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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改进制度

时间:2022-04-18 20:46:58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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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安全改进制度

第一章总 则

项目安全改进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是指以投资补助和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的煤矿安全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煤矿安全投入应本着“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安全改造。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资金配置,以煤矿企业自有、银行贷款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条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保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企业配套资金及时到位。

第五条中央预算内投资重点用于支持灾害严重、安全欠账多且自身投入困难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的安全改造。

第六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按年度统一申报,集中安排。

第七条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财政、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编制本企业安全改造规划,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

第九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同时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3~5年。省级煤矿安全改造规划是申报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本地区安全改造规划及上年度煤矿安全改造计划实施情况,提出本地区煤矿安全改造年度计划,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中央预算内投资年度支持重点方向、补助方式和标准等,发布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申报公告或通知。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按照有关公告或通知要求,可以委托具有煤炭行业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应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后,煤矿企业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四)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

(一)煤矿企业安全改造规划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二)项目备案文件;

(三)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

(四)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或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后,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和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报送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对申报材料不齐备的资金申请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应通知申报单位在要求的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

第三章项目审核与批复

第十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有关公告或通知的要求;

(三)符合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安排原则;

(四)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六)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审查资金申请报告时,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受委托的机构和专家应与项目无经济利益关系,遵照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地开展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对于单个项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数额超过3000万元的,项目单位应报送初步设计概算。国家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决定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具体数额。

第二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同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资金申请报告做出批复,并会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批复意见联合下达给申报单位。

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是下达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贴息计划的依据。批复文件可单独办理,也可集中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建设资金到位等情况,可一次或分次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第二十一条贴息率不得超过当期银行中长期贷款利率。贴息资金总额根据投资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银行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和贴息年限计算确定。原则上按项目的建设实施进度和贷款的实际发生额分期安排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有关煤矿企业要按照国债项目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项目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煤矿企业要配合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对国家补贴资金使用的稽察、检查和审计工作。

第二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文件和项目备案文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国家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

第二十六条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5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招标内容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开展招标工作。

其他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也要按照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招标工作。

第二十七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单位受煤矿安全改造项目法人委托,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业务,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的投资、工期和质量等实行全过程监理。

第二十八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行定期报告制度。煤矿企业应在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向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每年2月底和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交包括项目进度情况、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处理意见等内容的项目进展情况报告,抄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监局。

第二十九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煤矿企业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出加快完成计划的措施。项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按计划完成的,经专家评估论证,煤矿企业可提出调整建议上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请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后,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条煤矿安全改造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进行竣工验收,并报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项目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项目有关档案和验收材料。

第三十一条为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总结,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矿安全改造项目进行稽察。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单位应配合稽察、审计、监察和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中央预算内投资,视情节轻重可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二)违反程序未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四)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指令或授意项目单位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对项目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审查不严、造成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损失的,要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省级投资主管部门不按时提交以上年度项目进展情况报告的,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受理其本年度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十五条有关中介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提出的评估意见水平低下、严重失实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承担国家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任务的资格、降低咨询资质等级等处罚,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二)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原则批准资金申请报告的;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管理的薄弱环节及改进对策2015-10-23 11:39 | #2楼

一、项目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

(一)监管不到位,项目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受体制和机制的制约,加之市场的不断变化。企业管理层对项目管理的模式仍在探索中,尚未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企业管理层过度依赖项目管理层(项目经理部)对项目实施管理,指导帮助有限,过程审计,财务监督控制不够,管理层的触角得不到有效延伸,导致政令不通,信息不畅,管理层的要求得不到有效落实。项目管理基本靠项目经理的意志去运作,项目经理的水平决定了项目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规模扩张与利润不能同步增长

由于企业间以价格差异作为主要竞争手段的低层次重复竞争,导致建筑行业平均利润水平不断下降。企业管理层更加重视任务承揽,忽视生产管理,对项目产值进度关心较多,对成本管理重视不够,责任成本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致使企业效益流失严重。尽管企业产值年年上台阶,但利润增长缓慢,企业实力没有得到增强。 

(三)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存在利益冲突 

集团公司中标项目分包给所属子分公司承建,双方目标利润按合同约定分享。集团公司对项目下达利润考核指标并通过项目经理部落实,分期上缴,可以确保利润实现,而子分公司目标利润则寄托在项目作业层,能否实现存在不确定性。由于双方承受的效益风险不对等,挫伤了子分公司的生产积极性,导致子分公司对效益预期差的项目减少必要的生产投入,降低了项目生产能力,给施工生产带来不利影响,加大了现场管理难度,这种局面亟待扭转。 

二、加强和改善项目管理的对策 

(一)提高企业组织机构效率 

根据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地域分布广,管理跨度大的特点,建立横宽纵短的管理体系,把管理重心下移,缩短指挥链,使企业管理层更加贴近项目作业层,加快信息传递,减少信息失真,增强企业快速反映能力,实现企业内部上下左右的有效沟通。 

(二)用有形的手垂直监管 

全面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完全依赖项目经理部自身努力是做不到的。要实现政令通、信息畅,光靠文件制度的约束力也是做不到的,必须有一只强有力的手,垂直贯穿于企业管理层和作业层之间,彻底扭转政令不通、信息不畅,各自为政局面,同时发挥集团企业人才、技术优势攻坚克难,为工程项目提供优质服务。可采取的具体做法是:企业管理层对在建的工程项目实行区域管理,组建若干工程项目管理督导组。组长由一名副总经理兼任,组员由预算、工程管理、科技开发、安质、机物、劳资、财务等部门组成(每个成员应是各自业务领域的专家),对工程项目进行巡回检查督导,完成下列职能: 

1.以钦差大臣角色,履行监督职能,疏通信息渠道,上传下达各项指令。 

2.以专家组角色,协助现场解决疑难问题,开展科研攻关。 

3.以协调员角色,负责协调企业管理层和项目作业层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

4.以绩效考评员角色,参与对工程项目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化解企业内部利益矛盾

一是在对中标项目进行项目评估编制内部预算时,集团公司要组成专家组深入实地调查论证,全面测算围绕施工将要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定额取费要合理,要充分听取参建子分公司的建议和意见,努力达成共识。二是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不确定性因素,引发施工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及投资额调增或调减,对于施工企业来说有可能从中受益也有可能受损,集团公司应本着客观、公正、透明的态度同参建子分公司共同分享和分担变更设计所带来的收益和损失。三是在编制工程项目内部预算时要留出一定比例的“生产专项投入调控基金”,用于项目作业层为满足生产需要而增加的计划外投入的成本补偿。如:有些项目为满足业主的要求,项目作业层在施工中必须增加安全生产保障投入、工期保障投入等,业主通常不予追加投资,项目作业层加大了生产成本,效益受到影响,如果集团公司动用“生产专项投入调控基金”适度弥补项目作业层的额外投入,企业内部利益矛盾将会有效化解。 

(四)完善绩效考核机制 

首先,根据工期长短,将工程项目划分为若干个考核期,制定阶段性考核目标。对工程项目进行阶段性考核,同时可选择某个阶段性考核点,对项目进行过程审计,通过过程审计和阶段性考核,对项目管理目标进行再评估,进而确定下一阶段管理目标,改变事后算账格局,做到防微杜渐。其次,改进绩效考核指标,改变以财务指标为主的考核模式,引入非财务考核指标,对项目进行全面考核。可借鉴铁道部开展的铁路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信誉评价活动的有关考核指标,把对工程实体的考核纳入工程项目考核评价体系中。 

综上所述,在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施工企业必须在项目管理上下工夫,把项目管理与任务承揽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加强项目的过程控制,向管理要效益,向技术创新要效益,实现企业规模与效益的同步增长,不断增强企业实力,确保企业沿着可持续的轨道快速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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