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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调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集团公司)的员工调配管理,根据集团公司《管理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调配管理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员工调配实行集团公司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各分子公司两级负责制。人力资源部门为员工调配的管理部门;
(二)人岗相宜、科学配置的原则;
(三)严格在定编定员范围内调配的原则;
(四)内部调配为主,外部调配为辅的原则;
(五)调配与招录互补,不得私自进行调配。
第八条 对提拔任用人员的调配由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依据相关任免文件,按权限办理调动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原则上不能调动:调出员工所在岗位缺员的(或调出员工所在岗位定员不足的);要求调入超员岗位的;员工所从事工种(岗位)与调入单位所需工种(岗位)不相符的(经调入单位公开招聘录用的除外);未转正定级的员工;经专项技术培训尚在约定服务期限内的。
第十条 集团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集团公司范围内直接对员工进行调配。
第三章 外部调配
第十一条 员工从集团公司外调入或调往集团公司外称为外部调配。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集团公司系统外的人员调入。确需调入的,必须是在集团公司审批的劳动用工计划内且是岗位急需的人员。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发出商调函,调本人人事及社保档案,安排本人在指定医院体检,审查合格后,再发出正式调动函,办理相关调动手续。调入人员超过人事工资关系介绍信规定报到日期的,可不予接收。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严格控制重要岗位和技术技能骨干人员外流。申请调往集团外的员工,须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及集团公司所属分子公司逐级签署意见。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和紧缺的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请调出的须由分子公司报集团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分子公司办理调动手续;其他人员的调出由分子公司审批并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章 其他情况下的调配
第十四条 因整建制划转、移交的人员,相关方案确定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因新建项目或重点项目急需用人及工作需要等,经集团公司研究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直接对相关人员进行调配。
第十六条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后,按照集团公司统一安排的时间持就业协议书、报到证到集团公司报到,集团公司进行分配安置。
第十七条 在具体的调配过程中,要打破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做到能者上,庸者下。
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为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实现人事调配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人事政策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人事调配原则
(一)按需调配、优化结构、提高层次、促进发展,以增强学院办学活力。
(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公平竞争、择优选用,以提高办学效益。
(三)强化编制意识,在核定的编制、岗位设置数内进行。
(四)以师资队伍建设为重点,大力加强学科带头人、青年骨干教师、"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二、人事调配形式
(一) 录用
1、录用毕业生应具备的条件:
(1)政治思想表现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品行端正,学习成绩优良,曾获得过学校表彰。同等条件下,应届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中共-党员优先考虑。
(2)补充的教学科研人员,要求专业对口,一般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学位。急需补充的紧缺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高中起点全日制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英语专业教师应通过专业英语八级、口语四级考试。
(3)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身高、仪表、普通话等符合教师的基本素质要求。
2、调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根据学院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只调入教学科研骨干。且调入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以上学位。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高校教师的调入。
(2) 身体健康,教授50周岁以下,副教授(或其他系列正高)或博士研究生4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35周岁以下。对专业急需、综合条件好的教师,年龄可适当放宽。
(3) 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3、录用程序和手续:
(1)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人事处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审核,拟提进入业务考核的初步人选,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确定进入业务考核的人选。
(2)院业务考核小组按考核程序组织考核。业务考核小组由分管院领导和人事、教务、用人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同或相近专业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2-3人组成。考核小组通过试讲、答辩与实践技能考核相结合的综合评定方法对应聘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形成书面考核意见并排出先后顺序报分管院领导审核。
(3)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
(4)拟录用人员经体检合格后,报上级人事部门审批后方可正式录用。
(5)学院与录用人员签订相关协议,实行合同管理。凡违约者应向学院缴纳违约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5000元,其他人员3000元。
(6)应届毕业生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学位证等;调入人员持行政(组织关系)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在规定期限内到学院报到。无故未按期报到或三个月内未到我院工作者,终止录用关系。
(二) 调出
为保持教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对教职工实行在校服务期制度。从校外调入我院工作的各类人员和录用的应届毕业生,在办理报到手续时,须与学院签定有关协议和聘用合同,明确服务年限。各类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提出调出要求,如确需调出者,按学院规定和有关协议处理。
1、教职工在校服务年限分别为:
(1) 学校引进的博士研究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服务年限为8年,硕士研究生(含学位生)为5年,本科毕业生为3年。
(2)学校委培、定向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服务年限为8年,硕士研究生(含学位生)毕业(获学位)后服务年限为5年。
(3)国内外访问学者访问期限在一年以内服务年限为3年,一年以上(含一年)服务年限为5年。国内进修一年以内服务年限为2年;一年以上(含一年)服务年限为3年。以上服务年限均指访问或进修结束后的服务年限。
(4)在校期间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服务年限为3年;评聘副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服务年限为5年;评聘正高专业技术职务者,服务年限为8年。以上服务年限均指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后的服务年限。
以上规定的服务年限不重复累计,只按未满最长的一个规定服务年限计算。规定的服务年限不含脱产学习、进修时间。
2、在服务期内或在教学、科研等方面承担着重要任务而未完成者,一般不准调出。经学院批准调出者,必须遵循以下规定:
(1)学院引进的毕业生和各类调入人员,服务期未满的,须返还学院用于引进(调入)或进修培训支出或承担的相关费用,返还标准根据服务年限折算。具体办法如下:
--学院引进的博士、硕士、本科等各类毕业生及各类调入人员:
[一次性补贴(安家费、住房补贴)+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返还标准=──────────── (规定服务期-已服务年限+考核不合格年限)
规定服务期
--学院委培、定向培养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上学期间学院承担的全部费用+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返还标准=────────────── (规定服务期-已服务年限+考核不合格年限)
规定服务期
其中:上学期间学院承担的全部费用(培养费、差旅费等)、科研启动经费(补贴)。以脱产方式参加学习的,还须返还学习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和福利等。
--参加过培训(国内外访问学者、进修等)的教职工在服务期内调出者:
[培训期间学院承担的全部费用+科研启动经费(补贴)]
返还标准=────────── (规定服务期-已服务年限+考核不合格年限)
规定服务期
其中:培训期间调出者,须返还培训期间学院承担的全部费用(培训费、差旅费等)、科研启动经费(补贴)。以脱产方式参加培训进修的,还须返还培训期间学院支付的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和福利等。
(2)教职工离开我院,涉及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问题,给我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给予我院必要的经济赔偿。
(3)教职工到我院工作时,属照顾性质,接收(含调进或录用)其配偶或子女在学院工作的,其配偶或子女原则上一并离开我院。
(4)违约处理。教职工在服务期内因不能履行《聘用合同书》、《xx学院引进高层次人才协议书》、《xx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约》、《xx学院教职工培训进修协议书》等约定,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本办法有关服务期的规定,违约金按职称或学历(位)对应标准就高执行,具体标准为:服务年限每少一年,正高,10000元/年;副高或博士,8000元/年;中级职称或硕士,6000元/年;其他教职工,4000元/年。
3、调出程序
(1)凡要求调动者,须提前一个月向所在单位递交申请报告,详细阐明调动原因和去向。
(2)申请调动者所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申请者的具体情况,做好本人思想工作,核实情况后签署明确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人事处。拟调出人员系科级以上干部,还要经组织部门签署意见。有科研课题者,要经科研产业处签署意见,如为课题负责人,须将课题留在学院。
(3)人事处根据个人申请及其所在单位意见,结合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及其所在单位人员结构状况进行审核。报经院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提交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同意调出者,由人事处办理有关调出手续。
4、调出手续的办理
(1)人事处接到调令后即通知拟调者所在单位,被调者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填写《工作人员离校运转单》,经相关单位、部门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方能办理调出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暂时无法交接或工作尚未完成,所在单位应及时与人事处联系,由人事处负责向对方单位协商,可延期报到。
(2)办理手续期间,被调者如能接受分配的工作任务,完成规定的工作量,并且工作认真负责,工资及津贴照发;如不能接受任务或相关单位已不向其分配任务者,从批准调动的下月起,停发其工资及津贴,限期调出。
(3)对商调过程中,出现不辞而别、自行脱岗、离校者,各单位应立即提出处理意见送人事处,人事处负责停发其工资及津贴,并按旷工处理;超过15天不返校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其中,与学院签定各类合同的人员,由人事处按有关法律程序,追回损失。
5、教职工以其它方式离开学院(含辞职、离职、自费出国、报考非在职研究生等),参照调出有关规定执行。
(三) 校内人员流动
1、校内人员的流动应有利于理顺关系,专业对口,学以致用,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充实教学、科研一线力量,有利于加强学院的薄弱环节建设,优化队伍结构。
2、校内单位内部调整岗位,如不涉及改变编制性质、工种等情况,可由所在单位根据调配原则自行调配,填写《单位内部岗位调整备案表》,经部门研究同意、院分管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审核备案。
3、校内单位之间人员流动(校内调动),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校内调动审批表》,经所在单位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拟调入单位编制情况和岗位要求等进行审核,并征求拟调入单位及分管院领导意见,经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由人事处办理调配手续。
4、因工作需要组织决定调动的,本人和相关单位应顾全大局,积极配合,服从组织安排。
5、非教师系列人员调配教师岗位,一般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在部门编制和岗位许可的情况下,参照新教师录用考核程序进行调配。
6、华扬公司的企业性质人员不再流入学院事业岗位;华扬公司下属校办企业的企业性质人员不得流入华扬公司和学院事业岗位。
三、人事调配纪律
(一)参与人事调配工作的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人事调配工作纪律,掌握政策,坚持原则,热情服务,秉公办事。对违反调配纪律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二)各用人单位必须顾全大局,认真遵守学院人事调配政策及有关规定。未经学院同意,不得安排未履行报到手续的拟调进(录用)人员上岗工作。
(三)调配工作要严格遵守调配纪律,严格执行调配程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执行人事工作的回避制度,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研究和承办亲属调配事宜。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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