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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员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2:37:24 员工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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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站员工管理制度

人事管理

客运站员工管理制度

(一) 人员聘用管理

1、聘用申请流程

1.1各部门需聘用人员时须提出申请,列明条件、拟任职务(或拟上岗位)、

拟定报酬等项目,呈总经理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聘用副站长及(含)以上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批程序将由总公司另行规定。

1.2由办公室公开进行招聘并协同用人部门根据报名情况择优面试。

2、聘用人员入职程序

2.1经批准录用的人员,报到时携带下列证件:

(一) 按公司要求填填表写员工登记表;

(二) 身份证复印件;

(三) 一寸相片3张(彩色);

(四) 体检表;

(五) 学历证件及复印件,职能证件及复印件。

(以上应缴资料视情况可增减)

2.2新进人员按顺序逐项办理下例手续:

(一)领取员工手册及工作证;

(二)领取考勤卡并熟悉其使用规定

(三)领取工作服(视工作需要);

(四)领取物柜钥匙,或办公桌钥匙、文具等(视工作需要);

(五)视情况引导参观各部门及安排职前训练。

2.3 办公室依据报到程序单随后应办理以下事项:

(一)填“人员覆历登记表”,

(二)登记办公室管理用的“人员状况表”

(三)如是管理人员,即发布“任职(任命)通报”;

(四)填制“薪资通知单”送财务部门办理核、发工薪;

(五)收齐新员工应缴资料, 建立个人档案

3、聘用人员试用期管理

3.1原则上管理人员、职工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佣;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试用时间

3.2使用人员因品行不良、工作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以及由其他严重违反车站制度得行为,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一个月者,工资视为培训费用不予发放。

4、工种

按工作性质可分为临时工、合同。

5、解聘

员工在工作时间违反车站管理制度或在工作上不能胜任,部门主管应报车站

站长批准后予以解聘

(一)员工考勤管理

1、考勤内容

A下列情况未经请假批准者予规定:

迟到:上班时间已到而未到岗位者:

早退:下班时间未到而提前离岗者:

旷工:未经请假不上班者。

B. 本公司员工一律实行上下班打卡制度。

C. 常白班员工每天刷卡四次,上班时间: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D  因工作需要,所有员工的上班时间均提前10分钟。

E.员工要按时上下班,无故不得迟到、早退。

F.迟到或早退不超过15分钟者,每月首次迟到罚款10元,早退罚款50元;

当月重犯按倍数递增处罚,全年每累计6次计旷工一天。

G.迟到或早退超过15分钟至30分钟以内,每月首次到罚款20元,早退罚款100元:当月重犯按倍数递增处罚,全年每累计3次计

旷工一天。

H. 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记旷工一天。

旷工一天处300元罚款,全年累计旷工超过两天每天罚款500元。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作开除处理(公司不予结算所有工资、奖金)

1.因非本人主观原因致使迟到者,经部门管理人员或办公室主任查明

可准予补办请假,但需经站长批准。

2. 本公司除下列人员免打卡外,均应按规定于上下班时间打卡:

车站站长

3.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应亲自在规定时间、制定地点刷卡。委托他人代打卡者,相关双方各罚款300元,重犯者开除。公司对检举

揭发此类违纪行为的员工奖励100元,同时为举报者保密。

4. 中午下班、上班不得一次打连卡,两次打卡时距在30分钟以上。

5. 所有人员须先到公司打卡报到后,方能外出办理各项业务,特殊情况需部门主管签字批准;不办理批准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2、请假规定

所有请假必须由员工本人申请(写请假条),交由部门主管办理审批手续。

一、事假

1、员工申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特殊情况除外),员工每年累计事假超过14天,每  天扣100元。

2. 事假2天(含2天)以内的,由部门主管签批;2天以上的,须报车站站长审批;5天以上的须报总公司总经理审批。

二、婚假

本规定婚假享有者为员工本人。员工须在车站服务满一年后方可享受,须达国家规定的法定年龄,婚假提前15天向部门主管提出

申请,由车站站长审批后放可用假

1、 员工婚假为3天,超出按事假处理。

2、 员工婚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往返路费不予报销。

三、丧假

1.. 员工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员工直系亲属为:祖/外父母、员工本人或配偶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员工其他其他亲属丧亡请假按事假论。

2. 丧假为3天,由车站站长审批,超出丧假天数按事假论。

3. 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四、产假

1. 员工产假须备案。

2. 女职工生育前后给产假共计30天(包括工休、节假日),生育上班后两个月内每天给予一小时的哺乳时间。

3. 产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五、工伤假工资

1. 员工工作时发生的工伤,经部门主管审核,。工伤假期间发放基本工资。

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部门主管。所有员工请假,应将批准的假条送车站办公室,办公室根据员工请、销假时间核销考勤记录

一、请假

1、 法定假期

2、全年共计10天,分别为元旦1天、“五一”劳动节3天、国庆节3天、春节3天。

3、法定假期,各部门根据本部工作情况按排调休、轮休、并设置值班人员。

4、各部门分别于法定期间休假前、后两天内,将本部门休假安排报车站办公室备案。

二休假

1. 公司安排员工每月四天的休假。

2. 各部门编制的休假,排班表必须使用统一的格式,于每月28日将下月休假,排班表一并交至车站办公室。

3. 员工本人当月放弃休假,既不再安排休假,也不补发工资。

4. 新员工入职,当月享受2天的休假待遇。

5.员工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论。

6.员工凡有加班均按下列规定发给加班费工资。

7.平时加班给以基本工资的150%加班费。

8.公休加班给以基本工资的200%加班费。

9.国家规定节假日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而无法补休的,给以基本工资的300%加班费。

行政管理

(一)、宿舍管理

一、住宿条例

1. 非本单位员工,不准在宿舍留舍留住。

2. 属本单位员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入住

(一)患有传染病者。

(二)有不良嗜好者。

(三)有粗暴行为者

3. 员工住宿、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未经同意擅自住宿者罚款30元。

二.住宿人员管理条例

1.服从站办室管理,不得擅自换床位及内部设备,或占用他人物品。

2.爱护宿舍公物,损坏公物应照价赔偿,赔偿费酌情由薪资中一次或分期扣除。

3.室内严禁烧煮,烹饪或私自接配电线电器(如电熨斗、电炉等),扣除。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单位提出申请。

4.室内不得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等危害违禁物品。

5.使用音响设备不要太大,以免妨碍他人休息。

6.住宿员工不得在宿舍内酗酒,赌博、传播色情信息。

7.住宿人员要节约用水,用毕应立即将龙头关闭。

8.员工于上班时间严禁私访,特殊情况需部门同意方可,但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9.来访人员在宿舍内注意交谈,切勿影响他人休息。

10.贵重物品自行保管,自行负责:不得在墙壁上剪贴字画及乱订衣架等。

11.住宿人应注意礼貌相待,和睦相处。

12.住宿人员不得到异性宿舍走访,逗留。违者罚款10元。严禁员工及非住宿人员在异性宿舍住宿,一经查出,相关人员处以300元/罚款,并通报批评。

13.宿舍内卫生有住宿人员轮流值班,清理整理。

14.个人物品须于起床叠放整齐,不得随意放置;。洗晒衣物须按指定位置晾晒。

15.污秽,废物等垃圾,须集中于指定所倾倒,严禁从楼上抛丢垃圾,杂物,违反者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6.住宿人员不得在床上抽烟,烟灰,烟蒂不得丢弃在地上。

一、退宿条例

住宿员工如由下例行为之一者,取消住宿资格:

(一)不服从管理者。

(二)在宿舍赌博、殴斗及酗酒屡教不该者。

(三)蓄意损坏公用设施或公物者。

(四)未经允许可擅自按装电灯及插头或其他电器者。

(五)散布谣言,集会结社,妨害治安者。

(六)经常妨碍宿舍安宁,屡教不改者。

(七)有偷取行为者。

凡辞职,辞退或勒令退宿的人员,须于接通知之日起二十四小时之内欠迁出宿舍,所有携带之物品应经保安检查后,方可搬出。

(二)、就餐管理

用餐时间:

中餐中午11:30—12:30,晚餐下午5:30—6:00

1. 员工中餐、晚餐的伙食标准为4元/餐,员工个人承担1元/餐。早餐、夜宵费用由公司承担(按1元/人标准)

2. 食堂的一切设备、餐具均有登记、有账目,员工就餐时对放置在公共场所内的 任何物品(公家或私人),不得随意搬动和拿

作他用,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餐具者,由食堂管理人员负责要求其照价赔偿。

3. 员工就餐时要自觉按先后顺序排队打菜。

4. 员工就餐要根据自己的饭量合理取用,以免造成粮食的浪费。

5. 员工由权利对食堂就餐,卫生状况进行监督,可提议,以协助食堂完善管理。

6. 未经许可,非就餐时间,员工不准进入厨房,违者罚款50元。

(三)、工作服管理

一、工作服种类:

1、客运部人员工作服

2、保安部人员工作服

二、使用年限

1、 工作服穿着及保管以两年为期,自领用之日起算。

2、工作服如未达使用年限遗失或损坏者,应按原价赔偿。所有员工离职/辞退时,须归还工作服,不归还工作服的,服装费用从

其结算工资中扣除。

三、员工着装规定

1、穿工作服即代表本车站形象,必须保持整洁,有损坏时应及时修补;

2、未方便工作,工作服可以穿出单位外。

3、员工上班期间必须穿工作服,穿着时要整套着装。

4、上班时必须佩戴工作证。

5、员工不得动工作服的样式和穿法。

1、本手册中未明确规定但与员工有关的其他事项,具体请参照总公司的车站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2、本手册是本车站各项运作的基本准则。

汽车客运站客运服务规范2015-10-24 15:55 | #2楼

一、目的:规范入驻我车站全体司乘人员的服务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兑现我站对社会的服务承诺,在社会上和广大旅客中树立

镇客运车站的良好想象和信誉。

二、范围:车站办公室负责客运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服务要求

(1)司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法规,严格执行客运行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我车站的站场管理制度。

(2)司乘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车站对旅客的服务承诺,坚持“乘客至上,服务第一”的服务宗旨,做到文明经营,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要尽量满足旅客要求,遇事要耐心,多作解释说明,不得与旅客发生争吵,不得以恶劣的服务态度对待乘客,更不得谩骂和殴打旅客。如乘客投诉经调查属实,每次予以对线路车主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将解除合同,禁止入站。

(3)凡属我车站内的工作人员均要求做好仪容整洁得体,违反车站着装规定者,每次罚款20元。

(4)监督:凡进行我车站配客营运的车辆都要在车门上印有公司标志、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5)对待老、弱、病、残和有需要帮助的人,要主动及时提供帮助,发扬助人为乐、救死扶伤精神,凡受到乘客表扬者,经调查属实,我站将给予通报表扬和奖励。

(6)提倡文明优质服务,发扬拾金不昧的精神,若拾获乘客或他人财物,须立即交还失主或报车站办公室并办理移交手续。如有拾获遗物不上交者我站内工作人员,经查实,除退回财物之外,并按财物价值的2-5倍处以罚款,触犯刑法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7)必须严格执行上级运管部门对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乘客的权益。维护车站声誉,在我站卖票配客经营的车辆,如发生中途甩客或将旅客移交他人运送,凡被乘客投诉或被公安和运管部门查处的司机,公司将视其情节严重,责成当事人停班整改,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外,另处以500-3000元罚款,同时要求线路车主作出书面保证,经我站同意后才能恢复营运。对不能限期改正的我站可以另行引进线路经营。

(8)发生恶性服务违章事故,手段恶劣影响极坏,对我站形象、信誉造成严重损害的,以及一年内被运管及其稽查执法部门发现违规达4次的车辆,由我站向线路车主发出违规处罚通知书,并可对该线路进行停班整顿。经教育并整改后方可恢复营运。如一年内违规5次的车辆,公司即收回该线路入站资格,直接取消其与车站的合同并可不予退还进站押金。

(9) 车站办公室或调度室接到投诉时,要按规定程序了解事实,做好记录,及时向站领导反映,跟踪处理情况,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投诉者。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增强车站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险火患,确保生命与财产安全。

2、责任

安全委员会为车站消防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3、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① 车站站长为车站的直接消防责任人,各部门主管为该部门的消防责任人。

② 责任人职责:贯彻上级有关工作的方针;组织在站内及部门开展消防工作;监督消防制度的执行;定期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指挥消防救灾工作。

③ 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同时必须配合防火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掌握消防知识,自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

④ 车站以保安队为主体加上电工成立义务消-防-队,制定应急方案,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

4、 在车站候车室,站长,发车位等经营场所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5、 经营场所必须按防火、灭火要求摆放消防器材,定期维护、检查。公众场所必须保证安全通道的畅通,行包托运的货物堆放间隔要符合消防规定。

6、各责任人定期组织对经营场所内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并更新消防器材上的检查合格标志。如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同时做好检查记录。

7、当日晚班值班管理人员下班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类电闸是否关好,消除隐患。

8、做好防火宣传及安检工作,禁止旅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车站坐车;对发现的情况要及时跟进处理,并通知驻站公安执勤人员,严格禁止在车站经营场所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9、车站候车室内,除指定的吸烟区外,其他地方严禁吸烟;吸烟区内,严禁乱扔烟头,以防引起火灾。

10、基建项目报建要经消防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11、车站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采取措施:

①    发现火灾时,果断运用最近的灭火器进行灭火。

②    如在站场或站内客车上发生火灾时,在场员工必须立即引导车站乘客疏散。

③    同时拉响报警器并立即就近拨打火警电话“119”,申报自己的身份和火灾地点、火灾类型。

④    立即报告上级,组织灭火。

⑤    截断电力、可燃气和液体的输送途径。

12、车站场所周边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报警,酌情组织力量提供求援。

13、车站员工要严格遵守以上制度,违反或不尽职者,将酌情处理。导致火灾造成损失者,将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灭火有功者,给予奖励。

(二)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1、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广东省消防实施办法》;

②    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③    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④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⑤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⑥    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⑦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⑧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2、 车站专职安全员为车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车站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如下:

①    贯彻执行《消防法》及《广东省消防实施办法》;

②    制定车站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③    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操作规程;

④    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⑤    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⑥    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⑦    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

⑧    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三)消防紧急救援援预案

1、目标

为做好车站内的消防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能及组织队伍进行灭火,特制定本紧急求援预案。

2、适用范围

xx汽车总站站场

3、紧急求援机构设置

设立公司消防紧急求援指挥部,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车站站长

副总指挥:车站分管安全的副站长

指挥部日常工作由车站办公室负责落实,由办公室主任及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工作

4、现场紧急处理小组

组长:车站站长

副组长:办公室主任

组员:安全委员全体工作人员、车站全体员工,驻站人员

5、发生火情时各消防责任人、队员的职责和救火程序:

①    发生火灾时,发现火灾的员工或值班门卫等第一时间向车站领导及总公司领导汇报,其余人员第一时间提灭火器冲向火灾现场。

②    公司保安队负责人接到报告后,立即集合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并马上拉响警报,并根据火灾情况决定是否报警。

③    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现场后,立即疏散在场车辆、人员到空阔地方,再控制火情。

④    各义务消-防-队员听到火警后,立即提起本单位部门灭火器赶赴现场灭火。

客运站员工管理制度2015-10-24 8:52 | #3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以下简称客运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加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一)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二)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三)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第八条包车客运按照其经营区域分为省际包车客运和省内包车客运,省内包车客运分为市际包车客运、县际包车客运和县内包车客运。

第九条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第十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3)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本规定所称高速公路客运,是指营运线路中高速公路里程在200公里以上或者高速公路里程占总里程70%以上的道路客运。

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4.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而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本规定所称交通责任事故,是指驾驶人员负同等或者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驾驶人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客运站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站级验收合格;

(二)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及建设要求》(JT/T200)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服务规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车辆发车前例检、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品查堵、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开业的相关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2.企业章程文本;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6.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二)同时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见附件2);

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状况调查、运营方案、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等;

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和停靠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

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

第十五条已获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客运班线时,除提供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二)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如果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当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

(四)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客运站经营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申请表》(见附件3);

(二)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三)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专业证书及其复印件;

(四)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客运经营、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和客运站经营的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客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5),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及要求、经营期限;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见附件8),告知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属于跨省客运班线的,应当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客运站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6),并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经营者名称、站场地址、站场级别和经营范围;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7日内发征求意见函并附《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传真给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目的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日内将意见传真给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同意的,应当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跨省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被许可人应当按确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承诺书。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人落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车辆符合许可要求后,应当为投入运输的客车配发《道路运输证》;属于客运班车的,应当同时配发班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7)。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

第二十三条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向不同级别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由最高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注明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的经营范围,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向被许可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二十五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道路客运经营者设立子公司的,应当按规定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经营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七条对同一客运班线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跨省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

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第二十九条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

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起讫地和日发班次变更和客运站经营主体、站址变更按照重新许可办理。

客运经营者和客运站经营者在取得全部经营许可证件后无正当理由超过180天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180天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

第三十条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一条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应当提前30日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和进站经营者。原许可机关发现关闭客运站可能对社会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采取措施对进站车辆进行分流,并向社会公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

(一)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十条规定;

(二)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特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

(三)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

(四)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严重违法经营行为;

(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的义务。

第三章 客运车辆管理

第三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客运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客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客运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执行。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客运经营者指定车辆维护企业;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不得作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路检路查项目。

第三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客运车辆检测,车辆检测结合车辆定期审验的频率一并进行。

客运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客运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明。

第三十六条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营运车辆技术检测标准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测,如实出具车辆检测报告,并建立车辆检测档案。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

(一)车辆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档案;

(三)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四)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鼓励使用配置下置行李舱的客车从事道路客运。没有下置行李舱或者行李舱容积不能满足需求的客运车辆,可在客车车厢内设立专门的行李堆放区,但行李堆放区和乘客区必须隔离,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严禁行李堆放区内载客。

第三十九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和交通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的要求实施。

第四十条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拼装的、检测不合格的客车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

第四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和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分别建立客运车辆技术档案和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对相关内容的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客运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行驶里程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车辆基本情况、二级维护和检测记录、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类型及等级评定记录、车辆变更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四十二条客运车辆办理过户变更手续时,客运经营者应当将车辆技术档案完整移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经营者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客运车辆,应当及时交回《道路运输证》,不得继续从事客运经营。

第四章 客运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道路客运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10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5辆以上时,可按照其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

本条所称绝对控股是指母公司控制子公司实际资产51%以上。

第四十六条道路客运班线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共资源。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四十七条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经许可机关同意,在农村客运班线上运营的班车可采取区域经营、循环运行、设置临时发车点等灵活的方式运营。

本规定所称农村客运班线,是指县内或者毗邻县间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客运班线。

第四十八条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第四十九条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允许再搭乘不超过核定载客人数10%的免票儿童。

客运车辆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第五十一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客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企业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第五十二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当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客运经营者不得在客运车辆上从事播放淫秽录像等不健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十四条客运经营者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旅客人身伤亡,行李毁损、灭失,当事人对赔偿数额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参照国家有关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和铁路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法规和道路运输驾驶员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服务。

第五十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客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五十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五十八条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五十九条客运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有关证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客运班车驾驶人员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

第六十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一)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二)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三)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第六十一条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客车应当按正班车的线路和站点运行。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第六十二条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不得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客运包车除执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的紧急包车任务外,其线路一端应当在车籍所在地。省际、市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地区,县际客运包车的车籍所在地为车籍所在的县。

非定线旅游客车可持注明客运事项的旅游客票或者旅游合同取代包车票或者包车合同。

第六十三条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见附件9)、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见附件10)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式样印制,交由当地县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客运经营者核发。省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和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从事省际包车客运的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的统一要求,通过运政管理信息系统向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后方可使用包车标志牌。

省内临时客运标志牌、省内包车客运标志牌样式及管理要求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第六十四条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五章 客运站经营

第六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客运站经营许可证件,不得改变客运站用途和服务功能。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维护好各种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使用。

第六十六条客运站经营者和进站发车的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自愿签订服务合同,双方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月和客运经营者结算运费。

第六十七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第六十八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合法客运车辆进站经营。

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合理安排发车时间,公平售票。

客运经营者在发车时间安排上发生纠纷,客运站经营者协调无效时,由当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裁定。

第六十九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公布进站客车的班车类别、客车类型等级、运输线路、起讫停靠站点、班次、发车时间、票价等信息,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秩序。

第七十条进站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发车30分钟前备齐相关证件进站等待发车,不得误班、脱班、停班。进站客运经营者不按时派车辆应班,1小时以内视为误班,1小时以上视为脱班。但因车辆维修、肇事、丢失或者交通堵塞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应班,并且已提前告知客运站经营者的除外。

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1日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

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七十一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在客运站从事客运站经营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二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规定,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乱收费。

第七十三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行包。

第七十四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对道路客运、客运站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第七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七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八十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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