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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住宿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来人员的管理,维护营区秩序,根据《湖北省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我中民革中心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来人员是指本人户口不在本市,但在中心内务工(民工、临工、保姆等)、从事集体(个体)经营、参加短期培训、租住中心内住房或因其他原因暂住我中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人员。
第三条 外来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外来人员由中心保卫科会同当地派出所及有关单位负责人共同管理。住中心内各工程队及聘用外来人员的单位及个人,必须有专人负责外来人员的治安、消防、施工安全,办理暂住人员的各种手续和证件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各用工单位所雇用的临工必须持有三证(身份证、务工证、计生证或未婚证),否则不能聘用。
第六条 外来人员在中心内居住(不含招待所)超出三天的必需在三天内到中心保卫科办理有关手续,参加培训班的人员和临时工由举办单位和用工单位专人负责办理。
第七条 外来人员需按规定到保卫科进行造册登记,办理暂住证、临时工工作证,并交纳治安联防费。
一、办理暂住证:1、需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三张及有效身份证、计生证复印件各一份;2、收费标准按属地政府规定收取。
二、办理临工证:1、办理临工证需交本人免冠一寸近照两张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办证收费标准为工本费五元,治安联防费每人每月五元,持证人被解聘离校时,必须到保卫科注销登记,退回证件;3、办理期限:各用工单位、个人需在聘用后三天内到保卫科办理。
第八条 招待所应严格按公安部门要求办理住客登记手续,不接待来历不明、身份不明的人。发现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或将现行犯罪分子送交公安、保卫部门处理。
第九条 用工单位、施工单位需对工棚和宿舍加强管理,监工不得私自留他人住宿,非婚姻关系男女不得混住。暂住人员发现同屋居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检举、制止并报告保卫部门。
第十条 凡在中心内租用的店铺,必须依法经营,服务时间必须严格执行中心有关规定,出租单位与承租人必须签订治安责任书,店铺的外来工必须证件齐全;中心内的出租屋,房主要按市出租屋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并与承租人签订责任书,严守中心的有关规定,并到保卫科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未经中心有关部门批准,禁止擅自搭建住房、工棚和其他临时建筑物。
第十二条 保卫科每月不少于一次检查工地外来人员住所的治安和消防情况。工地负责人、临工、民工必须服从管理,并配合保卫部门搞好安全工作。凡在我中心施工的工程队,必须交纳整个工程施工总额1%的资金作为综合治理保证金,保证金由财务科代管。在施工过程中如违反我中心的有关规定,或发生治安、消防事故,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或事故赔偿;如无事故,保证金全数退还。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三条 暂住人员必须服从保卫部门的管理和检查,遵守中心有关管理规定,凡不服从管理、聚众闹-事,甚至谩骂、殴打保卫工作人员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50—200元的罚款,并清除出我中心;情节特别严重者,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用工单位或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雇用、聘用单位、接待人对暂住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知情不报、隐瞒包庇者,查实后对第一责任人处以100—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用工单位和个人聘用证件不齐的外来人员,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凡应办理暂住证和临时工证的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以20—50元罚款,并责令其补办:
1、应办理临时工证而没办者;2、使用无效临时工证者;3、临时工证丢失,不报失,不补办者;4、将自己的临时工证转借给他人者。
第十七条 对涂改、伪造暂住证、临工证、出入证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重犯加倍处罚。
第十八条 暂住人员未经主管单位允许,转借、转租铺位、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男女混居,有以上行为之一者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恶劣的送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严禁赌博、嫖娼、卖淫、吸毒等违法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保卫部门的处罚通知后逾期不来办理有关手续或拒不接受处理的将加倍处罚;对个人,情节严重的清除出营区,或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凡因有违纪违法行为被中心有关部门解雇、辞退、清除的外来人员,其他部门不得再聘用。否则,对再聘用的单位给予处罚(适用于第十四条)。
第四章 执 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由中心保卫科具体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中心保卫科。
学校外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和生活 秩序,根据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外来人员,是指进入校区内务工和从事经营、基建、维修等活动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的门卫应当认真负责,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外来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来人员应当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尊重社会公德,服从学校有关部门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原则上不准外来人员住宿。
第六条 严禁在校内违章建设、搭建外来人员住宿场所。因基建施工需要临时搭建的,应经学校同意后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批,工程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七条 用工部门负责对外来人员的日常安全管理,并对其进行安全、法制和校规校纪教育。
第八条 门卫负责对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外来人员违反校纪校规和本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或拒不接受管理的,应当予以辞退并负责清理出校。
第十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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