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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场员工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完善团场用工管理制度,逐步造就一支有共同的理想信念、崇高的奋斗目标、合格的生产技能、良好的道德风尚、严密的组织纪律的职工队伍,使团场逐步建立起劳动合同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的新型劳动用工制度。根据《兵团关于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农场全民所有制职工,是指团场与其办理了招录手续,签订劳动合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或有明确工作岗位,承担职工义务、享受职工权利的劳动者。
第二条 建立和完善团场劳动用工登记、管理制度,严把职工入口关,以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团场职工总量的增加主要通过发展二、三产业来实现,除师、团下达计划外,农业一线职工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三条 团场新招录职工,必须是符合兵师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职工配偶、子女,在同等条件下,团场优先录用。
团场对拟录用人员,加强资格审查,严格审验其户籍关系、健康状况、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及职业资格证书等资料。
第四条 进一步清理、理顺劳动关系
团场国有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到农业一线承包土地的职工。团场与其签订土地长期固定合同和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享受农业一线职工同等待遇。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团场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一)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后自动离团的团场职工,团场按规定程序通知本人限期回团场报到,对不明下落的人员通过省级新闻媒体进行公告限期返回,逾期不归者。
(二)原与团场工交建商企业签订停薪留职、自谋职业协议,协议期满不按时回单位,现仍从事个体经营的职工。
(三)团场所属工交建商企事业单位无正当理由有岗不就的职工。
(四)团场工交建商企业改制、重组转岗分流的职工,团场有可供承包的土地,本人不愿承包土地的。
(五)违反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的农牧一线职工。
团场不再办理停薪留职、自谋职业、挂靠等保留劳动关系事项。 第五条 因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单位整体划转到其他企业的职工,团场及时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职工与转入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六条 农业一线职工自身收益的“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项费用”按照师市文件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在本年度内全部缴清,拒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五项统筹”和“三项费用”的职工,不得享受有关待遇,团场视本人自动放弃职工身份处理。职工自身收益的“五保三费”随师市社会保险统筹计划的调整而调整。
第七条 建立富余职工自主创业激励机制,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团场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农业结构的调整力度,充分挖掘农业内部潜力,按照“就地、就近”原则,采取职工自愿方式,鼓励和引导一线职工在不改变原有身份、不影响自身定额地的前提下,向特色林果、畜牧和园艺业转移。
积极开展劳务输出,团场与师市内各类企业开展劳务合作,将团场因企业改制、结构调整、被征地、土地承包面积少形成的富余职工向师市、团场各类企业输送,引导职工转变就业观念,增强致富本领。
在农业一线富余职工转移就业工作中,对职工个人自行到师团招商引资企业就业的,可保留职工身份,依据“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团场和用工企业就职工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权利、义务等有关事项签订协议。
第八条 团场辖区内国有参股、招商引资、非公有制、私营及其它企业招录员工,可优先招录团场内部职工子女,在团场劳动保障事务管理站进行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并报师市劳动保障局。
第九条 坚持土地承包长期固定政策。
团场土地为国家所有,团场授权连队行使所辖土地的管理权。团场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土地长期固定合同期限相一致。已签订定额内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必须按照师土地流转程序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须经连队领导同意,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社区应加强职工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社区、连队每年对流转的土地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自行终止;因工伤残达到四级以上,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已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必须先退回承包的土地,再办理退休手续,收回的土地由连队作为经营地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职工队伍的管理。
团属各企事业单位和农业连队应依法制定和完善本单位规章制度,单位规章制度包括“未经单位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职工奖罚、
违反大宗农产品订单收购合同、违反劳动纪律、年度内不按时缴纳“五保三费”、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按规定程序非法流转土地”等内容及处理规定。单位规章制度经单位职工大会讨论通过,报团场劳动和社会保障科、工会备案,由团工会批复执行。
第十二条 以职工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培训工程为载体,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综合素质,加快职工增收。团场职工必须参加民兵、军事训练,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素质、科技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和维稳处突能力。
第十三条 《农场职工管理办法》经团场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并报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师法制办备案。
农场员工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场的合同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场及农场直属单位、基层单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动。劳动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级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按农场财务部门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农场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农场制定和修改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对合同的订立、审查批准、履行、变更与解除、纠纷处理等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等全过程的管理活动。
第五条合同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订立和管理工作,实行“谁订立,谁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本部门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合同谈判,拟定合同条款;
(二)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条款,必要时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办理合同送审、报批、盖章及送交存档手续;
(三)负责合同履行跟踪,追踪合同标的的内外质量,收集使用单位意见;
(四)及时妥善办理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事宜,并报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审查、批准;
(五)及时向合同管理部门报送合同正本、合同有关的各种纪要、变更澄清等资料,及时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六)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负责提供有关的一切资料;
(七)安排专人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及时做好本部门合同副本及有关文件的归档工作,建立本部门合同台账;订立合同如涉及农场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意见,然后签约。
合同管理部门
第六条政研室为农场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农场的各种合同。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修订合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宣传贯彻《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对直属单位以及基础单位合同经办人的培训;
(三)参与农场对外订立重大合同的谈判;
(四)对合同订立、变更及解除进行审查把关;
(五)负责农场及所属各单位的各类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农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七)负责农场合同台账、合同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八)协调农场内部和外部合同关系,对合同纠纷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条 农场财务部门是合同财务监督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从财务角度审查和监督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注重在价格、结算方式、票据等方面进行审查把关;
(二)负责发票的审查、签收、签发。核对发票金额和合同金额、发票内容与合同内容是否一致;合同批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不完备的,拒绝付款;
(三)负责按合同结算条款收、付款;
合同的签订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一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二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三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十五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十六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十七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
内到达。
(三)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十八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十九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
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第二十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
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二十一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
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二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二十三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四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七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二十九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一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第三十二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
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三十四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审查
第三十七条 合同订立前,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审查对方的资信状况和履约能力,内容包括:
(一)社会信誉(近三年是否有重大违约,是否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案件等)和履约能力(如生产能力、支付能力、运输能力等);
(二)审查营业执照是否真实、有效;
(三)核实对方的资产(资金)证明;
(四)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等级证书;
(五)审查法人证书及法人委托证书;
(六)根据合同性质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履约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无有效授权的,不得与其签订合同。
第三十八条 经办部门组织对合同进行业务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为:
(一)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二)是否各方谈判、协商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决策部门的决策意见;
(三)是否违反农场的规章制度;
(四)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五)语言是否准确、通顺。
第三十九条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签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二)条款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三)条款是否有冲突;
(四)条款是否有歧义;
(五)条款是否有效维护农场合法权益;
(六)条款是否完备。
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严密性可进行监督审查。
第四十条 提交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合同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办部门已经对合同进行了业务性审查,涉及财务事项的已经经过财务部门审查;
(二)合同当事人均未在合同上签字盖章;
(三)合同约定的内容尚未实际履行;
(四)需要同时附送的材料完备;
第四十一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的期限为在收到合同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视情况提出法律意见或解决问题的方案,业务紧急的,应尽可能满足业务部门的时间要求,业务特别疑难的,应合理延长审查时间。
第四十二条 合同管理部门审查后,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风险做出判断,并视情况提出防范或降低风险的对策。该意见不是最终的决策意见,而是业务部门做出决策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三条 合同报送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批准时,必须将法律意见书做为附件一并报送,根据批准人的要求对采纳部分和不采纳部分进行说明,经办部门合同存档时也应将法律意见书一并存档。
第四十四条 同一内容合同一般审查一次,由经办部门对采纳部分进行修改,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报送审查的,最多进行两次,审查人对合同文本和审查意见一并保存。
第四十五条 审查人对合同审查中涉及到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及适用范围
第四十六条宣传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
合同管理部门不定期的对外宣传有关合同法的相关知识,让百姓了解合同法的法律法规,如何签订合同。
第四十七条制定合同管理的规定、办法。
依法就合同的有关内容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贯彻实施《合同法》,合同管理部门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规定、办法以及一些管理措施。
第四十八条 条监督检查合同
监督检查是合同管理部门对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是贯穿整个合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的情况。对签约和履行中的不法行为予以纠正和制止,对不服或故意逃避监督检查的合同当事人移交法律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
(二)督促检查各有关主管部门合同管理工作,并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有力配合,一同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调解合同纠纷调解是指通过说服教育和劝导协调,使纠纷在当事人谅解的
基础上获得解决。调解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调解。它包括行政机关、有关的行业协会,以及其合同当事人以外其他第三人的调解。行政调解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通过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相互谅解,并根据法律和所签合同的约定自愿原则,以双方当事人同意找第三人调解的协议,这是解决争议的途径之一。
第五十条适用范围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包括土地、林地、滩涂、水面、草原等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使用国家资金项目合同及农场签订的重大合同等。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为了加强红星农场合同签证的管理,严格审核手续,完善工作规范,制定《红星农场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印章是“红星农场合同专用章”,以下简称“合同专用章”
(二)合同专用章的保管规定
1、合同专用章是农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合同具有农场法人资格的法律依据。
2、合同专用章代表农场行使对外签约具有法律依据的职能,由农场行政办公室保管,在农场合同管理部门(政研室)对合同审查批准后,报经农场场长签字和盖章。
3、合同专用章未经合同管理部门(政研室)同意不得私自带出、不得借用、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4、对违反合同专用管理规定而引发的一切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三)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该合同专用章仅限用于以红星农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就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签订的合同。
合同归档
第五十二条给合同编号,电子版目录留存一份,便于查找(电子版内容,可以包括目录序号、合同号、甲乙双方的单位名称,或一些重要的备注)。
第五十三条 合同要放在档案盒里,或者档案袋里订书钉钉不到的地方,可用长尾夹夹起来,或者“装订夹”装订起来。
第五十四条在档案盒或档案袋的封面贴上和目录配套的编号。贴条(A4纸大小)的内容,可以包括,目录序号,合同号,甲乙双方的单位名称,基至可贴上整理人等。
第五十五条用合同借用签收本,来借就签字,归还也要有记录(借用内容设计在贴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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