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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2:21: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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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览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博览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博览会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展览馆安全管理制度

(一)展馆用电管理部门

博览会客户服务中心为博览会管理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专题展厅及参展企业,凡在布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1. 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2. 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3. 电线须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扩套电线。禁止使用花线和铝芯线。

4. 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5. 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6. 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7. 筒灯、石英灯要有石棉垫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8. 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9. 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参展商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10. 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违反者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博览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11. 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大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施工证办理点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2. 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施工布展。

3. 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报审图组批准,但须留出宽 60mm的进入通道;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专题展厅、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博览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展览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现场保卫办备案。

(五)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安全供电构成隐患并进行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2. 博览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六)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1. 禁止使用大功率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出用电,须申请并获得批准。

2. 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于9月1日前报展览管理部审批同意,方能办理申请用电。由此而产生的值班费用由使用的参展商负担。

(七)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 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2. 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八)违章处理

1. 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2. 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3. 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4. 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不报多用者,博览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影响用电安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

5. 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博览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6. 对因违章用电而发生事故的展位,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展馆用电安全规定2015-10-24 23:27 | #2楼

为做好广交会展馆的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整个展馆安全供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结合广交会展馆需要,特制订本规定。

一、展览用电管理部门

外贸中心技术保障部(以下简称“技保部”)是广交会管理展览用电的职能部门。各交易团及参展企业,凡在筹展和展览期间需要布展施工和展出用电,应依照本手册第二部分《服务指南》办理有关用电申请手续并遵守本规定。

二、对施工和布展使用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安全规定

(一)选用的电气材料和设施设备须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配电开关箱内必须设置30mA漏电保护器。

(三)电线须选用ZR-BVV(难燃双塑铜芯电线)和护套电线。禁止使用绞型线(花线)和铝芯线。

(四)穿过人行地面、地毯和暗敷设在装修物内的电线须穿管(金属管,难燃塑料管)保护。

(五)金属保护管和金属构件须做电气跨接,并做安全接地。

(六)各电气回路必须有专用保护地线,并与凡可能接触漏电的金属物件相连。

(七)筒灯、石英灯要有隔热防护;广告灯箱、灯柱内须留有对流的散热孔。灯具整流器和触发器须选用消防部门检验合格产品。

(八)使用大功率发热灯具应加装防护罩(如100W以上碘钨灯)。禁止使用500W以上的大功率灯具。

(九)展位用电,须如实办理申请手续。不得随意接入展厅的电箱和插座上。不允许利用天花悬挂灯具和电线。参展用电设备申请24小时供电的,须确保无故障隐患,并设置合适可靠的保护开关。因用电设备故障或自带开关失灵导致配电开关保护动作而断电的,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参展企业负责。

(十)若出现展馆固定配电设施开关保护跳闸导致展位停电,应立刻通知大会电工到场处理,严禁擅自重新合闸送电。

(十一)各参展企业和施工单位要注意爱护展馆的电气设施设备,不准乱拉乱接,一经发现,即作停电处罚。由此给广交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参展单位负责赔偿。

(十二)展位内的用电器具及线路、开关等配电设施,要自觉接受大会电工检查。发现隐患,要配合整改,不得拒绝检查或借故拒不整改。

三、特装布展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特装布展如涉及电气安装,施工单位须具有电气安装资质,电工须持有效操作证,并凭上述有效证件到施工证办理点进行签证登记,电工和焊工须持有效操作证上岗,否则不允许进馆施工。

(二)电气安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和特装展位电气部分的具体要求(详见本手册第一部分第六章《布展施工管理规定》),承建商用电必须与技保部签订安全用电协议后才能施工。

(三)特装展位布展不允许遮挡或覆盖展馆的照明电箱、动力电箱、电话配线箱。如确需遮挡或覆盖,报审图组批准,但遮挡须留出宽600mm的进入通道;覆盖地井配电箱须留大于配电箱的活动盖板,并留有足够的箱前操作间距。操作间距以能打开电箱操作为衡量依据,但不得小于600mm,以便安全检查和故障处理。

四、安全责任和现场值班

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特装展位所属的交易团、参展商、承建施工单位要对其展位的用电安全负责,有义务认真遵守广交会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特装展位应在开幕期间留有值班电工,并将值班电工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值班地点报审图组或现场服务指挥部备案。

五、标准展位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严禁私自乱拉乱接或增加照明灯具,申请的电源插座不得插接展位照明灯具。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严禁自带插座板串接使用,违者将视为对安全供电构成隐患而作停电处理,并追究参展单位的责任。

(二)标准展位的插座统一装在展位前左右两边。

(三)广交会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

(四)展商布展完毕和每天闭馆时都应检查安装在展位内的射灯有否脱落,如发现射灯脱落应立即通知大会电工,避免灯具损坏展品。

六、展出电器样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禁止使用电热设备(如电水壶,电炉,电烫斗)。如确需展示用电,须向现场服务指挥部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二)参展的展样品或设备设施需24小时供电的,须由参展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交易团签章后,到“一条龙”服务点申报办理。

七、布置展样品的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一)所有安装的灯具与展样品等物品之间须保持300mm以上的距离。

(二)配电箱、插座要安装在明显、方便操作与检查的位置。

八、违章处理

(一)参展企业擅自拆改标准展位配置灯具或线路,私自移动灯具或展位配电箱的,大会电工将强制恢复原状,并给予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2倍的处罚;造成灯具、线路或配电箱损坏、遗失的,在《广交会通讯》上通报批评,并责令照价赔偿。

(二)不办理用电申请,私自接装用电、乱接乱拉的,将给予停止该展位用电,并按私接电器用电量两倍收费处罚。

(三)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两倍的处罚。

(四)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广交会电工有权责令其补交费用,拒不补交的按本章第八条第一款处理。影响用电安全情节严重的,予以警告直至通报批评。

(五)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广交会安全管理规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将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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