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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人员管理制度
一、每年在安排生产计划前必须进行矿井通风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证不超通风能力生产。
二、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必须制定通风设计和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
三、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1次运行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
四、改变主要通风机的工况时,必须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五、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六、机电科要加强供电系统、机电设备日常管理,严禁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的无计划停电停风。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一旦出现无计划停风停电,必须按事故追查。
七、主要通风机及其附属装置必须具备反风功能,并每年进行一次反风演习,反风演习报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八、必须严格执行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悬挂记录牌。通风科应将测风报表报矿长和总工程师及科长、调度室。矿井测风报表应计算矿井有效风量率,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矿井内、外部漏风率等。
九、加强井巷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十、井下形成负压通风系统的采煤工作面不得回采;严禁在独头巷道利用局部通风机通风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确保两个安全出口;严禁采煤工作面利用采空区通风。
十一、矿井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正反无压闭锁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窗的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
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0,呈流线型。
永久密闭和临时密闭的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
十二、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监测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十三、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拉门时,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十四、采、掘工作面应实现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串联通风的次数不得超过1次。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技术人批准后实施。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一、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其中1套作为备用,备用主要通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启动。.主要通风机必须设专职司机看管,每小时填写一次记录。主要通风机房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和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应悬挂上墙。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风机联合运转的矿井,要制定相应的通风安全技术措施,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矿长或矿技术负责人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一、地测部门要及时通知矿总工程师及通风部门掘进进度情况,一般巷道要相距贯通20米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米前负责汇报矿总工程师、并通知通风部门。
二、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机组距30米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技术负责人审批,贯通时,矿技术负责人、通风、安全、瓦斯检查员等必须现场指挥。进行贯通。
三、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掘进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四、通风部门必须做好贯通前的准备工作,保证两端巷道不积存瓦斯,并做好贯通时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确保贯通后风流不紊乱。
五、每次贯通前,通风技术负责人必须制定严密的贯通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复后,认真组织落实。
六、采、掘技术员制定出采、掘技术措施,通风技术负责人制定瓦斯排放及通风安全措施,报送总工程师批复后执行。
七、贯通时,必须由通风部门派主管通风人员在现场统一指挥,确保安全贯通。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贯通管理的通风、瓦斯、爆破及施工的有关规定。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一、局扇入井,必须经机电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局扇应定期检修和更换,凡在井下运行累计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必须升井检修。
二、局扇必须24小时连续运转,任何人不准随意停开,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三、局扇必须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应填明供风地点、供风量、局扇功率、风筒长度、出口风量、负责人等,并注明填写人姓名和时间。
四、压入式局扇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回风口不等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扇的吸入风量,避免循环风。
五、1台局扇只准向1个掘进工作面(用风地点)供风。局扇的安装、拆除、迁移都必须经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批准。
安装局扇要求离轨道距离大于50cm,离地高度大于30cm,局扇周围要清理干净,无杂物堆积。
六、局部通风机因检修、停电等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恢复通风前必须先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无计划停电、停风按事故追查。
七、严格风筒管理,发现有破口必须及时修补或更换,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头严密,软质风筒接头要双压边,拐弯处必须使用弯头,风筒出口风量必须根据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确定,保证无瓦斯超限或积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严禁使用非阻燃、非防静电的风筒。
八、低瓦斯矿井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或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
九、掘进工作面必须安装两台同型号、同能力的局部通风机一台运行;一台备用。
十、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转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一、加强通风设施管理,提高设施工程质量,确保矿井有效风量率在85%以上。
二、风门、密闭等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的要求。
三、通风设施要按标准要求上图,建帐建卡,做到图、帐、卡于井下实际相符。
四、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风墙、风窗,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永久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区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应砌筑永久性风墙,确需行人、通车的联络巷应设置永久风门,永久风门不得少于两道。非自动风门必须互相连锁。
五、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窗应在上部设置,调节板灵活可靠。带风门的永久风窗不得少于两道。
六、永久风桥通风断面不得小于原巷道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于30°,呈流线型。
七、在主要进、回风井筒、大巷等地点建立测风站,测风建立要满足质量标准化要求。
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制度
一、按照《规程》规定,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省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上报时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二、每年的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选择在7-8月份进行。
三、鉴定月份上、中、下三旬中各取一天(每隔10天)分三个班进行。
四、瓦斯鉴定工作应在正常的生产条件下进行,被鉴定的矿井、煤层、一翼、水平或采区的采煤产量不应低于该地区总产量的60%。
五、测定用的仪器仪表必须进行校正,测定方法和测定次数要符合操作规程的要求。鉴定点应选择在断面规整,无杂物堆积的一段平直巷道内进行。所测数据科学准确。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一、必须严格划分瓦检员巡回检查区,巡回检查区要根据生产区域变化随时调整。
二、各矿瓦检员必须执行井下交接-班,并有记录。
三、瓦检员必须执行巡回检查制度,采掘地点及附近巷道每班必须检查2次,区外巷道和通风设施每班至少检查1次。及时填写记录和手册,严格执行三对口,检查结果每班向矿调度室汇报。
四、瓦检员入井前必须对瓦斯检定器进行检查,不完好的严禁入井。
五、井下有爆破作业时,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
六、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定器检查瓦斯,并携带不少于3米长胶管和申缩杆。每班必须对甲烷传感器校对,发现超差,必须向调度室汇报。
七、瓦检员必须掌握责任区域内的通风系统,并能画出责任区域系统图,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必须及时处理和汇报。
八、瓦检员在作业地点检查的气体情况及时填写在随身携带的记录薄内,并由工作面班长签字,并告知气体检查数据。
瓦斯巡回检查和请示报告制度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认真地检查分担区的通风、瓦斯、防火、防尘及机电防爆等情况,要按照通风负责人(工程师、技术员)所规定的瓦斯检查点,巡回检查图表及《煤矿安全规程》所规定的次数,低瓦斯矿井毎班不得少于二次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二、按采掘区域划分瓦斯巡回检查路线,有异常变化的作业地点要设专人进行瓦斯检查,不准空班、漏检、假检,并把各检查地点的瓦斯浓度记在记录牌上(或记录单上),并通知在场的工作人员。其它地点检查后,也要就地填写在记录牌上,数据要准确、齐全,字迹要清晰工整,并签字。
三、严格瓦斯检查记录“三对口”(瓦检员手册,作业地点记录单或牌板、瓦斯日报)制度。
四、严格执行《规程》中有关矿井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涌出量增大、瓦斯积聚或其它异常现象时,应立即通知班组长及时组织将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同时报告矿、公司调度室。
五、执行“一炮三检”的瓦检员要严格按照“一炮三检”规定的时间进行检查,同时要做好“三人联锁放炮制”,瓦检员要将当班的瓦斯检查结果记录在手册上。并由当班安全员班长签字。
六、填写报表内容要详细,数据准确、清晰,文字工整、填写报表及时。
盲巷及采空区管理制度
一、采煤工作面上、下盲巷(上、下隅角)必须及时回收、盲巷长度不得超过“作业规程”规定距离。
二、超过扩散通风距离(6米)的盲巷要实行局扇供风或导风筒供风,否则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长期停风的盲巷必须在24小时内封闭完毕。
三、废弃的巷道必须及时连续进行回收、封闭。
四、临时停工、停风造成的盲巷必须设置栅栏、揭示警标,恢复工作时要制定排除积聚瓦斯的安全措施,并按《规程》规定进行瓦斯检查工作。
五、封闭的盲巷必须在密闭前断开铁道。
六、采、掘工作面接近盲巷需要启封利用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
七、采煤工作面结束后,采空区必须在45天之内进行永久性封闭。每周观察采空区内的瓦斯和其它有害气体变化情况,发现有异常情况,进行气体分析。
八、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一、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矿长要经常督促检查安全监控安装、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通风、机电安全监控管理人员(通风、机电技术员、工程师)负责安全监控日常管理工作。
三、采掘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安全监控设备安装位置、种类、数量,电缆敷设路线,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范围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
四、安全监控的安装、维护、使用和管理严格按《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执行。
五、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应设专职人员负责充电、收发及维护,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操作,严禁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并要爱护、保养好。
六、安全监控分站处应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版。监控分站要指定人员看管,保证正常运转。各地点使用的传感器必须明确队组、人员看管、吊挂和移动,保持按规定设置。造成损坏或丢失的,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
七、安全监控维护人员(监控工)对分站等监控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传感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每7天必须用校准气样进行一次调校,对甲烷超限断点功能每7天进行一次测试。
八、安全监控维护人员要经常对安全监控设备进行巡检、维修、保养,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设备完好,可靠运行。
九、安全监控维护人员应做好安全监控设备台帐、故障登记、检修记录、巡检记录、调校测试记录。
十、安全监控中心站严禁非工作人员入内。监视器要专用监控,不得乱动、乱调,随便加入无关信息和做无关工作。由此造成损坏损
失的,由当事人赔偿。
十一、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调度员)要时刻注意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认真监视监视器所显示的各测点变化等信息情况。发现报警、断点、分站无答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有关矿长、安全监控通风、机电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汇报。
十二、安全监控值班人员负责将《安全监控日报》每天打印一份,《报警断电记录月报》每月打印一份,报矿长、矿总工程师签字,并做好《中心站运行日志》记录。
十三、通风科、生产调度室要张贴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通风科要设置安全监控管理牌板。
十四、安全监控管理人员要及时绘制补充安全监控系统图和示意图,填写修改安全监控管理牌板内容。
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审阅制度
一、通风瓦斯日报和安全监控日报必须执行逐级审批制度。
二、每日瓦斯报表必须由三班瓦检员升井后汇总制表,通风科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安全监控日报每日由调度员打印后,送通风科长、通风技术负责人进行审阅、签字报送矿调度室由矿总工程师、矿长阅后签字。
三、科、矿参与报表审批的领导,必须对报表进行认真审阅,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落实责任,限期解决。
四、瓦斯报表数据准确,上报及时,要做到“下情上报、上情下达”,领导批示信息反馈及时。
五、领导要掌握井下瓦斯变化动态及规律,逐日审阅批示,严禁弄虚作假,留于形式。
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一、井下要成立防尘领导小组。
二、通风科要建立防尘队伍,配齐防尘人员,落实防尘职责。
三、建立健全井下防尘洒水系统。
四、严格按《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安设防尘洒水管路、三通阀门喷雾洒水、净化风流设施并保证使用正常。
五、采掘工作面放炮要使用好炮泥和水炮泥,采煤机、掘进机必须设有内外喷雾装置。
六、掘进工作面执行湿式打眼。
七、按规定对井下粉尘进行测定工作,测定结果及时反馈。
八、按标准设置隔爆设施、保证数量和质量。
九、根据煤质化验结果,如果煤层含水量小于15%实行煤体要采取注水措施,否则必须呈报书面报告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不实行煤体注水措施。
十、接尘人员要配戴防尘面具、口罩定期检查以减少尘肺病的发生。消灭井下产尘点,杜绝煤尘堆积、飞扬现象的发生。
十一、井下各落煤转载点要安装自动喷雾装置。
粉尘检测制度
一、各级领导要将防尘工作列入主要议事日程,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生产工作时,全面考核测尘工作。
二、测尘管理人员要对全矿粉尘检测工作负责。
三、井下作业场所的总粉尘,每月测定2次,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它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
四、经常监督、检查测尘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五、定期分析粉尘浓度升高或降低的原因。如果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应及时采取有效降尘措施。
六、要加强粉尘浓度数据技术档案管理。
七、测尘员严格执行测尘规程、操作熟练、记录详细,粉尘浓度要准确无误。对弄虚作假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八、测尘报表格式应统一,填写正规,及时上报。
九、测尘员在测尘的同时应监督井下防尘情况,发现违章作业,测尘员有权先行停止作业,后报主管矿长处理。
防灭火管理制度
一、凡开采自然发火的煤层,均要加强自然发火的预测预报工作,每周至少观测预报一次。观测地点:防火密闭,采掘工作面上隅角及回风巷,其它可能发火地点。观测内容:气体成分,温度等,并做好记录。对井下防火密闭毎半年进行一次取样分析,有发火预兆的随时取样分析。
二、采煤工作面做到提高回采率,减少浮煤丢失,加快回采速度。
三、采煤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在1个半月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四、加强通风防灭火技术管理,推广均压防灭火等先进技术,通风设施的设置地点要合理,质量要符合《通风质量标准化标准》。
五、完善防灭火灌浆系统,严格执行防灭火工程计划。
六、建立健全火区管理帐卡,掌握技术基础资料。
七、井下每一个生产水平都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消防材料库内要备有足够的材料和工具。
八、严格执行年度《矿井灾害预防及管理计划》。
九、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检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十、井口房和通风机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巷道维修制度
一、成立巷修管理小组。总工程师负责巷修技术管理,安全矿长负责巷修业务管理。通维段负责巷修具体业务管理。
二、所有通车巷道必须保证设计断面及规格尺寸。
三、维修巷道必须报施工措施,严格按标准施工,出现偏差必须返工。
四、矿每月至少对全矿井巷道失修情况检查一次,对失修巷道及时维修,矿井失修量增加,要追究矿长责任。对危险巷道、无风、微风巷道要设置栅栏、警标或及时封闭。
五、必须安排足够的维修人员,根据失修情况,按千米巷道3-5人配备,由矿长负责。
六、全矿巷道失修率不准超过7%,严重失修率不准超过3%。
七、每年11月末对矿井巷道普查一次,普查内容包括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失修状况等。
八、大修理工程必须按计划施工,不准随意更改,如确需要更改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节 “一通三防”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第一条 矿井每月开展通风隐患排查,通风科及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隐患进行彻底排查。
第二条 每次检查前召开检查会议,明确检查人员、地点、路线及要求。检查后召开落实会,由通风科将问题以“六定”形式下发并对查出的隐患进行通报。各单位必须在期限内将问题、隐患整改完毕,否则依照3号文及本制度进行考核。
第三条 按规定由检查人员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对矿井“一通三防”进行标准化打分,打分结果报安全科汇总备案。
第四条 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要实现闭环管理,严格跟踪落实。对于未发现的问题、隐患,每条对检查人员处罚100元。未落实的问题,每条对跟踪落实人员处罚100元。
第五条 通风科每月将检查出的“一通三防”隐患按照“A、B、C”划分等级。A级隐患为公司需要解决的问题,由矿向公司申请解决;B级隐患为矿需要解决的问题,由通风科上报矿,矿研究解决;C级隐患为科队存在的隐患,由通风科对照三号文及本考核制度,进行跟踪落实。
第二节 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矿井每年必须按照采掘计划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条 改变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履行报批手续,否则对通风科罚款500元/次。
第三条 生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要求主扇风机能在10分钟内可完成自动切换,否则按照事故追查处理。
第四条 矿井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和主要通风机外部漏风率的测定,未按期完成测定,对造成影响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五条 生产水平和采区没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或扩散通风,否则,该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生产或掘进。
第六条 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他巷道。
第八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部门对工作面通风、防尘、防灭火、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不准生产。
第九条 矿井通风等积孔、外部漏风率及有效风量符合《安全质量标准化》相关要求,否则每项标准对通风科罚款100元。
第十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测定。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
第十一条 矿井回风巷道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并立即进行整改处理。
第十二条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与现场相符,各采掘《作业规程》中的通风参数与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相符,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第十三条 采空区必须在45天内封闭完毕,并随着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通至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否则对造成延误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十四条 矿井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或主要回风巷中,否则矿井必须立即停产整改,并罚款1000元,整改完毕,经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五条 矿井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井下充电室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否则一处罚款1000元。
第十六条 矿井杜绝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对于符合规程要求的“掘串采”一次串联风,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且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保证被串工作面进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5%时,该面非本质安全型的所有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断电。当构成通风系统后,立即改为独立通风。否则,必须停产整改。
第十七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不得出现无计划停风,否则,根据停风原因对相关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
第十八条 矿井不得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扩散通风,不得出现盲巷、盲孔及盲眼,否则一处对通风科罚款1000元。
第十九条 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和图纸,否则严禁贯通,并罚款1000元。违反上述规定强行贯通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矿井各用风地点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定期测风,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第二十一条 矿井通风设计必须符合实际,各参数取值计算必须准确,并按期修改,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第二十二条 矿井每年年初必须根据可能发生的灾害,编制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否则对造成延误的单位罚款1000元。
第三节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主要通风必须设专职人员看管,每小时填写运行记录,记录涂改或缺失每处对值班人员罚款100元。
第二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房不得兼做它用,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必须有直通矿生产指挥中心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每缺少一项设施或不完好,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三条 新安装主要通风机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1次主扇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第四条 风井出口必须安设防爆门(盖),防爆门(盖)应按井筒全断面设置,每6个月检修1次,并做好检修记录,每少检查一次或每少记录一次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五条 机运队负责每月至少检查主要通风机1次,改变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否则对责任者处罚200元。
第六条 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计划停风安全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第七条 矿井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的工况时,必须有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否则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八条 主要通风机更换到备用通风机使用时,应提前通知请示矿总工师及各职能科室值班人员并制定安全措施及调整方案,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处罚责任者500元。
第九条 矿井每季度须对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及附属装置进行检修并建立记录,每少检查一次或每少记录一次处罚责任者200元。
第十条 主要通风机参数记录及时准确,否则每错一个数据或每少记一次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四节 测风制度第一条 矿井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的测风,采煤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结果应填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矿井每旬要填写测风旬报表,每月要填写通风月报表,否则罚款1000元。
第二条 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后,测风员必须进行1次全矿井测风,并将矿井风量变化情况报通风技术员,由通风技术员汇集整理后及时向分管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汇报,每推迟一天对通风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三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员对每次测风结果做好记录的同时,将结果填入测风牌板,做到符合现场实际,无漏测、无错误,否则每处罚款100元。
第四条 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内巷道要求平直、无障碍、且距巷道分岔口不得少于10米。测风站前后10米范围杂物未及时清理,每次对堆放杂物单位处罚200元,每推迟一天加罚100元。
第五条 必须将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掘面、硐室等测风地点都列入检查范围,对风量全面测定,每漏掉一处地点处罚责任者100元。
第六条 每季度需根据地面季节变化及时调整矿井风量,确保各采掘面的风量可靠、稳定。
第七条 测风时不得随意拆卸或碰撞风表,每次用完及时装入盒内,不得对风表进行口吹试风,否则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第八条 测风报表不得有涂改,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九条 矿井通风系统调整后需进行一次全矿井的测风,确保各用风地点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对通风科处罚500元。
第五节 通风报表审批管理制度第一条 通风科技术人员根据测风员提供的测风数据及时编制测风旬报表,并在10天内报分管副总工程师、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否则处罚技术员100元/次。
第二条 通风科技术人员根据测风报表上的数据每月及时填写通风月报表,并在5天内报矿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否则处罚技术员100元/次。
第三条 通风科技术人员必须每月认真填写通风报表,要求各项记录齐全、无涂改,数据准确并符合现场实际,否则每处处罚技术员100元/次。
第四条 通风科技术员,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通风报表上报公司安监局备案,否则每推迟一天处罚技术员100元。
第六节 通风例会制度第一条 每月初矿井召开一次“一通三防”通风例会。由矿总工程师主持,要求通风、安全、生产、设备、机运、综采、掘进、矿生产指挥中心等负责人及工程技术人员按时参加。
第二条 通风科负责对参加会议者的出勤情况进行严格考评。
第三条 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到会,若因事不能按时参加必须事先向矿总工程师请假。会议迟到者罚50元/人,不参加会议罚款200元/人,会上手机响罚款100元/次。
第四条 会议由通风技术人员负责记录,会议记录由通风科妥善保管,以备查用,否则对技术员罚款100元。
第五条 因特殊原因推迟或延期召开例会,由矿总工程师安排通风科另行通知。
第六条 通风科科长在通风例会上必须汇报上月工作总结,并安排当月工作计划,汇报结束,由矿领导指导工作并提出工作要求。
第七条 每次会后,各科队及时召集本科、队人员,贯彻落实例会的会议精神。
第八条 重大“一通三防”问题需讨论或通报时,可随时召开通风例会。
第七节 矿井风量计算及配风标准第一条 风量计算的标准
供给煤矿井下任何工作用风地点的新鲜风量,必须依照下述条件进行计算,并取最大值作为该用风地点的供风量。
1.按该用风地点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2.按用风地点风流中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风速以及温度等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各项规定要求分别计算,取其最大值。
第二条 风量计算原则
按照风量计算标准,分别计算出各个用风地点的实际需风量,从而求出该区风量总和,增加备用风量系数后,作为该区的供风量。即“由里往外”的计算原则,由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计算出各采区风量,最后求出全矿井总风量。
第三条 矿井风量计算的基础资料
1.矿井采掘工作面、硐室和其它用风地点的配置数量、工程设计、平面布置图和地质说明书。
2.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预测资料。根据煤层瓦斯含量预测瓦斯涌出量,或按矿井实际瓦斯涌出量和瓦斯梯度计算。
3.采、掘工作面和通风巷道风流温度预测资料。按当地的气温、地温、井下机械设备等资源,其他热源和岩石的物理性能,计算井下各通风巷道和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度。
4.每个机械峒室的装机容量和运转的电动机总功率,爆破材料库的空间总容积和充电峒室中蓄电池机车同时充电的台数和吨数。
第四条 矿井风量计算
矿井需要风量按采掘工作面、硐室及其它巷道等用风地点分别进行计算,现有通风系统必须保证各用风地点稳定可靠供风。
Q矿≥(∑Q采+∑Q掘+∑Q硐+∑Q备+∑Q其它)×K矿通 (m3/min)
式中:
∑Q采---采煤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硐---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 m3/min;
∑Q其它---矿井除了采、掘、硐室地点以外的其它巷道需要风量的总和,m3/min;
K矿通---矿井通风系数(抽出式K矿通取1.15~1.2)。
(一)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每个生产工作面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和爆破后的有害气体产生量以及工作面气温、风速和人数等规定分别进行计算,然后取其最大值。
1.低瓦斯矿井的采煤工作面按气象条件或瓦斯涌出量(用瓦斯涌出量计算,采用高瓦斯计算公式)确定需要风量,其计算公式为:Q采= Q基本×K采高× K采面长× K温
式中:Q采---采煤工作面需要风量, m3/min;
Q基本---不同采煤方法工作面所需的基本风量, m3/min;
Q基本=工作面控顶距×工作面实际采高×工作面有效断面70%×适宜风速(不小于1m/s);
K采高---回采工作面采高调整系数
K采面长---回采工作面长度调整系数
K温---回采工作面温度调整系数
2.按瓦斯(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回采=100×q回采×K回采通
式中:Q回采-----单个回采工作面需要风量 m3/min
q回采—回采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的绝对涌出量 m3/min
K回采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一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2)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回采=100×q回采×K回采通
式中:Q回采-----单个回采工作面需要风量 m3/min;
q回采—回采工作面回风流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
K回采通--二氧化碳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一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3)按工作面温度选择适宜的风速进行计算
Q采=60×V采×S采
式中:V采---采煤工作面风速 m/s ;
S采---采煤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4)按回采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和炸药量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
Q采>4N m3/min;
N---工作面最多人数;
(5) 风速验算
15S<Q采<240S ( m3/min)
S---工作面平均断面积,m2;
备用工作面亦应满足按瓦斯、二氧化碳、气温等规定计算的风量,且最少不得低于采煤工作面实际需风量的50%。
Q备≥0.5×Q采
(二)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
1.按瓦斯(或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1)按瓦斯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瓦斯的绝对涌出量;
K掘通---瓦斯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瓦斯涌出量与月平均瓦斯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2)按二氧化碳涌出量计算
Q掘=100×q掘×K掘通
式中:Q掘---单个掘进工作面需要风量, m3/min;
q掘---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二氧化碳的绝对涌出量;
K掘通---二氧化碳涌出不均衡通风系数。(正常生产条件下,连续观测1个月,日最大绝对二氧化碳涌出量与月平均二氧化碳绝对涌出量的比值)。
2.按局部通风机实际吸入风量计算需要风量
岩巷掘进:Q掘=Q扇×Ii+9S
煤巷掘进:Q掘=Q扇×Ii+15S
式中:Q扇---局部通风机实际吸风量, m3/min。安设局部通风机的巷道中的风量,除了满足局部通风机的吸风量外,还应保证局部通风机吸入口至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之间的风速不小于http://cankao.gcw818.com,以防止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和风流停滞造成瓦斯积聚。
Ii---掘进工作面同时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台数。
3.按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人数计算需要风量
每人供风≮4 m3/min;
Q掘>4N ( m3/min)
每千克炸药供风
Q掘>25A ( m3/min)
式中:N---掘进工作面最多人数;
A-一次爆破炸药最大用量 ,kg;
4.按风速进行验算
岩巷掘进最低风量: Q岩掘> 9S掘 ( m3/min)
煤巷掘进最低风量: Q煤掘> 15S掘 ( m3/min)
岩煤巷掘进最高风量:Q煤掘 <240S掘 ( m3/min)
式中--掘进工作面的断面积, m2;
5.井下硐室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独立通风硐室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来计算
∑Q硐=Q硐1+Q硐2+Q硐3+…..+Q硐n
式中:Q硐---所有独立通风硐室风量总和, m3/min;
Q硐1、Q硐2、Q硐3…..Q硐n--不同独立供风硐室需要风量, m3/min;
矿井井下不同硐室配风原则:井下爆炸材料库配风必须保证每小时4次换气量
Q库=4V/60=0.07V m3/min;
式中:Q库--井下爆炸材料库需要风量 , m3/min;
V---井下爆炸材料库体积, m3;
井下充电室,应按其回风流中氢气浓度不小于0.5%计算风量。机电硐室需要风量应根据不同硐室内设备的降温要求进行配风。
选取硐室风量,须保证机电硐室温度不超过30℃,其它硐室温度不超过26℃。
6.其它井巷实际需要风量,应按矿井各个其它巷道用风量的总和计算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n
式中:Q其1 、Q其2、…Q其n—各其它井巷风量,m3/min
Q其i=100qCH4×K其通
式中:
Q其I---第I个其它井巷实际用风量, m3/min;
qCH4---第I个其它井巷最大瓦斯绝对涌出量, m3/min;
K通---瓦斯涌出不均衡系数,取1.2~1.3;
100---其它井巷中风流瓦斯不超过1%所换算的常数。
∑Q其它=Q其1+Q其2+Q其3+…..+Q其10
第八节 局部通风管理制度第一条 局部通风机管理制度
1.井下所有局部通风机编号、挂牌,在局部通风机上标明主备机,否则罚款200元/台。
2.局部通风机每天进行1次自动切换试验,并做好记录,记录本挂在局部通风机开关上。生产指挥中心通过电脑,查询局扇开停切换记录是否真实。设备科、通风科每天对局扇是否切换和是否开启主机及风电闭锁进行检查,否则对检查人员罚款200元/次。因局部通风机不能自动切换和未开启主机而出现掘进面瓦斯超限,对检查人员处罚500元/次。未作局部通风机切换试验处罚掘进队500元/次。
3.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否则按照三号文规定追查处理。
4.局部通风机因停电、检修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掘进工作所有人员,切断掘进巷道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掘进面瓦斯浓度最大不超过1%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对照公司及矿有关要求进行考核。
5.局部通风机主机电源与工作面设备电源严禁取自同一台移变,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主机停机时,必须风电闭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0元/次。掘进工作面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范围必须为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器设备。
6.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停风,如特殊情况停工地点需停风,必须制定有计划停风专项措施并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现场贯彻落实,否则处罚掘进队1000元。
7.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必须经过通风部门负责人和矿分管领导审批,无审批单处罚掘进队200元。审批单复印件需送通风队备案。否则每推迟一天处罚100元。
8.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必须确保正常物料运输和人员通行,局扇进风口5米范围内要求无杂物堆积,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9.风机看管人员每班检查风机、风筒,风机自动切换装置失灵、风筒脱节,每次对责任者处罚500元。
10.局部通风机的拆除必须经过总工程师和通风队的同意,否则处罚掘进队500元。
11.正常工作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停电停止运转后,当电源恢复时,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和备用局部通风机均不得自动启动,必须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否则对掘进队处罚1000元。
12.掘进工作面停风后未断电和将掘进巷道内人员撤出,对掘进队处罚1000元/次,对责任者处罚200元/次。
13.局部通风机管理牌板数据填写及时准确,与实际相符,否则一处错误处罚通风队200元。
14.局部通风机必须完好,吸风口有风罩和整流器,高压部位(包括电缆接线盒)有衬垫,严密不漏风。安装时必须吊挂或垫高,离地高度大于0.3m,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米。5.5KW以上(高效节能风机除外)的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否则一处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
15.备机工作时,掘进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待主机运转后方可恢复工作,否则对掘进队罚款1000元。
16.因检修或其它原因造成局部通风机停运时,掘进巷道内人员撤至新鲜风流中,切断电源,在巷口设置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瓦检员或安全员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17.有计划停风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停风前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并设置栅栏和警标,否则对掘进队罚款1000元。无计划无措施停风的工作面处罚1000元/次。
18.局扇处悬挂局扇供电系统图,否则对掘进队处罚200元/次。供电系统图必须真实准确,否则对责任者处罚200元/次。供电系统图由设备科提供电子版,由掘进队制作。
19.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及独头巷道,双风机出口必须接一节风筒进行过渡与“三通”相连,以防“三通”撕裂,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20.局部通风机的安装、迁移及拆除必须执行审批制度,并做好记录,否则罚款500元。
21.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必须保证正常物料运输和人员通行,进风口5米范围内无杂物堆积,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条 风筒的管理制度
1 .未经通风科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拆除风筒,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对照公司三号文及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造成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2.放炮或人员作业时人为断开风筒或风筒敷设不到位,每次对掘进队处罚500元。
3.风筒末端到工作面的距离和出风口的风量需符合《作业规程》规定,以保证工作面和回风流瓦斯不超限,否则对掘进队处罚500元/次。
4.局部通风机软质风筒必须采用抗静电、阻燃风筒,必须要有合格证,合格证复印件须送通风科备案,否则按公司三号文处罚。
5.风筒吊挂应靠帮、靠顶、平直,逢环必挂。风筒接口严密(接头0.1m范围内感觉不到漏风)、无破口(末端20m除外)、无反接头。软质风筒接头必须反压边,硬质风筒接头必须加垫,否则一处罚款100元。
6.风筒拐弯处必须设弯头或缓慢拐弯,不得拐死弯,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7.异径风筒连接必须使用过渡节先大后小,不准花接,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8.风筒必须编号管理,否则每滞后1天罚款100元。
9.延长掘进工作面风筒必须按标准工艺操作,因操作不当造成工作面长时间无风和瓦斯积聚及传感器显示值在0.3%~0.5%,每次对施工队处罚5000元。工作面传感器显示值在0.5%~0.95%时,每次处罚施工队10000元。
第九节 巷道贯通管理制度第一条 巷道贯通须下达贯通通知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附贯通前后通风系统调整方案及通风系统图,否则按照公司三号文进行考核。
第二条 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贯通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贯通相距20米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对下达工作面停工通知单后擅自掘进的掘进队处罚1000元。
第三条 巷道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巷道贯通前和贯通后都要向生产指挥中心进行汇报,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四条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瓦检员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态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出现问题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现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每次对责任者处罚100元
第五条 掘进的工作面每次爆破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员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大于1.0%,必须立即停止掘。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否则对掘进队处罚5000元。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设专人警戒。警戒不到位,对警戒人员考核500元并追究责任。
第六条 巷道贯通后,必须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生产工作,否则对掘进队处罚1000元。
第七条 巷道贯通前组织施工人员学习安全措施,措施未学习不得进行施工。
第八条 无措施贯通处罚责任人1000元。措施在规定贯通距离前未审批完毕处罚责任人500元。
第十节 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第一条 风门管理制度
1.矿井进、回风井之间,主要进、回风巷之间和采区进、回风巷之间不使用的联络巷必须砌筑2道厚度不低于0.5m的永久性风墙。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正向联锁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采空区密闭必须砌筑永久防火密闭,否则一处罚款500元。
2.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或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否则罚款500元。
3.风门施工必须符合《神新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否则一处罚款200元。
4.每班瓦检员负责对全矿井的通风设施全面检查,及时汇报隐患。不安排检查、维修人员,对通风科科长处罚100元。风流紊乱、短路,视情节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大小,对通风科科长处罚100—500元。
5.通风设施维修人员认真履行职责,详细检查和维修,确保通风实施完好可靠,并将结果及时汇报给通风科科长。对不认真检查维修,因通风设施不完好,影响安全生产的,追究责任并罚款200-1000元。对不及时汇报的,每出现一次,给予瓦检员100元的处罚。
6.风门被矿车撞坏造成语言报警系统不间断报警,对使用单位处罚500-1000元。
7.风门在行人或过车时,应用手将风门打开,严禁用脚踏或用车撞,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0元,造成风门无法使用罚款1000元。
8.所有的风门由通风科负责与责任单位签订风门管理责任书,并按要求严格管理,监管不到位对通风科每次处罚200元。
9.因通风科维修不当造成风门设施出现故障,对通风科责任者每次处罚100元。
10.进、回风之间的联络巷内设有机电设备或长度大于6米时,必须设置规范的调节风窗,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应设在门墙上方,并能调节,否则罚款500元。
第二条 测风站管理制度
1.测风站的构筑表面必须平整、断面均匀,前后10米范围不得有杂物堆积,否则一处对责任者罚款100元。
2.测风站长度要求不小于4米,并进行拉线、粉刷和标号,否则一处对通风科处罚100元。
3.测风站距离巷道分岔点不得小于10米,否则一处对通风科处罚200元。
4.测风站的检查、验收由通风科负责,每周至少检查一次并建立记录,每少检查一次或少记录一次对通风科处罚200元。
5.人为原因损坏测风站,将对责任人及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0至1000元,通风科按照有偿整改的形式进行整改。
第三条 无压风门管理制度
1.未按操作规程开启或关闭风门,造成风门损坏或故障,对造成损坏的单位处罚500元/次,并承担维修费。
2.无压风门前后2米范围内不得堆放杂物或停留矿车,否则对存放单位处罚200元/次,每推迟1天加罚100元。
3.开风门前,风门背后严禁站人。开、闭风门未完全到位,严禁行人或过车,人员严禁在门扇间停留,违者罚款100元/次。
4.行人或矿车通过风门后,必须立即将风门关闭,延迟20秒后再去开启下一道风门。未将风门关闭者罚款200元/次,强行将下一道风门开启者罚款500元/次。
5.声光报警器显示红灯或有语音报警时,表示对面风门开启,严禁用手或撬杠等强行开启风门,违者罚款500元/次。
6.每次通车运料时,必须专人开启和关闭风门,严禁矿车冲撞风门,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500元/次,造成风门损坏,按价赔偿损失。
7.非停电或紧急情况,任何人不得强行拉开或撬开风门,因停电需要人工拉开风门时,必须逐个将风门开启,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违者罚款500元/次。
8.通风科负责风门的日常管理、维修,发现风门故障必须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汇报生产指挥中心,否则每次处罚通风科200元。
9.通风科瓦检员每班2次对风门检查,发现风门损坏,门不能关严、漏风等情况时,立即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否则罚款100元/次。
10.任何人不得随意调整风门泵站压力参数,需要改变时,必须由矿总工审批签字,否则对责任者罚款500元/次。
11.泵站和泵房周围20m范围内,禁止堆积易燃物和有明火,否则罚款500元。
12.地面泵房必须安装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和检测管道瓦斯浓度、流量、压力等参数的仪表或自动监测系统,否则罚款1000元。
第四条 其他规定
1.通风设施的拆除应办理申请单,经通风部门、通风副总和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拆除,否则对责任者处罚500元。
2.矿井“一通三防”管理牌板必须保证干净,瓦斯检测牌板由瓦检员每班填写和擦洗。风门、风机、调节窗、测风站管理牌板由测风员每10天填写一次。隔爆水袋牌板由防尘工每周填写一次。否则,对责任人每块处罚100元。
3.各单位负责辖区内牌板的看管、保护工作,牌板被喷浆、刷漆,对责任单位每块牌板处罚100元。放炮、过车损坏,对责任单位每块牌板处罚100元。
4.电缆、风水管过风门门墙不使用穿墙套管,每处处罚100元。
5.通风设施施工必须报批方可进行,否则对责任单位处罚200元/次。
6.风门闭锁绳子因磨损超标断开,每根绳子对通风科处罚100元。
第十一节 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解释权由准东二矿通风部门负责。
第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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