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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醇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及其它物资仓库、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仓库、罐区及各类物品的储存安全和职工的安全健康,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厂所有大、小仓库、罐区及临时存放点的安全管理,全厂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3条储存物品属危险化学品的,还应遵守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15]111号);属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遵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15]69号)。
第二章通用要求
第4条库房、储罐区的设计和安全管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5)、《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版)、《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号)等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第5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巡回检查制度、交接-班制度和各项操作规程,做好物品入库、发货、日常维护管理以及防火、防洪(汛)、防垮塌、防盗等工作。
第6条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必须熟悉本岗位储存物资的性质、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危险物品中毒的急救方法和消防灭火措施,并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具体规定执行企业《安全教育制度》。
第7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其数量、种类及放置地点须经消防部门和技安部门同意,并根据情况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一切消防设施设备要指定专人经常检查,保证完整好用。
第8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9条防雷防静电装置应分别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50351-2015),对易燃易爆储罐区的防雷、防静电装置还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等有关规定。仓库、罐区工作人员应制度化检查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完好性,发现问题及时向单位领导及能计处和技安处报告,能计处每年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维护,避免失效。
第10条仓库、罐区内部和危险品仓库、罐区周围10米内,严禁烟火,不得有杂草、垃圾及其它易燃物品存积,以防引起火灾。仓库、罐区确需进行检修施工时,要制定检修施工方案,并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动火许可证”。
第11条仓库、罐区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在值班室(操作室)内应备有相适应的应急照明设备(如防爆电筒、安全灯等)。
第12条搬运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摔打和撞击以及用脚蹬等方式在地面滚动,摆放稳固,如包装有破损应立即处理。
第13条非本仓库、罐区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准擅自入库。
第三章危险品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14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危险化学品仓库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
第15条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必须按品名、规格、质量、数量与入库单核对,有产品检验合格证、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检查无误后方可入库。
第16条物品出库时,必须按凭证核实品名、质量、数量,按规定操作程序和入库时间的先后顺序发货,确保无误,避免产生事故隐患。
第17条各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门窗一律向外开,必要时应安装通风设备,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18条根据危险化学品性质分区、分类、分库储存,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按照企业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六章化学性质相互抵触(非互容)物质的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3、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4、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5、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危险化学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7、生产现场临时存放点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天的用量。
第19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应使用相适应的防爆电气设备。
第20条储存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场)负责人上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
第21条剧毒物品、民爆物品、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门双锁、双本帐”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22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23条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190-90)的规定。同一区域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悬挂最高等级危险品的性能标志。
第四章一般物品(材料)仓库的安全管理
第24条各仓库的建筑物门窗及设备必须完整清洁,适合储存该物品,并要根据季节风向调整室内空气,保持畅通良好。
第25条存放物品的货架须考虑货架的安全强度,不准超载。
第26条库内存放的材料,货架位置须适当的安置并保持安全,库内外应具备充足的照明设备,完好适宜的消防设施,并经常检查其完好情况及室内温度。
第27条库内外材料存放要整齐,凡入库的各种物品必须适当分类隔放,不得混杂放在一起,不得堆积过高过满。
第28条拿堆垛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防止堆垛倒塌;在库内到时高处取物品时,一定要用牢固梯子,禁止脚踏其它物品上去,防止倒塌伤人;搬拿物品禁止扔抛,以防伤人或损失货物。
第五章储罐区安全管理
第29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并严格按照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15]111号)对其进行安全管理;按照企业《安全防护装置管理制度》(重长风化[2015]111号)对其液位计、压力表、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进行安全管理,确保其完整好用。
第30条易燃、可燃液体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可燃材料建造。
第31条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如苯、乙醇、甲醇等)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护)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护)堤内。
第32条易燃、可燃液体储罐区应设置固定泡沫灭火系统和现场围堰泡沫覆盖系统以及氮封装置,进行日常性通氮气保护。
第33条腐蚀性液体的储罐、管线、装卸栈台、安全梯、管架以及防护堤应用耐腐蚀材料或作防腐处理。
第34条储罐区的防火(护)堤,应符合《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50351-2015)。
1、储罐内区,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护)堤方式铺设。
2、罐区防火(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切断阀应位于防火(护)堤外。
煤制甲醇装置投料试车安全管理规定
我公司将进入试生产准备阶段,为了确保试车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措施如下:
一、特殊作业管理:
1、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必须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及防火、防爆的有关规定,办理动火证,经各级人员批准后方可作业。
2)、凡在含有可燃介质的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加堵盲板,经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并经专人进行取样化验分析。-
3)、动火作业前的隔绝、清洗、置换准备工作是动火的关键。应严格执行工艺操作规程。
4)、高处动火作业应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应对地沟、阀门井、下水井进行水封、遮盖处理,对低层的设备、管道、阀门、仪表等应采取遮挡或封闭措施。
5)、明火作业周围必须清除一切可燃物,作业周围不允许排放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
6)、施工现场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间距保持10米以上,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保持5米以上,不得放在烈日下曝晒或接近火源。
7)、严格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没有经批准有效的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动火、防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没有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土作业:
1)、动土作业前,应做好地质、水文、地下设施(如电缆、管道、隐蔽工程)调查,挖土深度超过0.5米,面积在2平方米以上,必须按规定办理动土许可证。
2)、在厂区内凡推土机、铲车、压路机、载重卡车、重型物件对地坪压力在5吨/米2以上,进入非正常行驶区域应视为动土作业范围,必须办理动土许可证。
3)、动土许可证应由施工单位经机电动力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等部门会签,并设围挡、挂警示牌或警示灯。
3、高处作业:
1)、高处作业的分级、种类遵照《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执行。一级由车间负责审批,二、三级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由安环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9 a4
2)、在易散发有害、有毒气体上方的厂房、塔、罐上部施工,应禁止放空,同时高处作业人员应注意站在上风侧,佩戴防毒面具并派专人监护。
3)、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交叉作业必须戴安全帽,携带工具袋;在同一垂直下方多层次作业,必须有防止落物的安全措施。
4)、禁止高空抛物件、工具和杂物。
5)、直接攀登高塔、烟筒的爬梯、平台、栏杆必须在作业前严格检验是否牢固,作业完毕及时撤离。严禁作业人员依、靠、坐在栏杆及脚手架护栏上休息。
6)、高处作业人员所带工具、材料能触及的范围内,应符合电气安全间距规定。遇恶劣天气应停止作业,夜间作业应有足够照明。
7)、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使用单位的操作要求,同时要遵守最新《架子工安全规程》。
4、受限空间作业:
1)、进入受限空间内作业,必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隔离、清洗、置换的规定。做到物料不切断不进入;清洗置换不合格不进入;行灯不符合规定不进入;没有监护人员不进入;没有事故抢救后备措施不进入。
2)、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分钟取样分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浓度及氧含量合格方可进入作业。视具体条件加强罐内通风;对通风不良环境,应采取间歇作业。
3)、进入设备内清理有毒、有害、有腐蚀残留物时,必须穿戴符合规定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毒面具。在作业过程中注意检修环境的变化,如有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进入设备作业后,应每隔2小时取样分析一次气体成份;罐外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密切内外联络。
4)、在设备内动火作业,除了执行动火规定外,还必须符合罐内作业条件,有毒气体浓度低于国家规定值,严禁向罐内充氧。焊工离开作业罐时不准将焊(割)具留在罐内。
5)、进入带搅拌设备容器内作业,挂“禁止合闸”标志牌,设专人监护。
二、人员管理:
1、 进入装置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 u: \( G" O+ t4 n0 b
2、 进入试车阶段生产厂内禁止吸烟、带火种、穿钉鞋、化纤衣物及携带无线通讯工具。
3、 餐具、水具应放在柜内,不得在操作岗位放置,防止误用引起中毒,不得用水杯等物品盛装有毒有害物品。
4、 上岗操作时不得长发披肩,应将过肩的长发盘起来。
5、 严禁酒后上班,凡精神不振及醉酒者,令其回宿舍休息,按旷工处理。
6、 各操作人员须达到“三懂三会一能”:懂本作业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懂火灾的扑救方法,懂火灾的预防措施;会正确报警,会使用现有的消防、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能正确使用现有的防护器具和急救器具。
三、用电管理:
1、 要保证现场电开关箱、电缆接线盒、用电器具密封完好。做好临时用电管理工作。(
2、 临时维修用电的配电器必须加装漏电保护器,其漏电保护的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必须满足上下级配合要求。
3、 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禁止使用一类电动工具。
4、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不超负荷使用。
5、 施工阶段临时用电配电箱要拆除。
6、 临时维修作业,电焊机接线要规范,电焊把线就近搭接在焊件上,把线及二次线绝缘必须完好,不得将裸露地线搭接在装置、设备的框架上,不得穿过下水或在运行设备(管线)上搭接焊把线。
7、 临时用电线要接正式插头。
8、 临时维修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殊条件下临时照明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9、 如进行高处电气维护脚手架材料和脚手架搭设须符合规范要求。
10、临时用电作业票证审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抽、堵盲板管理:
1、 各车间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2、 须按开车方案中的盲板流程图,执行加、拆盲板作业。
3、 加、拆盲板要编号登记,防止漏拆。
4、 盲板的厚度必须符合工艺压力等级的要求。
5、 需要与设备、管道及系统相连处,加盲板隔离,并做好明显标识。
6、 临时维修检修现场设备拆卸后敞开的管口应严防异物落入,要有严密牢固的封堵安全措施。
五、装置开车前安全检查:
1、 要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开车前的安全检查。各单位生产安全负责人按开车方案组织全面检查。所有项目已完工,尾项和存在问题已落实整改完毕,并已得到验证。*
2、 对岗位人员进行上岗培训、交底工作,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3、 装置内通信、通道、通风、梯子、平台栏杆、照明和消防器具等一切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已处于备用、完好状态。
4、 安全阀、压力表、报警仪和连锁装置、静电接地、连接件及静电消除器等设备安全设施完好、进入投用状态。
5、 装置吹扫置换、贯通、试压、试漏和气密性试验要合格,安全装置调试复位,机、泵等传动设备须完成试运,每一步骤都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未经过试压、验收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能投入生产,以确保设备安全投运。
6、 确认各塔、容器的人孔封闭和隔离盲板拆装、单向阀的方向正确。催化剂等装填完毕。
7、 凡需要投用的设备、容器、管道、阀门等,必须达到安全使用条件,各铭牌证件齐全。
8、 进料前,确认水、汽、风、电进装置,投用所有仪表、流程图及控制点进行核对,对现场所有控制阀进行开关信号确认,保证所有控制阀均反应正常。
9、 现场污水系统下水井、地漏、明沟必须保持通畅,并做到定人、定时、定点检查。明沟、平台、设备、管线外表的油污、物料必须冲洗干净,避免开车过程中出现意外。
10、 保持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畅通,不得在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堆放物品、摆放施工机具等,所有障碍物已清理。
11、 开车场地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资的贮存。
12、 在开车阶段须对临时作业所用工机具、防护用品(脚手架、跳板、绳索、葫芦、行车、安全行灯、行灯变压器、电焊机、绝缘鞋、绝缘手套、验电笔、防毒面具、防尘用品、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消防器材等)安全可靠性进行检查、确认。
13、 开车前,必须对装置内电缆桥架、管廊架高度标志做出明显标志,防止载重车辆及吊车通行及停放。
六、装置开车安全管理规定:
1、 工艺装置开车必须制定总体投料试车方案并组织专家审议批准送政府安监局备案。
2、 参加装置开车人员,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凡二人以上作业,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
3、 开车前,必须按投料开车方案向全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安全交底记录。具体交底时,须交待清楚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操作前,应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确认。
4、 投料试车前应对各项事故预案进行充分演练,以提高操作人员事故应对能力。
5、 开车前,应组织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进行装置交付安全确认,在确认安全的条件下方可组织开车。
6、 开车等各项目作业,须严格执行操作票或作业许可证(包括停开泵、加拆盲板和施工、检修、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票证)制度和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明确各作业、签发人员的职责及票证的有效性,各施工操作人员须持票证才能作业。
7、 参加开车的作业人员,除了遵守本系统、本岗位的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必须遵守本工种、本专业的有关安全规范,并接受检修现场安全监督。
8、 首次投料试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离岗位,遇有异常情况,主要负责人应及时组织分析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确认安全后方可继续。
9、 为确保试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防止事故的扩大和漫延,必要时应采取专业队伍现场安全监护。
10、 进入装置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和施工机械,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车辆安全阻火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1、 装置开车期间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人员必须经常到装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12、 凡是临时动火、用电、动土、高处作业、进塔入罐、等各类作业监护人,必须履行安全职责,认真监护,对作业和完工现场进行全面检查。
13、 装置现场下水井、地漏、明沟的清洗、封闭,必须做到“三定”(定人、定时、定点)检查。下水井井盖必须严密封闭,泵沟等应建立并保持有效的水封。
14、对存有易燃、易爆物料容器、设备、管线等施工作业时,须使用防爆(如:木、铜质等无火花)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5、对可能泄露的易燃、易爆、有毒的物质,如硫化氢、一氧化碳等,要制定相应的专项应对措施。
16、 禁止使用汽油或挥发性溶剂洗刷机、配件、车辆和洗手、洗工作服。严禁将可燃污液、有毒有害物质排入下水系统及地面。
17、 临时维修遇有异常情况,如物料泄漏、设施损坏等,应停止一切施工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18、 对可能需要起重、吊装作业,须按起重安全技术规范严格执行。
七、装置开车引进化工料时的安全:
1、 不允许任意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
2、 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排放要严格执行国家工业卫生标准。
3、 具有制冷特性介质的设备容器管线等设施,停工时要先退干净物料再泄压,防止产生低温损坏设备。
4、 装置开车前,须做好吹扫、清洗、置换工作。
①、设备容器和管道的吹扫、清洗、置换要指定专人负责。;
②、操作人员在吹扫过程中,必须佩戴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
③、在对系统、设备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尽量采用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试验区域应标示清楚,与试验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域。
④、凡设备、容器、管道应进行吹扫、置换,使内部取样分析结果应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方可引入化工料。
⑤、过程中,应将各设备氮气充分置换防止短路,确保不留死角。
⑥、确保吹扫、置换质量,引化工料要做到不流、不爆、不燃、不中毒、不水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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