理,不得拖延。对不是本职工作范围的服务要求,要积极想办法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对境外人员遇到特殊困难时提出的服务项目,要迅速与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开通绿色服务通道开展服务。
第六条 凡是被有效投拆的工作人员,一律由本单位或部门作出相应处罚,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不适合继续工作的人员应立即调离或辞退。
境外人员服务指南
一、发放《警方提示》,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二、指导、协助境外人员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三、提供证件到期提醒服务。
四、提供生活、就业、学习等相关咨询服务。
五、调处涉外矛盾和纠纷。
六、处理境外人员提出的求助事项。
境外就业服务所 境外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公司对外劳务输出本着“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积极开展属地化经营,依据实际需要确定国内人员的派出,为本地创造就业机会。为完善公司各项工作流程和服务规范,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和各劳务输出员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三条 安全管理小组
(一)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二)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 组长: 组员:
第四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二)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三)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四)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境外企业和员工安全管理指引
第五条 要认真了解和研究我国及东道国法律法规,特别是与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并严格遵守,做到知法、守法、用法律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第六条 要认真遵守我国有关规定,严格人员选派工作。派出人员应熟悉业务,身体健康,并拥有合法的出入境手续和工作许可。
第七条 要重视派出人员的语言能力建设。派出人员应具有一定使用外语对外沟通的能力。如派出人员不懂外语,要对其进行日常用语的基本培训外,还应配备必要的翻译人员。
第八条 要加强对派出人员的行前教育、培训和考核。有关商(协)会应帮助企业开展出国人员培训。培训重点是外事纪律、涉外礼仪、东道国社会概况、相关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培训考核合格后不合格人员不能派出。
第九条 关注平等就业,避免出现种族、部落、肤色、宗教、性别方面歧视做法
第十条 招聘员工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必要的招聘程序,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与雇员签订劳动合同,为雇员提供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的工资待遇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要为雇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遵守东道国有关生产、技术和卫生安全标准,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避免安全事故发生,并为雇员办理相应的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应建立与员工日常沟通机制,认真对待雇员提出的合理诉求,及时答复,妥善解决,避免矛盾激化。
第十三条 慎重对待裁员,对确实需要解聘的雇员,要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履行合法的程序,并进行必要的解释。
第十四条 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与雇员产生的分歧或纠纷;如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应加强与东道国政府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必要时征求其对劳资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东道国有关部门通报并寻求援助,避免与雇员发生直接冲突。
第十六条 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应主动向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到登记,按照《对外投资合作企业在外人员相关信息备案制度》的要求报备人员信息;如发生劳资纠纷,应及时向中国驻外使(领)馆、境内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如实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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