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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者如何养成独立人格
在公共管理这种社会治理模式从事公共管理职业活动的公共管理者,需要有着独立自主的德性和人格。这一点是他区别于农业社会担负统治职能的社会治理者和近代工业社会中担负管理职能的社会治理者的重要因素。公共管理者的独立自主人格使他自信、自尊和获得尊严,而这些都是他开展公共管理活动的有力支持因素。
一、独立自主:公共管理者的德性与人格
在伦理学所提出的德性条目中,有一种突出人的主体性、个体性的德性,那就是独立自主。然而,人的独立自主的德性在人的德行中则更多地表现为人的人格,即人的独立人格。或者说,在人的各种德性中,独立自主是一种直接以人的人格形式出现的德性,它既是人的德性的标志,又是人的人格的指称。在独立自主这个德目上,体现了德性与德行、人格的一致性,从理论上来把握这一特点,可以理解成人在道德上自足圆满。
在公共管理活动中,独立自主也是公共管理者的德性。在公共管理者的德行中,他的独立自主的人格一方面表现为公共管理者自己的独立人格,同时也表现为对公共管理体系中一切独立人格的尊重。
作为公共管理者德性的独立自主,与以往各种治理模式中权力执掌者的那种惯常表现出来的个人专断完全不同。个人专断在自主的同时也倾向于为他人做主,倾向于用死板、僵硬、细致的规定限制甚至窒息被治理者的创造性。个人专断表现在治理活动中,往往会在一切可能的地方都把权力行使到极端的地步,表现出事无巨细和无所不及地行使权力,被治理者必须完全听命于他,他对被治理者的要求就是做他的“提线木偶”。独立自主作为一种德性,是宽容和仁爱责任义务的道德升华,它所意味着的是:公共管理者在独立思考、自主创造的同时,尊重他人的独立判断和自主选择。
同样,作为公共管理者人格的独立自主,则主要表现在他对自己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思想和行为自由的意识。公共管理者在管理活动中,依法开展自己的社会治理行为,让这种治理行为与公共管理体制、机制和组织行为相协调,是岗位和职务的相对确定性所规定的。但是,公共管理者所受到的这些外在规定并不意味着他可以逃避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的责任义务。而且,他还不仅仅满足于把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作为一种责任义务来承当,他需要对自己有着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在公共管理活动中,对自己的独立判断和自主行动有着充分的自觉,把执行命令、遵纪依法与自己思想和行为上的独立自主有机地统一起来。实际上,这就是要求公共管理者把他自己的独立思考和自主行动提升为他的人格。
作为公共管理者德行的独立自主,是以对社会规范和合理性规则的遵从为前提的。因为,这些规范和规则是社会一切成员共同遵守的,所以,也必然会要求公共管理者遵守之。在某种意义上,公共管理者的独立自主正是来源于更好地遵守这些规范和规则,而不是背离了这些规范与规则的“独立自主”。也就是说,背离了社会共同体的规范和规则,是不能视为独立自主的,反而只是一种荒诞的任性。总之,作为公共管理者德性和人格而存在的独立自主也是德行的独立自主,而不是相反。
独立自主作为公共管理者的德性是外施于人的。也就是说,这种独立自主并不仅仅属于公共管理者个人的独立自主人格,而是一种在他自己的独立自主人格实现中充分尊重他人独立自主的道德品质。因为,只有一个人成了对自己的独立自主人格有着充分认识的人,才会尊重他人独立自主的权利。相反的陈述就是费希特做出的,一个想做主子的人必然是真正的奴才,或者说,想做主子的人满脑子里都是奴才意识。在现实中,我们也发现,那些拍马逢迎、阿谀奉承的人也必然是独断专行之徒,他最为敌视的就是他人的独立自主。一个人一旦有了拍马逢迎、阿谀奉承的恶行,他也就必然会要求别人有着同样的恶性,即要求别人同样地用拍马逢迎、阿谀奉承来对待他。
独立自主作为德性与人格的统一,是公共管理者在公共管理活动中拥有想象力和创造力的前提。因为,公共管理者一旦有了这一德性和人格,就不会墨守成规,而是根据自己的自主判断来开展公共管理活动,从而在处理一切具体问题时,所遵循的是一些基本原则,而不是具体规条,在那些基本原则之下,充分地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创造性地解决问题。
公共管理活动是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其中,权力关系在其存在的历史表现中的自我证明是: ( 1 ) 自上而下的服从甚至盲从; ( 2 ) 自下而上的依附 …… 同样,法律关系在其存在的历史表现中,则鼓励人们对法律规范无条件地接受,法律就是铁的定律,个人在法律面前没有异议的权利。所以,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都倾向于剥夺人的自主的判断力,把人训练成迷信恭顺的奴仆。特别是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方式,在权力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共同作用下,几乎把一切人都训练 成了物欲的奴隶。每当社会治理主体让渡给个人一些满足物欲的自由时,总会更多地剥夺个人的自主。结果,甚至连那些作为社会治理主体中最高主宰者的个人,也会丧失独立自主的德性和人格。由此可见,不仅对于作为一般社会成员的个人,而且对于作为社会治理者的个人,甚至是对于那些处于社会治理结构最 高层的治理者,独立自主都是极其可贵的德性和人格。特别是在那些鼓励趋炎附势、盲从愚忠的领域中,人的独立自主的德性和人格就会显得更加珍贵。
独立自主作为人的德性和人格是人的一种恒定的道德品质。一个能够独立自主的人,在一切领域中的一切活动中,都会表现出他的这一德性和张扬他的这一人格。一方面,他会理性地对自我的能力、素质、社会影响力作出 判断;另一方面,他也会对他从事的工作、承担的任务,以及他的责任和行为后果作出 理性判断,然后才作出 行为选择。即使他做出知难而上的决定,也是基于理性判断的决定,是正确的行为选择,而不是盲从和冒进,更不是出于炫耀和显示的心理。因此,拥有独立自主德性和人格的人,既不会在强者面前示弱,也不会在弱者面前示强;既不会畏惧困难、逃避责任,也不会狂妄任性、轻率鲁莽。
在公共管理的组织结构中,个人必然是与特定岗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公共管理者在上司与下属之间表现有别,在上司面前惟命是从,而在下属面前独断专行,那么他在本质上恰恰是缺乏独立自主德性和人格的人。所以,拥有独立自主的德性和人格,使人似“大丈夫立于天地之间”,不畏强权,敢于承当,时时处处根据公共管理职业性质的要求和他自己解决问题、克服困难的充分自信,去承当公共管理的职业使命和回应公共管理客体的服务期望。
二、公共管理者独立自主人格的表现
独立自主的德性会表现为自信,独立自主的人格会体现为人的自尊。反之亦然。
也就是说,一方面,人的独立自主是以自信为前提的,一个人只有有了充分的自信,才可能在行为中表现出独立自主的特征。当然,人的自信不是盲目自信,是在对自己的能力、品性以及社会影响力的理性评价的基础上生成的自信。人有了这种自信,就会在活动中表现出他的独立自主的德性。另一方面,一个有着独立自主德性的人,时时处处都会展现自己对人生对事业的自信,会勇敢地面对任何挑战,会积极地寻找一切机遇,会大胆地进行探索……
独立自主的人格也是人的自尊的实现。在某种意义上,独立自主必然会以人的理性自尊的形式表现出来。一般说来,在人的自我感觉中,有着三种形态的自我:其一是自大,其二是自尊,其三是自卑。自大与自卑是人的自我感觉的两种极端形态,都是非理性的和放纵情感的结果。自尊则不同,是人的理性的自我意识,是自大与自卑的“中庸”。自大与自卑是可以转化的,一个拥有自大恶性的人,只是在一些场合表现出自大,而在另一些场合就会表现出自卑。所以,一个自大和自卑的人往往是失去自我的人,患得患失,他的自大与自卑完全取决于环境、场合和他人。自尊与自大和自卑比较起来的不同,恰恰表现在使人与环境、场合和他人保持适当的距离,维持一个独立自主的理性空间。自尊使人独立于环境、场合和他人之外,进行理性的审视和判断,并在这种审视和判断中与自我加以对照。然后,作出 行为选择。因此,在他的行为选择中,凝聚了基于独立自主的创新,使他的行为区别于一切平庸的因袭而发的行为,并能够赢得广泛的尊重。所以说,独立自主的德性是自尊的实现,而这种自尊又是赢得他人尊重的前提。
独立自主使人自强、自立。如上所说,独立自主表现在行为选择中,包含着对自我、环境、场合、他人以及所要承担的工作、任务的比照和理性判断过程。在这个比照和判断的过程中,就能够发现自己的不足和弱点所在,从而找到提高和改进的方向。缺乏独立自主德性的人,是无法做到这一点的。比如,人的自大既阻碍了对自我的认识,也妨碍了对环境、他人等等的正确判断,往往使人长期陶醉在一些并不准确的初始判断中,直到环境等因素发生了重大变化,并给他造成了极大压力的时候,他还不能意识到。所以,正是由于他的自大,使他戴上了狂妄和虚荣的眼罩,从而使他丧失了认识自我、环境和他人的能力。虽然自大在一些极其短暂的时期内使人表现出自强,却不可能实现自立,更不能使他实现自主。失去自立能力和自主意识的自强,其实只是虚假的自强,是一时的幻影。
同样,自卑则会以另一种形式使人丧失自立和自强。虽然自卑与自大不同,自大使人封闭,而自卑则使人开放。自卑的人有着开放的意识,愿意去比照和认识自我与环境、场合、工作、任务和他人。但是,自卑的心理定势往往妨碍了他在这种认识中形成正确的结论,反而会在比照和判断中加强自觉卑下的意识,进而堕入不思进取、浮躁懦弱的境地,生成嫉妒之心。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选择就会包含着放弃作为、自暴自弃、迷信盲从和嫉贤妒能等等可能性。当然,自尊的人有时也会有自卑意识。但是,这种意识一旦出现,他就能够感知到,并找出自卑意识产生的根源,进而去发现超越自卑的上确方向 。能够意识到自卑的人并不自卑,反而恰恰是真正的自尊。因为,他能意识到自己的自卑并努力超越自卑,就使他获得了自强、自立、自主的能力。
自大使人表现出骄傲,即骄己傲人,总是自视甚高,以“他人之师”甚至“天下之师”而自居,对他人所为之事总会品头论足,对他人应为之事总会以先知先觉的口吻加以指点。比如,“你应当如何……”,其实,他并不真正知道“应当如何”,他的“指示”、“建议”、“劝告”由于他的自大、封闭而毫无内容,只是一些极其幼稚粗浅的见解而已。然而,如果他的这些“指示”、“建议”、“劝告”没有受到有力反驳的话,他就会自鸣得意,再一次感受到了好为人师的乐趣。
也就是说,自卑使人失去自信,既不打算改变环境、他人,也放弃了任何改变自己的努力。自卑可以督促自己去认识环境、他人等等,却往往是浅尝辄止,因为他并不是出于丰富自我和积极进取的目的去认识,而是试图在他人身上发现一些不足的或更为卑下的方面,以求自己在比照中得到自满。然而,自卑的人往往在这种认识中发现更多高尚和强大的方面,以至于他无法容忍和承受他人的高尚和强大,生出无名的嫉妒之心,并开始恶意地贬低他人、诽谤他人,试图用这种对他人的贬低和诽谤去纾 难自卑的压力。因而,自卑使人的心灵变得阴暗,自卑的人总在嫉妒他人、贬低他人和指责他人……。
自尊的人往往会表现出适度的谦虚,他在对自我与客我的全面认识和比照评价中,准确地确定了自我与客我的同、异、差、比,知道自己的不足之处。因而,他能够自觉地以人为师,主动地向他人学习,谦逊地对待每一种意见和建议,集百家之长以充实自己。做到了这一点,他的独立自主的德性也就有了更为坚实的基础。因为,他在自尊、谦逊和自觉的学习中,不仅进一步获得了自强、自立、自主的能力,而且更加坚固了独立自主的资本。
由此可见,独立自主的人格不仅是一种境界,而且也是一种能力,它能够使人对自我、对环境、对他人作出正确的判断和认识,能够使人对自我应当和即将作出 的行为选择作出 理性思考,从而使人拥有自强自立地立身于社会生活和职业活动之中的能力。独立自主让人在对待自我的问题上通过思想、情感和行为的自我节制而实现自尊;在面对困难的时候,表现出勇敢上进、坚忍不拔的勇气;在为人处事中做到平和友善、诚实守信。
三、公共管理者人格尊严的确立
人的独立自主人格最直接的表现就是使人获得尊严,一个拥有依附人格的人是无所谓尊严的。在此意义上,人的独立自主在人的德行上是以自尊的形式出现的。
当然,在社会学的意义上,人的尊严来源于人对社会的贡献。在形式上,人的身份、地位、职务、职称等等也可以使人获得相应的尊严。对于社会治理者而言,由于执掌权力能够拥有权威,权威在一定情况下与尊严具有相近的特征。然而,权威并不是尊严,至多只是一种威严。不过,权威是可以转化为尊严的,如果社会治理者能够根据治理体系的价值取向正确行使权力,那么在他正确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就能够获得尊严。如果他不能正确行使权力,无论他在何种程度上强化了自己的威严,也不会获得尊严。尊严只属于有益于社会和有益于他人的人。所以,公共管理者个人尊严的获得惟有忠实地贯彻公共管理体系的服务价值取向,舍此再无他求。
在统治型和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者的一切治理行为,除了需要建立在权力或法律的基础上之外,还需要以权威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权力和法律转化为权威可以更加增强治理体系的合法性和治理活动的积极效应。对公共管理活动的开展,权威也是必要的。但是,在这里权威的表现有所不同。因为,公共管理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权威的强制性心理认同特征。在公共管理中,权威发生了质的改变,它是转化为公共管理者人格尊严而存在的权威。
公共管理者的尊严和权威是一个东西,他的尊严就是他的权威,如果他没有尊严,他也就不会有任何权威。也就是说,公共管理者除了自己的人格尊严之外,他不应当有获得权威的其他途径,他不能像以往的社会治理那样,通过权力的行使来为自己创造权威。公共管理者的尊严来源于尊重和自尊。尊重和自尊本身就是相互对应和互为前提的,对他人的尊重既是自尊的表现也是自尊的实现;同样,也只有自尊的人才会尊重他人和赢得他的人尊重。尊重和被尊重、自尊与他尊的统一,就是人的一切社会关系中的理想形态。长期以来,尊重和被尊重、自尊与他尊的统一都是被作为一种道德信条而代代相传的。可是,尊重与自尊的统一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能够得到实现的。
在统治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权力结构的等级性决定了对尊重的要求胜于自尊,能够做到自尊的治理者往往难于融入这种治理体系中去,或者根本就不为这种治理模式所容纳。这类人能歌出诸如“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等千古绝唱,但总会一再地面对仕途的挫折。管理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在本质上是与尊重和自尊不相干的。不过,这种治理活动的主体之间也有着人际关系的维度,因而也包含着尊重与自尊的问题,虽然这种尊重与自尊相对于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而言,是一种边缘性的存在,对治理活动的影响却是不可轻视的。然而,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并没有属于自己的尊重和自尊的形式,尊重和自尊的表现状况,与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尊重和自尊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是由于它们相对于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的边缘性而不那样引人注目而已。社会治理者尊重与自尊相统一的形态只有在公共管理中才能得以出现。公共管理者相互之间的尊重和自尊,交织成了每一个公共管理者的尊严。因而,在公共管理者个人这里,以往社会治理者的那种权威不再存在,作为个人的公共管理者只拥有尊严而不拥有权威,或者说公共管理者仅仅拥有作为尊严的权威。
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由于尊重与自尊的分离,受到尊重的人可以不尊重那些尊重他的人,那些尊重人的人在行为上很难把尊重与阿谀奉承区别开来。这种情况也可能部分地被理解成尊严,而实际上则是权威作用机制的外在表现。因为,尊重者所尊重的不是人而是人所拥有的权威,被尊重者所拥有的只是权威而不是尊严。所以,既不存在对人的尊重,也不存在所谓自尊的问题。当然,在这些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自尊的人,这些人的自尊总会以拒绝权威和藐视权威的形式出现,而且每当他拒绝权威和藐视权威的时候,立即就会被权威所挫败。所以,这些自尊的人并没有因为自尊而获得尊严,反而因为自尊而受到侮辱。因而,这是一种尊重者不自尊,自尊者不尊重的状况。我们所说的尊严只存在于尊重与自尊的统一中,以往的社会治理体系既然无法使尊重与自尊相统一,所以社会治理者也就不可能真正拥有什么尊严。尊严之于社会治理者,只是一种假象和幻想。公共管理使公共管理者的尊重与自尊统一了起来,因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使社会治理者获得了尊严。
无疑,自尊是人的人格表现形式,即人的人格特征。公共管理者的自尊来源于职业的神圣性,在一个公职活动受到普遍尊重、公共利益关乎社会的健全的社会中,从事公共管理活动本身就是一件值得骄傲的事情。正是在这种特殊的职业活动中,他的人格能够得到淬化 ,得到提升。自尊是与自负相对应的,自尊使人正气凌然 ,相反,自负则倾向于产生势利小人。因为,自尊是建立在对自我社会价值的直觉的基础上的,在自尊背后所蕴含着的是要证明和实现自我社会价值的冲动。自负则不同,自负是产生于等级社会和作为等级社会的遗物而存在的,任何时候,自负都是人对自我身份地位的不合理夸大的产物。即使轻微的自负来源于对自我能力的夸大,其中也已经包含着自认为有着超群的能力而必将拥有超群的身份地位这样一种谵妄。自尊的人也就是自主的人和负责任的人,他的自尊促使他自信,遇事独立作出 判断,而不是盲目行动或听命于他人。同样,他的自尊保证他敢于承当,蔑视争功诿过的行径。
就社会治理而言,一般说来,尊严属于个人,即属于社会治理者个人,而权威则属于整个治理体系,有着制度的基础。在以往的社会治理模式中,治理者拥有权威,但这种权威并不属下他个人,是因为他拥有权力,或因他与法律之间的直接联系,才表现为拥有权威,在本质上,还是属于治理体系的权威。所以,他的全部治理活动的有效性取决于这种权威是否得到了维护,至于他个人的尊严,对于他的治理活动,并不具有根本性的影响。公共管理把依据权威的社会治理转化为依据尊严的社会治理,改变了尊严总与个人相联系的状况,从而使尊严成为公共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尊严。与公共管理者个人的尊严一样,公共管理体系及其制度的尊严也是建立在尊重与自尊的基础上的。在整个公共管理过程中,通过制度化的方式以及法律途径等,使公共管理各类组织之间有着尊重与自尊的互动机制,使公共管理主体与客体之间在尊重与自尊中不断优化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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