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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和任用的报告

时间:2022-05-10 09:41:33 人力综合知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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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配和任用的报告

第一章 总则

人事调配和任用的报告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管人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平等竞争、规范管理的用人机制,推进学校改革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事调配工作的原则

1.坚持“德才兼备、人尽其才、保证质量、精干队伍、紧缩编制、合理使用、提高效益”原则。严格执行人才标准和调配条件,既要满足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对人员的需要,又要避免人浮于事和不当调配。

2.坚持“编制管理”原则。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执行年度编制计划,原则上不突破部门编制数额和年度用人计划。

3.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人事调配工作,对本单位拟接收的人员,要听取广大教师的意见,认真考察,在提高人事工作效率的同时,确保调配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学校事业编制范围内各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 人员调入(含毕业生接收)

第四条各类人员调入必须以学校当年度公开发布的进人计划为依据,除下列情况外,未按计划执行的,一律不得办理调入手续。

1.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安置的人员。

2.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免机关任命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3.引进科学院院士、工程院院士、省(部)级以上学科带头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确认急需引进的其他高层次人才、短缺专业人才及其需要安置的配偶。

4.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的调入要遵循“三高”(水平高、职称高、学历高)的原则,其教育背景或研究方向必须与引进学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同时考察政治思想状况、业绩能力、学缘地缘关系,以保证教学、科研队伍的质量。同时对调入人员的年龄作如下要求:

1.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教授(研究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

2.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具有博士学位者或具有硕士学位的副教授(副研究员),年龄在35周岁以下;

4.具有硕士学位者,年龄在30周岁以下;

5.特别优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短线专业未达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如确因工作急需,必须具备本专业普通本科教育背景及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45岁以下,方可调入。

第七条 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专职辅导员调入依照《广东商学院辅导员工作规定》(粤商院党〔2010〕1号)及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的调入,确需调入非教学人员,必须坚持编制许可、工作急需的原则,但调入人员至少要求具备普通高校研究生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

第九条调入专职教学、科研人员,在各用人单位通过试讲或作学术报告考察的基础上,由学校统一组织考察,最终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十条调入非教学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笔试,并根据应聘人数和招聘岗位按不低于3:1的比例组织面试,最终确定聘用人选。若有特殊原因,经批准按2:1的比例进行面试。

第十一条各类人员调入按以下程序审批:

1.专职教学、科研人员经试讲(作学术报告)、面试考察合格,送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2.非教学人员经笔试、面试考察合格,送分管校领导和主管人事的校领导审批;

3.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经考察合格后须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

4.调入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或接收应届毕业生均须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办理调动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调入人员来校报到时必须签订服务协议或聘用合同,服务协议一般为6~8年,实行人事代理制、编制内合同聘用制的人员,服务协议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章 人员调出(含辞职)

第十三条教职工要求调离学校的,由本人于每年5月31日前和11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研究,主管人事工作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人事处初审,学校于每年6月、12月集中研究两次人员的调出问题。人事处按下列程序办理:

1.中级及中级以下职称人员经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长审批;

2.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

3.副处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4.所有同意调出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均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一周),公示无异议者,予以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四条 除因上级机关提拔、任用,教职工服务期或校内岗位聘期未满的,原则上不得调出。确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调出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1.享受学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的,须全额退返学校提供的人才引进经费。

2.须一次性退返工作期间由学校资助培训的所有费用(含学历教育、进修、访学等)及脱产学习期间计发的职务岗位津贴。

3.正高级职称按每少服务一年5000元的标准交纳违约金(在校服务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半年计服务期;不满半年的不计服务期,下同)。

4.副高级职称、博士学位获得者按每少服务一年4000元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5.其他人员按每少服务一年3000元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第十五条教职工服务期或校内岗位聘期已满的,校内工作期间若享受了学校提供的培训资助或人才引进优惠待遇,须将资助培训经费和人才引进经费的50%退返学校(上级机关提拔、任用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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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正在承担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重大横向科技课题等的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正式结题和通过验收后,方可申请调离学校。

第十七条 属学校引进人才照顾性调入的家属,若主调方提出调离或辞职,照顾性调入方应同时调离或辞职,否则,学校按待岗人员处理。照顾性调入方若是业绩突出的骨干专任教师,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留校继续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与经济活动(含财、物的管理)有关工作的人员,经批准调出或同意辞职的,在其办理手续前,还须经学校审计部门审计,作出结论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凡经学校同意调出的教职工,若未正常承担工作任务,商调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月,即在人事档案寄出后两个月内须办理完毕所有调离手续。商调期间,按以下办法执行。

1.正常承担工作任务的,按全职人员发放工资和津贴。

2.未承担工作任务,但参加正常考勤的,发给基本工资部分。

3.未承担工作任务,且未参加正常考勤的,停发工资和津贴。

第四章 校内调动

第二十条 校内各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编制情况对校内人员进行调配,或经学校同意后在校内进行公开招聘。

第二十一条 校内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申请调入单位研究,并经调入、调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及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同意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则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二十二条涉及教学、科研人员校内调动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会同所在单位、申请调入单位、教务处或科研处研究,并经调入、调出单位分管校领导及主管人事的校长审批同意后,在全校公示(公示期一周),如无异议,则可办理校内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部门内部人员调整,若不改变编制性质,由部门自行安排,调整后送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四条非教学人员转向教学、科研类岗位,必须具备博士学位。

第五章 借调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予借调。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借调到上级部门工作的,需本人所在单位及相关单位同意后报学校批准,送人事处备案。借调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

第六章 辞退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现《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况的,学校予以辞退。

第二十七条 辞退工作人员,由当事人所在二级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讨论研究后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予以发文。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作辞退处理的人员,人事处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和当事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辞退的人员,若涉及经济、法律责任的,学校继续追究其应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七章 自动离职

第三十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主动向学校说明原因或经学校督促,拒不返回学校工作的,学校按自动离职处理。

1.未请假或超出准假期限,擅离工作岗位,旷工超过一个月。

2.出国逾期不归已超过规定期限,又不办理延期手续。

3.以休假为名,从事经营活动。

4.本人申请调离(辞职),未经学校批准即擅离工作岗位,旷工已超过一个月。

5.本人申请辞职,获学校批准后,不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旷工已超过一个月。

6.其他符合按自动离职处理条件处理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出现有自动离职情况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材料形式报人事处,经校长办公会审定批准后予以发文。

第三十二条经学校批准作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同时按本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按本规定做辞退处理或自动离职处理的人员,如不服学校处理决定,可自学校处理决定发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而致逾期者,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监察部门提出申诉,逾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广东商学院人事调配暂行规定》(粤商院〔2004〕26号)同时废止。校内文件与本规定相冲突的,以本规定为依据;本规定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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