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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的管理规范

时间:2022-04-19 05:26:02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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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的管理规范

1、目的

员工宿舍的管理规范

维护员工住宿环境 的卫生和整洁,保证住宿人员人身、财产的安全 ,便于公司 集团宿舍的综合管理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住宿人员的住宿和退房手续的办理,宿舍公用物资、卫生环境和安全等事务的规范化管理及其他相关事务。

3、职责:

3.1、办公室 

3.1.1、负责员工入住和退房手续的审核、办理和电费的结算。

3.1.2、负责宿舍物资的配置和发放,并建立管理台帐,定期对宿舍设施情况 进行检查、维修。

3.1.3、依据管理制度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3.1.4、做好宿舍各项管理台帐。

3.1.5、对宿舍每周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发现问题按制度规定处理。

3.2、宿舍管-理-员

3.2.1、严格执行 管理制度,按时开关宿舍大门,在员工上班期间,不定期对宿舍巡逻,积极做好宿舍防火、防盗、防事故工作 。

3.2.2、对特殊情况下的员工留宿人员进行审查和登记备案。

3.2.3、负责每日不少于两次对员工宿舍周围环境的清扫、清洁以及维护工作。

3.2.4、负责对宿舍过道、楼梯以及洗手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扫和管理工作,对日常生活 中发现的违反宿舍管理的行为和现象进行制止,对处理不了或不听劝阻的,上报办公室处理。

4、制度内容:

4.1、宿舍管理规定

4.1.1、所有住宿人员严禁私搭乱接电线;宿舍长时间 无人时,须将所有电源关闭。

4.1.2、住宿人员应安排人员轮流值日,自觉打扫、维护宿舍清洁卫生,搞好个人 卫生;严禁将生活污水 和剩饭剩菜倒在公用水池和厕所里;绝对禁止从楼上向下倾倒生活垃圾,个人生 活垃圾应袋装后送到指定位置。

4.1.3、住宿人员应服从公司安排的房间和床位,不得强行,私自住宿和任意调换房间和床位。

4.1.4、住宿人员严禁留宿老乡、同事、亲戚等无关人员,情况特殊的,必须由本人书面担保,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入住,入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4.1.5、公司宿舍严禁男女混住,任何人不得在异性宿舍长时间逗留。

4.1.6、住宿人员应自觉爱 护公物,对故意损坏的物品,除按公司厂规厂纪处理外,必须照价赔偿;凡将公共设施擅自拿出宿舍的,视同盗窃。

4.1.7、住宿人员严禁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吵闹,大音量播放音响、电视机而影响他人休息。

4.1.8、住宿人员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严禁任何人占用、挪用或偷拿他人财物,管理制度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http://cankao.gcw818.com)。

4.1.9、严禁住宿人员在宿舍里打架斗殴,酗酒滋事,赌博,吸毒或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事。

4.1.10、住宿人员要树立绿色环保 意识,自觉做到人走灯熄,人走水停。

4.1.11、所有住宿人员须服从办公室和宿舍管-理-员对宿舍的管理和要求,不得顶撞管理人员。

4.1.12、严格执行作息时间;23:00至次日6:00时间段内,未经充许,任何人得进出宿舍大门;严禁任何人私自配制宿舍大门钥匙。

4.1.13、一旦发现有违反宿舍管理要求的情况,公司将对当事人处以50~200元的经济 处罚,情节恶劣的加重处罚。对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取消住宿资格 直至开除出厂;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1.14、公司每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部门各车间对员工宿舍进行检查,对卫生状况较差或长期不整改 的宿舍人员分别予以30~100元经济处罚,并对所属部门、车间主管领导 一并予以通报批评 。

4.2、入住和退房手续的办理

4.2.1、凡员工要求入住公司宿舍的,本人须向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办公室依据"先外地后本地,先远后近"的原则和宿舍实际情况予以安排。

4.2.2、宿舍房间安排基本标准:副总经理

部门经理

车间主任

办公室

调机员

检验员

操作工

1人/间

4.2.3、因个人原因本人主动要求不再住宿的员工,自搬离之日起,停止缴纳水电费;自动离职或被公司除名的住宿员工,必须在接到公司通知起的一个工作日内搬出宿舍;正常离职的员工,必须在办完离职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出宿舍,否则公司按100元/天标准收取住宿费。

4.2.4、员工搬离宿舍时,由办公室指派专人对床铺、配置用品及公共设施进行验收,如果物品明显存在人为损坏迹象明显或因保管不善,导致断裂、变形严重的,其维修或赔偿费用将在其个人当月工资中予以扣除。

4.3、宿舍管理费,水费,电费的缴纳

4.3.1、各个房间均装有电表。自入住日起,住宿员工均须按消费电量交纳电费,电费按0.9元/度收取。多人宿舍的电费,由住宿人员平摊。电费由财务 在住宿人员当月工资中予以代扣。如电费标准有调整,公司另行通知。

4.3.2、宿舍管理费,以及员工消耗的水费,均由公司支付,不需住宿员工承担。

4.4、宿舍物资管理规定:

4.4.1、办公室是员工宿舍物资设施管理的归口部门。

4.4.2、各宿舍门锁、灯具、墙面、地面等公用设施出现损坏的,由损坏人负责赔偿恢复;对无法确认损坏人的,由本宿舍全体住宿人员共同承担修缮费用。

4.4.3、对公共区域内出现设施(厕所、水龙头、楼梯栏杆、门窗、玻璃、照明设施)损坏或下水道堵塞的,其修缮或疏通费用由公司承担。

4.5、如住宿人员拒不服从公司及相关人员的安排与管理,公司有权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公司宿舍。

5、其他未尽事宜,由办公室视具体事件与情况,酌情处理。

6、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

员工宿舍管理制度2015-10-28 9:51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员工宿舍的管理,保证宿舍的安全、文明、整洁,使员工有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住宿员工。

第三条  责任部门:公司员工宿舍管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管理职责包括:员工宿舍人员出入手续情况登记、负责员工宿舍公共设施的购买、维护及统计报修,监督检查员工宿舍的各种安全、卫生情况。

第二章  入住与退房相关手续

第四条  员工申请住宿条件及方式:

4.1  公司员工于辖区内无适当住所或交通不便者,可至行政人事部申请住宿。

4.2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住宿:

4.2.1患有传染病者。

4.2.2有不良嗜好者。

4.3  不得携眷住宿。

4.4  需遵守本管理制度。

第五条  退宿:员工离职 (包括自动辞职、解聘等)时,应于离职当日内到行政人事部办理移交手续,清点财物,迁离宿舍,不得借故拖延,违者由保卫人员强制迁出;员工因其他原因不需在员工宿舍住宿,应至行政人事部提出申请并立即办理宿舍相关物品(如房间钥匙等)移交手续,并于当日内在行政人事部指定人员监督下将个人物品搬离员工宿舍。

第三章  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公司许可,不得擅自留宿外人。

第七条  公司为每位员工配置床位一个,员工必须严格服从行政人事部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随意调换房间、房间内公共财产物品或多占床位,若有更改则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对于每月不在宿舍住宿达5天(特殊情况除外)的员工,公司将收回床位,取消该员工住宿资格,另行安排人员入住。

第八条   宿舍评出宿舍长,负责本宿舍的管理工作,住宿人员必须服从舍长的有关安排,不服从者将依规定处罚。

第九条  员工不得于宿舍内有酗酒、赌博、打架斗殴、骂架或有伤风化之行为。

第十条  员工不得攀爬宿舍窗户;在未受邀请或得到室员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进入他人宿舍或动用他人物品;违者一经发现以盗窃嫌疑论处,视情节轻重处理或交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注意宿舍内安全用电,室内禁止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并装接额定功率大于400W电器;人员离开务必检查并关掉所有电器电源。

第十二条  注意安全,放火防盗;员工离开宿舍必须关好门窗;室内严禁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现金、财物等应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应避免携入,遗失由各自负责。

第十三条  员工宿舍的公用水电设施若有损坏,宿舍长必须及时报告行政人事部派人修理,如不报告出现事故由该房室员负责。室员不得擅自违章维修,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四条  按时作息,宿舍就寝时间以不超过晚间十时为原则;休息后不得有干扰他人宁静之行为。上、下夜班员工应保持安静。

第十五条  住宿人员不得有意损坏宿舍公共财产及设施,如造成损坏,由公司行政人事部酌情处理,由责任人员负担该项修理费或赔偿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其他处罚。

第十六条  除有关人员查房、检修外,任何男士不得进入女宿舍,女员工不得长时间(超过两小时)在男宿舍逗留;员工亲友来访,男性不得进入女宿舍,女性不得长时间(超过两小时)逗留;若确需长时间逗留,须报经行政人事部批准。

第十七条  员工宿舍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并应遵守:

17.1  个人物品摆放整齐;不得随手乱抛垃圾;垃圾应及时清理至垃圾池。

17.2  每个宿舍由宿舍长安排卫生值日人员并应保持地面及门前清洁;每周应最少组织一次大扫除以清洁卫生死角;保持:宿舍内整洁卫生,室内无杂物,地面、墙面无污迹,天花板无蛛网,空气清新、无异味;下水道因卫生不清洁造成的堵塞由责任人承担其维修费用,如无法明确责任则由所住房间员工平均分摊。

17.5  不得于墙壁、橱柜上随意张贴字画或钉物品。

第十八条  行政人事部每周对宿舍卫生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每月综合评比一次,确定相关的奖惩制度并据以实施。

第十九条  员工必须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取长补短,和睦相处。

第二十条  处罚规定。违反上述款项者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通报、记过、开除及10元-100元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行政人事部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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