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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差旅管理规定
第一章 国内部分
第一条 本公司以及所属工厂及营业所的员工因公奉派国内出差办理公务者,依本办法规定发给出差旅费。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按以下标准发给出差旅费。
(1)乘坐火车及长途汽车,原则上应出具铁路局、公路局或汽车公司的购票证明单,如因故未能取得购票证明单者,由出差人出具凭单。
(2)乘坐轮船应取具轮船公司或旅行社的购票证明单或船票存根。
(3)因急要公务必须搭乘飞机者,应事先报准并凭飞机票根报出差旅费。
(4)搭乘公司的交通工具者,不得再报支交通费。
第三条 员工出差的膳食、住宿、杂费按下列标准核发。
(1)主管及以上级:每日120元。
(2)一般级:每日100元。
第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的下列费用,准予按实报销,并依下列规定办理。
(1)乘坐计程车,原则上应取得汽车公司开具的统一发票,无法取得者由出差人员出具凭单为凭。
(2)电话费应取具电信局的收据为凭。
(3)邮费应取具邮局的证明为凭。
(4)因公宴客的费用,应取具统一发票或贴足印花的正式收据为凭。
(5)因公携带的行李运费,应取具正式的运费收据为凭。
第五条 员工出差,应由派遣出差单位的主管填写通知单一式二份,递请核准后,一份送秘书处登记出差日期,一份由出差人凭以预借或报支旅费(按照规定格式逐项填写)。
第六条 员工出差销差后,三日内应填具“出差旅费报支单”,送请各单位主管核实后递请秘书处审核,总经理核准后,出纳人员才能凭以报支。
第七条 员工出差前,得凭核准的派遣出差通知单预借旅费,于出差完毕报支旅费时扣回。
第八条 市内及短程(一日内)出差人员,除按实报支车资外,另可报支误餐费。
(1)下午1时以后销差者准报午餐。
(2)下午8时以后销差者准加报晚餐。
(3)不得再报支加班费。
第九条 奉令调遣的人员,可以比照以上有关条文报支交通费、膳食费(1天)及行李运费。
第十条 调遣人员若在公司用膳,则不得报支误餐费。
第十一条 调遣人员若超过1天以上但不能视为出差的,可以由公司酌情予以补贴。
第二章 国外部分
第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奉派出国人员,除薪金照领外,并准予报支出差旅费,其标准如下。
(1)凡出国往返于公司指定地点的交通费按实报支,自行观光的交通费自理。
(2)膳、宿、杂费按当时行情,并依出差规定在报支额度内支给。
(3)派遣在同城市持续驻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按上列标准八折支给。
第十三条 受政府或其他机构聘请(派遣)出国考察或实习的本公司人员已在受聘或派遣的机构支领出差旅费者,不得再向本公司支领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期间,因公支出应取得正式收据并按实报销;其无法取得正式收据的零星付款,可以以出差人签呈为准。
第十五条 如因公务原因必须支付的费用而超过日用费规定的,可以呈请总经理核发特别津贴。
第十六条 国外出差旅费报销办法仍比照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下级职员与上级职员一起出差时,下级职员比照上级职员标准支给。
第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及顾问的出差旅费比照经理级标准支给。
第十九条 膳、宿、杂费的支领标准,因物价的变动,可以由总经理随时通令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核定后实行,修改时亦同。
二、员工出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
(1)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
(2)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差旅费,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
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
(1)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六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2)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
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
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差旅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
第六条 差旅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信费、交际费等,其标准另定。
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1)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
(2)膳食费按标准领取。
(3)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
(4)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三、员工出国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本公司员工因公经核准出国者,悉依本办法办理。
第二条 因公奉派出国人员,于出国前需先立承诺书(如附件一),言明按期归国并继续为公司服务;如在返国三年内自动辞职者,愿无条件赔偿出国期间之费用除以三年平均数额之差额,并放弃先诉抗辩权。
第三条 出国人员于返国后,应于两星期之内书面提呈出国经过及观感心得,必要时,由总经理排定时间,向公司内有关部门人员讲解心得及工作计划方针。
第四条 奉派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其薪金仍准照领,并可预支核定日数之差旅费。
第五条 出国人员应照规定期限归国,并于返国后10日内,持有关凭证向会计部报销,因故拖延不归或费用开支经审核不准报销者,概由出国人员自行负担。
第六条 出国人员在国外的旅行,应予规定的路程为限,规定以外路程的差旅费如经总经理核准者,准予报销。
第七条 出国接受技术培训或受国内外厂商机构补助人员,其差旅费如已由有关单位支给者,其支给部分不得再向公司申请,但厂商供给的费用较本办法所订的费用低时,其差额得由公司补助。
第八条 本办法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呈总经理核定公布实施,其修改或补充亦同。
附件一 承诺书
立承诺书人因公经×××股份有限公司派遣出国,谨保证:
(1)按期归国返回公司工作。
(2)返国后三年内决不自动离职,如有违背,愿依贵公司所订之办法负责赔偿,连带保证人愿负担一切连带赔偿责任,并放弃申诉抗辩权。
×××股份有限公司
立承诺书人:
年 月 日
连带保证人:
地 址:
身份证编号:
说明:
(1)因公出国者,其手续由总务部代为办理。
(2)在同一地区内停留30日以上者,自第31日起,膳宿杂费以八折计算。
(3)低职人员随同高职出国者,其费用可酌实情比照高职人员报支。
(4)美元汇率如有变动,视该汇率调整报销费用。
四、员工差旅费支给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依据人事管理规则制订。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支给依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 本公司员工出差分类。
(1)当日出差:出差当日可能往返者。
(2)远途出差:出差必须在外住宿者。
(3)国外出差;赴国外出差者。
第二章 当日出差
第四条 员工当日出差时由科长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当日出差每延误正餐时间一小时以上,按延误餐次支给误餐费,每餐30元。但外勤已支津贴人员概不支给误餐费。
第六条 当日出差除依前条规定支给误餐费外不另支付出差旅费。
第七条 当日出差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实数支给。
第八条 当日出差人员必须于当日赶回,不得在外住宿。但因实际需要,事先呈奉各部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按远途出差办理。
第三章 远途出差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远途出差时,必须事先填报“出差申请书”(格式另定,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部(室中心)经理(主任)或分公司经理核准后方可出差。
第十条 远途出差的员工可在“出差申请书”添附“出差旅费概算表”,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未及呈准出差人员,须补办手续后才能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因急病或不可抗力致无法在预定期限返回销差而必须延长滞留,经调查确实无误乃支给出差旅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必须于返回后三日内填具“员工出差旅费报告单”,报销出差旅费。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工具除可利用公司车辆外,以利用火车、汽车为原则。但因特急事情,经协理以上人员核准者才可乘飞机。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交通费凭乘车证明以实费计算支给。因乘坐出租汽车、三轮车,无法取得乘车证明者呈请部(室、中心)经理(主任)以上主管核准后实数支给。
第十六条 使用公司交通车辆或借用车辆者不得申领交通费。
第十七条 远途出差如利用夜间(晚上9时以后,早上6时以前)车次,住宿费减半支给。
第十八条 出差日自出发日至回公司日计算,但晚上出发或早上回公司者减半支给。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每日必须作出差日报向各直属主管报告。
第二十条 住宿费按出差人员在外住宿日数定额支给。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必须取得住宿费凭证(发票),但住宿在自宅(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费凭证者减半支给住宿费。
第二十二条 与经理以上人员随行,其住宿费不够时,可呈经上级人员核准,凭住宿费凭证,支给与上级人员同等住宿费或实费。
第二十三条 各分支机构人员因业务需要或受命到总公司述职,比照远途出差支给住宿费,但支领外勤津贴人员不得支给住宿费。
第四章 国外出差旅费报支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奉命或因业务需要出差国外时,必须填具“出差申请书”,记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要务等,呈由董事长核准。
第二十五条 国外出差人员凭核准的出差申请书预编出差费概算,于出国前向财务单位预借出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国外出差人员渡航费,董事长、总经理得按头等舱位实额支给,其他人员均按二等舱位实额支给。
第二十七条 国外出差人员的出差旅费,按下列标准支给。
员工差旅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确定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因公司业务出差的手续及差旅费支付标准。由于出差目的、性质、时间及费用支出千差万别,难作统一规定,故本制度仅作一般性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事项,均接有关细则处理。对海外出差,将另行规定。
第三条 出差分为“近距离外出”、“当日出差”(当日回来)和“住宿出差”三类。
第四条 近距离外出是指利用交通工具,以公司总部为中心,半径为×千米范围的外出。外出范围由总务部主管与总经理协商决定。在必要时,近距离外出可变更为当日出差,或作住宿出差处理。
第五条 当日出差,是指从公司出发后,当日可返回的出差。当日出差的地域范围由总务部主管与总经理协商决定。但它不得与前条所述地域重复。地理偏僻或交通不使地区,可按住宿出差处理。
第六条 住宿出差,是指出差到较远的地方,通常需要住宿的出差。因出差内容和需要时间的差别,有些住宿出差也可以作为近距离外出或当日出差处理。
第七条 出差路线一般应选择最短的且最方便的线路。应尽量减少出差所用时间。出差途中如遇天灾人祸等不可抗拒因素,需改变路线时,需得到总务部主管同意,按实际旅费支付。
第八条 员工私人旅行公务出差时,公司向其支付用于公务出差部分的差旅费。
第九条 出差费在区分“近距离外出”、“当日出差”和“住宿出差”前提下分别支付。
第十条 出差费及报销
1.出差费包括以下内容:
(1)铁路、船舶、飞机票费;
(2)交通费;
(3)出差补贴;
(4)住宿费;
(5)通讯费;
(6)其他伴随出差发生的正当费用。
2.铁路、船舶、飞机票费依种类和等级实报实销;
3.交通费指短距离乘坐公共汽车、地铁等的费用,据个人中报,接实际费用支付。原则上不得乘坐出租车;
4.出差补贴用于出差者的饮食和杂费支出,按出差回报定额支付。上午出差按全额支付,下午出差按半额支付,晚上8时以后不支付;
5.住宿费按定额住宿天数支付,在火车上过夜的按半额支付;
6.出差中的电话、传真、信函、汇款、邮票等通信费依据报销凭证实费支付。
第十一条 出差费原则上应在一周前,通过《出差计划表》提出预算,经分公司主管批复后支付。
第十二条 当交易客户、相关公司人员或公司管理人员随行,或因不得已理由,出差费超出规定时,经随行管理人员或公司财务主管批准后,按实际费用报销。
第十三条 驾驶或搭乘公司车辆出差时,不支付交通费。
第十四条 出差过程中,利用出租车仅限于有交易客户同行、紧急情况、有可能耽误出发时间或携带物品过重、下雨天访问客户等情况。这时按实额支付出租车费。但必须在出差费报销单中说明理由,并经随行管理人员或分公司主管批准。
第十五条 出差过程中,如遇出差人公休日,应以公务为重,继续执行出差任务。但是,如遇出差单位公休日,无法开展工作时,可安排休息。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出差前,应事先与有关单位联系。出差归来后,可补足休息日。
第十六条 出差过程中,因生病、交通中断或其他意外情况超过预定期限停留时,在查清事实基础上,可按长期滞留费标准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在出差过程中,如需向客户提供礼金(用于庆贺、吊唁、探望等),或赠送土特产时,其金额应限在××元以内。超出此金额须经上级主管批准。
第十八条 在出差地招待客户,原则上应先在《出差计划表》中提出具体预算,并经上级主管批准。其金额一般限定在×××元之内,部门主管以上限定在×××元之内。
第二章 近距离外出及当日出差
第十九条 出差者必须提交《出差申请表》,经主管批准后方可出发。
第二十条 出差者从公司出发和归来时,必须向上级主管报到。:不能按期回公司时,需通过电话等与化司联系。
第二十一条 当日出差者完成出差任务,回公司后,应填写出差回报,提交给上级主管。
第二十二条 近距离外出,仅对交通费实报实销。当日出差,依不同职务支付出差补贴和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日常性的当日出差费,可依据出差计划表提出概算,并预付出差费。
第二十四条 当日出差如遏紧急情况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需在外住宿时,按住宿出差的有关规定支付住宿费。但应提前与主管上司联系,井得到其批准。
第三章 住宿出差
第二十五条 出差者必须事先提出出差计划表,提交上级主管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出差者依据批复的出差计划表,向财务部提出出差费预算,并申请预付出差费。财务部对未清算上次出差费者,拒绝预付出差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者必须每日自出差地向上级主管寄进出差回报一式两份。但出差时问为二天者,可回公司后提交。
对不按规定邮送或提交出差回报者,停发相应的出差补贴,但经主管上司认为特殊情况者除外。
第二十八条 出差者回公司后,应于二日以内填写出差费表,经主管上司签字后,提交给财务部,以作结算。
如出差者回公司后遇公休日,原则上应在次日办理出差费结算。
第二十九条 对住宿出差者依不同职务支付铁路、船舶、飞机票费以及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三十条 出差者原则上应在公司指定的旅馆住宿。如变更旅馆,领事先进行联系。
第三十一条 在特殊情况下,经主管上司批准后,可搭乘快速列车或飞机出差。除总经理外,一般坐普通舱。
第四章 特别旅费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出席招待会、客户接待出差、投宿于公司驻外机构时,不支付住宿费。
来往于公司总部和各分,公司之问的出差,原则上必须利用,公司的住宿设施。 投宿于亲友家时,支付50%的住宿费。
第三十三条 在同一地区连续停留超过7日时,视为长期滞留出差。
第三十四条 出差目的与内容跟一般出差有区别的,为特殊业务出差,如参加研讨会、招待客户、随客户出差、到本公司分公司赴任等。
特殊业务出差的出差费支付标准如下:
1.出席研讨会时,支付火车、船舶、飞机票费,住宿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原则上实报实销;
2.因招待客户出差时,支付预算范围内的接待费,火车、船舶、飞机票费,住宿费、其他杂费和相当于30%的补贴,原则上实报实销;
3.异地赴任则按另行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出差中不允许进行私人旅行。在不得已情况下,如欲进行私人旅行,需得到上级主管的批准。
私人旅行日数应从本制度中的出差日期数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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