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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22:08:3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学校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一、根据相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省、市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安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尽力减少各种安全责任事故,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积极创建平安校园、文明校园、和-谐校园,办人民放心的教育、满意的教育。

三、目的意义:通过本规定的制定和实施,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确保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首位,进一步完善工作体系,明确工作职责,清楚工作要求,加强监管力度,促进学校安全工作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管理,保障学校和全体学生、教职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

四、工作方针:强化教育,预防为主,各负其责,协作配合,依法管理,常抓不懈,警钟长鸣,确保安全。

第二章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一、学校安全总体要求

学校安全工作要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无缝隙管理体系,形成分层抓、全员抓、长期抓的长效管理机制,使学校安全工作做到无空白、无漏洞、无死角,确保学校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

二、学校安全工作体系

(一)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1、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校安全工作的副职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校级领导担任副组长。各大中专院校的各系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抓好各系的安全工作。

2、各学校要以一个处(科)室为依托,成立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抓好全校安全工作。该处(室)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常务副组长负责管理。

3、各中小学的年级组、各科室都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抓好本组、本科室所承担的安全工作职责。

4、各班主任要负责抓好本班级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学校的安全工作要做到分层管理,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的安全管理体系,认真做到领导、措施、责任、资金、人员“五落实”。

(二)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每个成员都是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校长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全责,是第一责任人;协助校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常务副组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其它副组长,对学校安全工作负分管责任,在所管理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学校与校内各处(科)室之间要层层签定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建立目标责任网络体系。切实使安全责任落实到学校各管理层,落实到各处室、各班级,落实到具体的人头上,形成安全工作校长亲自抓,分管安全的领导带头抓,其它校级领导尽力抓,主管安全工作的处(科)室具体抓,学校教职员工全员抓落实的安全目标责任网络体系。

(三)安全工作监管体系

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必须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建立科学化的监督管理网络和切实有效的制度,形成条块结合,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交叉、立体覆盖的管理体系;重点建立安全工作定期分析研究制度、隐患排查与处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教育培训制度。

(四)安全教育工作体系

安全教育是学校抓好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学校要将校内的党团、少先队、工会等组织以及班主任和代课老师等组成基本教育队伍,制定安全教育计划,明确教育内容和目标,确定有效的教育方式,使安全教育工作形成有效的教育体系,做到安全教育制度化、经常化、具体化。

(五)安全工作应急救援体系

制定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成立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救援救护小组、善后处理小组、事故调查小组等组织机构;做到一旦发生事故和险情,有统一指挥的组织领导机构,有足够排险的救援人员、物质和资金,能及时妥善处置各种突发事故;定期开展包括消防演练、防震演练等在内的应急救援演练;结合学校特点制定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险情的应急预案和救援方案。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防火应急预案,防震救灾应急预案、防洪应急预案,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反恐怖应急预案等。

第三章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是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性工作,是依法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联系本校的实际,认真制定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切实抓好落实。

一、校舍安全制度

1、校舍安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学校不得建在尾矿库区、山洪口、山崖下等危险地带。凡建在危险地带的学校要上报当地政府,立即采取搬迁措施。

2、学校的所有用房要定期进行检查和鉴定,重点加强对危房的日常管理和监控,发现D级危房,要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当地政府,迅速给予拆除和安排新建,对于拆除前的危房,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坚决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

3、学校一般性危房,要采取加固措施,给予加固后方可使用。

4、学校要健全学校房屋的档案,建立房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校舍建筑图纸资料,给供水、电、气设计图纸和施工图纸资料的管理。

5、学校基本建设项目从设计立项到竣工验收,都要严格依法管理,做到“五个必须”:必须依照学校自身的特点进行规范设计,必须依法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规定进行施工监督,必须严格要求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筑施工规程进行施工安全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竣工验收。

二、门卫管理制度

学校门卫制度是对一切进出学校的人员和物质进行有效监控和严格管理的制度。主要包括门卫值班制度,进出人员证件查验制度,外来人员入校登记制度,会客制度,车辆准入放行制度,物品出入查验制度等多项管理制度组成,学校一定要结合各自的实际,认真制定和完善,确保师生进出校门通道安全、畅通,确保一切不法分子不能随意进出校园。

三、值班制度

1、学校值班制度是对校园内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任何情况的有效监控,起到及时联络各方面人员并在第一时间作出快速反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2、值班包括日常值班、节假日值班、双休日值班、防汛值班、学校上课期间的值班(值周)以及按上级要求进行的其它值班。

3、学校要严格执行行政领导带班制度,值班人员必须在岗值班。值班人员和带班行政领导必须保证全天候通讯畅通。

4、值班人员应做好当天值班情况记录,协助学校处理突发事件。

四、安全检查防范制度

1、安全检查防范制度是加强对校园内所有部位、设施有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加强安全防范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要认真执行晋政办发[2015]99号文件精神,建立学校安全管理日志制度,实行定点、定员、定岗,确保每日开展认真、仔细的安全检查,做到无盲点、无漏洞、无空白、无死角;检查情况要认真填写在《山西省中小学安全管理日志》上,发现安全隐患要在第一时间报告分管领导或校长,并果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详细记录在案。

3、学校每月要组织一次系统性安全检查,以检验安全日志执行的效果,做到无缝隙管理。

4、学校要定期组织参与检查人员的安全业务培训,以提高检查效果。

5、学校要认真落实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做到排查到位、上报及时、整改彻底。

五、报告制度

1、报告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向学校或学校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学校安全工作中相关事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教职员工对所负责的安全责任区域内的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学校分管安全工作的行政领导报告或直接向校长报告。

3、学校安全领导组必须在每月5日前,书面向市教育局安全工作领导组汇报上月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4、学校对安全隐患的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不能及时进行整改的安全隐患,要在报告中说明原因并提出防护措施。

5、值班人员要向学校带班领导报告每天的值班情况,对值班过程中的偶发事件或异常情况要在第一时间向学校分管领导报告,并妥善处理。

6、学校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它具有重大影响的事件,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二小时以内书面报告教育行政部门和安委办。

7、报告安全隐患应包括隐患的影响范围、影响程度、已采取的应急措施、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整改目标等,报告安全事故应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经过、人员伤亡情况、采取的急救措施、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等。

六、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l、整改制度是学校教职员工根据学校要求或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安全管理制度。

2、对重大安全隐患应设立警戒线,制定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间。

3、学校教职员工要根据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要求学校或区域安全责任人验收,并由验收人签字认可。

4、学校根据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安全工作整改通知书的要求,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或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整改,书面上报整改结果。

七、用电安全制度

1、用电制度是学校校内所有涉及到用电标准、安全及电器的使用、保管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用电线路的安装和电器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设立用电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学校的一切用电设施设备的日常安全维护和管理,确保用电设施安全可靠。

3、严禁在学校范围内使用容易引发安全事故的大功率电器,如电炉、电热取暖器等。

4、学校要建立电工档案,持有电力入网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人员才能从事强电操作。学校的任何用电设备在安装、使用和撤除过程中都要指定专业人员负责操作,并经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批准。

5、坚持“人走电断”的原则,合理、正确使用一切电器设施设备。

八、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功能室安全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微机室、语音室、图书室、阅览室、实验室、美术室、室内艺体场所等功能室在使用过程中,根据不同情况而分别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

2、各功能室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建立功能室使用登记制度,对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进行详细入库、检查、使用情况记录。

3、各功能室负责人应对师生开展有关功能室使用的安全教育,每月定时对功能室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协助相关人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4、学校教师、学生必须在管-理-员或专业教师的指导下使用功能室内的一切设施设备,未经许可或指导,严禁擅自动用。

九、消防安全制度

1、消防安全制度是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为原则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全体师生都要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学会使用消防设备、器材,人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维护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3、指定专人负责校内消防安全,建立校内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应重点开展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火灾多发季节、开学前和放寒暑假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学校要明确规定宿舍、餐厅、会议厅等人员集中场所的消防安全通道,完善安全通道有关照明、应急照明和标识等设施,组建消防引导指挥队伍,培训引导人员掌握组织疏散知识,开展防火演练,做到有备无患。

5、学校要按规定及时更换过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十、卫生防疫制度

1、卫生防疫制度是学校加强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卫生防疫知识教育,严把食品卫生关,预防师生食物中毒事件,加强疫情控制的安全管理制度。

2、所有学校的食堂、小卖部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的《健康合格证》,并定期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身体检查,确保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两证不全的学校食堂、小卖部一律停业整顿。

3、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餐厅、小卖部卫生责任制度、采购管理制度,食品储藏管理制度、试尝制度和菜品留样制度。

4、严把食品采购、运输、验收入库三个环节,坚持食品原料查验产品合格证制度。

5、学校应把卫生防疫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育计划,切实开展对师生的卫生防疫知识教育。

6、学校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指导下开展流行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要定期组织师生参加体检;校区发现疫情时,要及时、果断处置,控制疫情发展,并立即上报,同时对校园环境作全面、彻底消毒处理。要建立长效预防控制流行性传染病机制。

7、学校要加强对学生卫生习惯的养成教育,包括个人卫生、饮食卫生、环境卫生、生理卫生、运动卫生,教育学生从小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一、学生接送车安全管理制度

1、凡用于接送学生的车辆,学校或业主必须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备案,统一报市教育局和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准,给予颁发“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后,方可用于接送学生。“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一律加盖市教育局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公章后,方可生效。

2、接送学生车辆必须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上线检验合格,并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做到“一车一档”。所有接送学生车辆,要按照规定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年检,并要接受公安交-警部门的临时检查和检验。对安全状况不达要求、不具备接送学生条件的车辆要坚决停运或取缔。禁止农用车、拼装车、报废车作为学生接送车。

3、凡驾驶学生接送车辆的驾驶人,必须具有三年以上驾龄,持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严禁三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累计分满12分或发生过交通死亡事故并负有责任的驾驶人从事接送学生驾驶活动。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在驾驶学生接送车辆时,必须持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核发的接送学生专用车准驾证。准驾证标有驾驶人照片、注明驾驶人姓名、准驾车型及违法记录。凡驾驶人连续三次被公安交-警查处有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记录的,取消其驾驶学生接送车资格。学生接送车驾驶人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自觉接受公安交-警部门有关法规和交通安全方面的教育、培训及管理。

4、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必须按规定为接送车辆购买第三责任保险和乘坐保险,凡没有购买保险或只购买单项保险的车辆,坚决不能从事接送学生活动。

5、学校和接送学生车辆的业主,要制定详细的安全接送制度,对接送车牌号、运载人数、驾驶人、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路线、趟次等情况,学校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切实做好接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组织管理,做到时时有人管,定点有人接。

6、要建立健全学生接送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学生接送车实行目标责任制,学校、家长、接送学生车业主、驾驶员之间,都要签订“四方连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到权责明确,风险共担,搞好协作配合,确保广大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7、各中小学校(幼儿园)和家长,要切实加强对学生、幼儿的安全教育,各学校要制定交通安全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要与当地公安交-警部门联合,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有关交通安全规定;教育学生不乘坐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不乘坐无牌车辆及报废、拼装车辆;不乘坐超员车辆;不乘坐无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学校要确定专人对本校学生、幼儿接送情况进行监管,发现违法接送学生情况必须及时制止,并向当地交-警部门报告。

8、要加强对学生接送车辆的公开监督。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公安局(分局)交-警队,要联合向教育、公安、关工委等有关人士颁发接送学生车辆监督证。对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主要监督其车辆驾驶人是否与准驾车型一致、超员等交通违法情况。对没有“接送学生专用车”标识牌的车辆有权制止其营运,并向交-警部门举报,由交-警部门给予查处。

9、凡学校、幼儿园组织学生、幼儿春(秋)游、夏(冬)令营或其它外出集体活动,必须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备案,其用车必须是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合格的专业客运车辆,禁止使用报废车、拼装车、“病车”、“黑车”等。

1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公安交-警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密切配合,加强管理,从严查处一切违规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园的车辆和行为。要坚持“谁组织用车谁负责、谁使用车辆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对发生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并要实行责任倒查制。

十二、防汛制度

1、学校防汛制度是确保防汛期汛情、险情、灾情及时、准确、畅通传递,做好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安全管理制度。

2、汛期必须坚持防汛昼夜值班制度。

3、防汛值班必须由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担任。

4、防汛检查是预防和消除隐患的重要工作,防汛工作应坚持做到汛前整改,汛期重点监控,救灾及时。

十三、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1、学校危险物品管理制度是对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气体、液体等易对师生产生危害和造成安全事故的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危险物品主要包括物理实验室、化学实验室、食堂等所需要的易燃、易爆、有毒或腐蚀性的试剂、药品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3、危险物品的采购、存放、保管实行双人负责制,一般要求分类保存在专门设置的地下室的铁柜里,并加双锁,两人互相制约管理。同时应建立严格的保管、检查、检测、领取、使用、库存、销毁登记制度。

十四、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

1、集会和大型活动制度是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举行全校性的集会以及组织师生参加校内外大型活动时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举行全校性的集会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有序和有组织地集会,严禁一味地强调集会速度,避免学生在集会过程中发生挤压和冲撞。

3、大型活动要成立临时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并要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和实行备案、申报制度。学校举行的各种校内常规性教育教学活动所需要的大型活动(如运动会)实行备案制度,活动报告连同安全预案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组织的各种师生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如春游、参观、野炊等)实行申报制度,活动请示连同安全预案提前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4、经批准举行的各种校外活动需乘坐的交通工具应具有营运资质,必须同具有资质的营运单位签定运输合同和安全责任书。

5、大型集会活动要事先对行车路线、交通工具、场地、设施、设备、消防、疏散通道等进行详细勘察,认真排查各种安全隐患,制定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

6、校外大型集体活动在外就餐需同供餐单位签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

7、严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商业性活动。

十五、学生安全管理制度

1、学校要结合实际对学生宿舍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

2、学校应对学生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的安全,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3、学校应对学生课堂教学安全(特别是实验课)制定规范的管理制度。

4、学校应建立学生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5、学校应对学生就餐制定相应的安全制度。

十六、安全宣传教育制度

1、学校安全宣传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增强师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安全防范技能和自救自护能力,最大限度预防和避免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2、安全教育制度是学校充分利用宣传阵地和教育优势,对师生进行各种安全常识和安全法规的经常性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制度,要对安全教育的内容、方式、时间保证等方面明确做出规定。

3、大力宣传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国的各类安全法律法规,努力把学校安全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4、学校安全宣传教育要坚持集中宣传和平日宣讲相结合,做到全员抓安全,时时讲安全、处处保安全、人人懂安全。

5、大力加强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对师生的安全宣传教育应包括交通、消防、用电、校内外活动、防雷电、防侵害、防疫、食品卫生、心理健康等各方面的内容,并列入学校的教学计划之中。

十七、经费保障制度

1、经费保障制度是学校为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确保安全工作各项措施贯彻落实的安全管理制度。

2、学校每学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安全隐患整治、安全知识宣传、事故应急救援、先进个人的奖励等。

3、学校应尽力保证安全工作专项经费逐年增加和投入。

十八、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1、安全档案管理制度是对学校安全工作轨迹进行真实再现的有效规定。

2、学校安全领导组办公室要承担学校安全工作档案管理的任务。领导组办公室要高度负责,经常收集和积累有关安全工作资料,并进行分类管理。

3、学校各处(科)室、各部门、各环节要积极配合,及时将有价值的安全工作资料报送给档案室,统一实行集中管理。

第四章学校日常安全管理

一、学校在日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遵循教学规范,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合理预见、积极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的集体劳动、教学实习或者社会实践活动,应当符合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和身体健康状况。

学校以及接受学生参加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单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为学生活动提供安全保障。

二、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大型集体活动,应当采取下列安全措施:

1、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2、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明确所负担的安全职责;

3、制定安全应急预案,配备相应设备。

三、学校应当按照《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教学计划组织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并根据教学要求采取必要的保护和帮助措施。

学校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活动,应当避开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开展大型体育活动以及其他大型学生活动,必须经过主要街道和交通要道的,应当事先与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并落实安全措施。

四、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五、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等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与制作烟花爆竹、有毒化学品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七、学校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不得出租校园内场地停放校外机动车辆;不得利用学校用地建设对社会开放的停车场。

八、学校教职工应当符合相应任职资格和条件要求。学校不得聘用因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处罚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教职工。

学校教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及时告诫、制止,并与学生监护人沟通。

九、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期间,应当遵守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安全的活动。

十、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应当及时告知学校。

学校对已知的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应当给予适当关注和照顾。生理、心理状况异常不宜在校学习的学生,应当休学,由监护人安排治疗、休养。

第五章教育行政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组”,教育局局长担任组长,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常务副组长,其它局领导成员担任副组长,相关科室的科长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安全管理科室的科长担任,副主任由办公室主任或一名副主任担任。

二、管理原则

根据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有关规定,我市学校的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对所辖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考评。各大中专院校和市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学校以校为主管理,市教育局主要对以上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和考核考评。

三、工作职责

(一)领导组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辖区内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的办法、制度、规定,按照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学校的安全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督查和考核考评。杜绝一切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发生的安全事故,组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领导组实行组长(局长)负总责,常务副组长协助组长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其它副组长协助组长,依据业务工作的分工,负责抓好分管科室承担相应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领导组办公室职责

执行领导组关于安全工作的决策,收集全市学校安全工作情况,制定安全措施,督促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安排、组织各种安全检查和活动,上报下传各种安全工作指令和情况,抓好安全工作的考核考评和奖惩工作。

第六章安全工作责任书的签订

一、市教育局要与各县(市、区)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各市直学校分别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分别与所属联校、学校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二、各学校要结合实际详细划分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根据本细则详细拟订各责任点(区域)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

三、学校要按照一级抓一级、一级管一级、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严肃认真地与各责任人分别签定安全责任书。

四、安全责任书应详细具体地明确责任人的责任点(区域)、安全工作内容、职责、要求、奖惩等内容。

五、学校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责任人工作发生变化时,学校要根据工作需要重新确定新的安全工作责任点(区域)的责任人,并签定责任书。

第七章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一、学校发生死亡人数不超过三人的一般性事故,学校在采取措施,进行施救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内将事故情况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并在两小时之内书面上报事故发生情况,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情况上报和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二、学校一旦发生死亡三人以上的重特大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

三、事故处置及救灾重点任务是最大限度抢救伤员、确保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保护学校重点设施安全,如供电、供气、供水设施;积极抢救学校财产,尽量减少损失;做好学校稳定工作。

四、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根据事故性质立即向110、120、119等相关部门报告,以最快速度采取措施,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努力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基础上,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五、学校在开展应急救援的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事故情况,立即启动本级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指导学校进行处置。

六、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调查事故原因,鉴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

七、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要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安全工作责任追究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的一把手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

二、学校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岗职对应,一岗双责、职责对等原则。

三、学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学校安全管理处(科)室、各安全管理责任点(区域)责任人要有高度的大局意识、全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严查严防,防微杜渐,把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尽可能杜绝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学校年度目标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

五、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有关失职责任人及相关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教育系统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学校和责任人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在事故中负有领导责任和其他相关责任的当事人给予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第九章附 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运城市辖区内所有学校执行。

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管理规定2015-10-24 23:37 | #2楼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省高等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有序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全省教育系统持续安全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国道路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普通高等学校(含独立学院)、成人高等学校、民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校园内部及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安全稳定管理。

第四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确保稳定”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举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高校、二级学院、独立学院、后勤社会化管理校区的安全稳定工作,实行单位法人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综合治理领导部门、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有关安全稳定工作的部署。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内部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和工作预案,督促学校各部门和师生员工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检查各项安全稳定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研究和解决安全稳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消除各种影响校园安全与稳定的不安定事端和安全隐患。

(四)保证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及技防设施所需的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安全稳定工作业务的开展和技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五)定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学校稳定工作情况和治安状况,加强对师生员工的安全教育。

(六)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校内各部门共同做好学校的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七)组织群防群治,搞好内部防范。建立健全治保组织,组织教职工义务治安联防队开展群防群治工作,加强对学生宿舍、教学科研区域和校园内家属区的治安防范,减少治安案件发生。

(八)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建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奖惩事项。

第七条高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工作的宣传教育,通报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增强师生员工的法治观念、政权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二)做好校内涉及治安和维护稳定方面的动态信息收集工作,全面掌握动态信息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及时掌握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置发生在校园内各种不安定事端和突发性事件;协助国-家-安-全、公安机关制止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防范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邪教等对高校的渗透、煽动和破坏活动。

(三)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维护学校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校园内的违法行为,对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要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调解处理学校内部治安纠纷;维护校园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及时掌握、化解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

(五)对校内有轻微违法的人员进行管理、帮助、教育。

(六)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常住人口的户籍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校园内务工、经商、从业人员和流动人口的管理。

(七)参加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建立高校周边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管理的长效机制。

(八)配合当地公安机关对扰乱校园秩序的人员进行查处。

(九)在校园和生活区内开展治安巡逻和检查工作,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排查整改记录和工作台账。

(十)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学生宿舍和校内文化活动场所的安全管理和治安防范工作。

(十一)了解掌握校园周边治安状况,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助进行整改。

(十二)履行校园内的治安、交通和消防安全的监管职能,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十三)督促学校所属各部门建立健全外国专家、外籍教师、留学生、社团组织的教育管理措施

(十四)建立和完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源等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主要工作

第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打牢维护高校稳定的思想基础。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主题教育活动,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和形势政策课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法制教育和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题教育,加强学生日常管理和学生社团管理,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活动。

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将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安全教育包括国-家-安-全、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卫生安全、财产安全、网络安全、疾病预防、心理健康、避灾避险、防赌、防毒、防艾滋病、防传销等内容。每年开学初、放假前,有针对性地对学生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加强心理咨询教育工作,积极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第九条严格门卫管理,建立外来人员和车辆出入登记查验制度。严禁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第十条加强对学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生宿舍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宿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禁止私接电线及使用热得快、电热毯等大功率电器;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禁止留宿异性;禁止饲养动物。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等规定。建立食堂物资定点采购、登记制度,饭菜留验制度,检测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高校食堂要有专人负责师生就餐期间的安全。

第十二条 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按照交通规则在校园内设置交通标志和交通安全设施。除紧急救助车辆外,未经允许,任何机动车辆不得进入学校教学区、运动区和学生生活区。经允许进入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时速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十三条 加强对校内重点部位和危险品的安全管理,落实安全责任人。危险品管理、使用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后上岗。

第十四条 保证教学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等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畅通和楼梯安全,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对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避免有害网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六条 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根据活动的规模和性质,分别向有关部门申报,制定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对身体和心理有异常状况的学生要做好安全信息记录,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及时告知学生家人;不宜在校学习的,应当劝其休学或退学。

第十八条 不得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经常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主要内容:

(一)各种安全管理制度、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隐患及整改情况;

(二)安全设施、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安全疏散通道、出口是否畅通;

(三)值班室、技防监控室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四)体育教学设施、实验设施、学校建筑、运动场地、供水用电设备、食品卫生、重大危险源等安全情况;

(五)安全责任人、主管人、安全员的工作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条加强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工作。重点排查敌对势力向高校渗透情况、外籍教师和留学生管理情况、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学生管理情况、违规办学和违规招生情况、后勤管理和服务情况、学校及周边治安情况及内部管理情况等,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造册、逐一落实责任、逐一跟踪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加强抵御和防范校园传教渗透工作。高校应切实抓好对涉及宗教问题的日常管理,把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落实到学校教学和日常管理的各个环节,落实到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重点抓好对高校及周边基-督教私设聚会点的治理,阻挡校园传教的渠道,依法从严打击进行渗透和校园传教的非法违法活动。

第二十二条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哲学社会科学、课堂教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管理,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严格执行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教学管理体系,严格执行专兼职教师聘用、教师教学考核、教学过程督导制度,加强对外籍教师的管理,依法依纪处理散步反动言论或从事非法活动的人;严格实行一会一报制度,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接受境外资金资助相关审批制度,对境外资金资助的合作对象、合作内容、资金来源、协议签署等内容严格把关;加强对涉外科研项目的保密审查和过程监督,及时处理涉及敏感问题和以了解重要资源信息为目的的研究和调查项目。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稳定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稳定工作、安全稳定责任落实、安全稳定检查、安全稳定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稳定档案作为实施安全稳定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安全稳定管理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维护校园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消防、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工作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校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维护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要独立设置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履行校园安全稳定职能。学校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和安全稳定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变更,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应按有关政策配备辅导员队伍和保卫工作队伍,并定期对辅导员、安全保卫人员、安全稳定工作人员进行专门培训,落实安全稳定工作人员特殊岗位津贴和有关补贴。

第二十七条按照要求配备安全稳定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交通工具、通讯和防护设备,并保障每年用于安全稳定工作的足额经费。

第二十八条下属单位(部门)应当设立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机构或明确专人负责本单位(部门)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机构,负责日常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与疏导等工作,对校内心理危机事件进行紧急干预。

第五章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下列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一)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二)重要部位、贵重物品和危险物品管理制度;

(三)消防、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保密管理制度;

(五)涉外安全管理制度;

(六)大型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制度;

(七)教学、科研、实习、实训安全管理制度;

(八)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

(九)请销假制度;

(十)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考核、奖惩制度;

(十一)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事关学生安全的重要信息告知制度;

(十三)安全防范设施使用、维护制度;

(十四)饮食卫生、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十五)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十六)维护内部稳定管理制度;

(十七)应急预案制度;

(十八)不稳定因素排查化解制度;

(十九)信息报告制度;

(二十)值班制度

(二十一)其他安全稳定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结合本校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总体预案、专项预案相结合的预案体系,并加强演练。

第六章高校安全稳定防范设施建设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实体防护措施:

(一)在校园主干道及主要出入口等处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合理划定停车位,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防攀爬装置;

(三)对内部高台、楼梯、山体、水域、地下设施等易发生坠落、踩踏、溺水等安全事故的场所、部位,应设置警示标志和相应的防护设施;

(四)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实体防护设施。

第三十三条对下列内部重要部位、场所采取相应的技术防范措施:

(一)在校园和集体宿舍主要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控范围应保证能够覆盖出入口人员活动区域;

(二)在校园围墙等周界设施上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可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实现与周界报警装置的联动;

(三)在校园内部重要设施、存放贵重物品、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源、图书档案、保密资料等物品的重要部位以及重点实验室、网络中心、广播(电视)台、重要办公室安装入侵自动报警、视频监控、门禁控制等一种及以上技术防范装置;

(四)校园主要道路、停车场,楼寓通道、电梯间、电梯轿厢、食堂、大型活动场馆内和出入口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五)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报警装置应当与公安机关联网;

(六)校园安全技术防范建设,选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经检验或认证合格;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国家、行业和省有关标准。

第三十四条设置实体防护设施、门禁控制等装置,不能妨碍紧急情况下的逃生。

第三十五条应按照《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消防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六条校园网应建立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的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校内重要信息系统应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要求,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有效防范计算机病毒、网络入侵和攻击破坏。

第三十七条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化学危险品、放射源等场所的安全防范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第七章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置

第三十八条应完善预警机制,组建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快速反应队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物资准备。

第三十九条 发生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突发公共事件,应立即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及时组织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十条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应及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善后工作结束后,应从起事原因、处理程序、处理结果、责任认定、整改情况等以书面形式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八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一条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经费计入办学成本。学校应根据在校学生数量,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划拨安全稳定工作经费,作为保卫处(科)的日常行政经费。

对综合治理、消防、技防、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学校应设立必要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四十二条应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为在校学生办理校方责任险。

第九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对内部安全稳定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见义勇为的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对因不重视安全稳定和治安保卫工作,制度不健全,防范不得力,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应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内有关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目标任务考核。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并组织设施。

第四十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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