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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8 14:35:53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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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钢铁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生产作业活动和钢铁企业内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冶金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焦化、氧气及相关气体制备、煤气生产(不包括回收)等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冶金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3‰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冶金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从事煤气生产、储存、输送、使用、维护检修的人员进行专门的煤气安全基本知识、煤气安全技术、煤气监测方法、煤气中毒紧急救护技术等内容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其上岗作业。

第十条 冶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统称“三同时”)。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

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包括有关安全预评价报告的内容,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作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冶金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计量检测用的放射源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许可证。

第十六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暂时不能整改完毕的,应当制定具体整改计划,并采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冶金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并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九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二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二十一条 冶金企业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在安全地点,不得设置在高温液态金属的吊运影响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冶金企业内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鉴定。

第二十三条 冶金企业应当在煤气储罐区等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设置固定式煤气检测报警仪,建立预警系统,悬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并加强通风换气。

进入煤气区域作业的人员,应当携带煤气检测报警仪器;在作业前,应当检查作业场所的煤气含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经检查确认煤气含量符合规定后,方可进入作业。

第二十四条 氧气系统应当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气燃爆事故以及氮气、氩气、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条 冶金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六条 冶金企业对涉及煤气、氧气、氢气等危险化学品生产、输送、使用、储存的设施以及油库、电缆隧道(沟)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冶金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科学、合理确定煤气柜容积,按照《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的规定,合理选择柜址位置,设置安全保护装置,制定煤气柜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 冶金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设备,及时予以报废。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九条 冶金企业从事检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应当经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审查同意。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的区域进行动火作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第三十条 冶金企业应当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逐步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冶金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冶金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冶金企业特定作业场所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冶金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冶金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冶金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冶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二)煤气生产、输送、使用、维护检修人员未经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

(三)未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或者未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或者未对劳务人员进行统一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冶金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2015-10-19 23:46 | #2楼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第三条 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

第五条 炼铁炉、炼钢炉等进行扩容的项目,应根据扩容能力,对与炉子相关的各个系统和设备的能力进行全面核算,并做出多方案比较,确保扩容后整个车间各个生产环节安全可靠。

利用原建构筑物进行改造时,必须由专业部门按新工程项目的设备、荷载要求对原建构筑物的技术性能进行测试,并作出鉴定评价报告以作为该项目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法规和标准。

第二章 各设计阶段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七条 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各具体设计阶段必须有相应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内容。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研究报告应包括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编制范围和深度应与建设项目的工艺可行性研究一致,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地区存在的主要危险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概述。

4.生产过程中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主要防范措施。

5.职业安全卫生专项工程投资估算。

6.对职业安全卫生条件的初步论证或评价。

第九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初步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主要内容:

1.编制依据及采用的主要标准。

2.设计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分析。

①可能产生的自然危害因素分析,包括:

a.暴雨、洪水;

b. 雷电;

c. 地震;

d.不良地质地段;

e. 飓凤等的不利影响;

f.暑、热、寒、冻的不利影响;

g.其他。

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有害因素分析,包括:

a.火灾、爆炸;

b.机械伤害和人体坠落;

c.强电、静电;

d. 尘、毒;

e. 高温辐射;

f.振动与噪声;

g. 放射线;

k. 其他。

4. 主要防范措施。应根据上述危险、有害因素分析,综合考虑工艺设备等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使设计达到国家有关安全卫生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5.安全卫生机构。

6.安全卫生专用设施投资概算,包括:

①安全教育室;

②安全与工业卫生检测站; ③消防与救护设施; ④职业病治疗设施; ⑤火灾报答系统和灭火设施; ⑥安全供水系统;

⑦安全供电系统;

⑧隔声降噪操作室。控制室。值班室等:

⑨岗位通风除尘设施:

⑩防暑、降温与防寒。防冻设施;

⑩其他。

7.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防范措施的预期效果。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落实并进一步补充与完善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的内容。

第三章 厂址选择与布置

第十一条 厂址选择

1.选择厂址时,应慎重考虑地震、热带风暴等自然灾害,高温、严寒等异常气候,不利的工程地质(如存在滑坡、泥石流、流砂、淤泥、喀斯特溶洞、断层、采空区、塌陷区)和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矿石中对人体有害的成分等,优选对安全、卫生危害最小的厂址。

2.在较厚的III级自重湿陷性黄土、新近堆积黄土、III级膨胀土等地区选择厂址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3.厂址宜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场地雨水和工业废水易于排出的地区,应避免选在受洪水或内涝危害的地区。在山区选厂址时,应避免山洪、滑坡及泥石流爆发对厂区的威胁。在高寒积雪地区选厂址时,应防止溶雪、雪崩的影响。在海边选厂址时,应注意海潮、热带风暴等的影响。

4.厂址应避免选在已有或拟建的通讯电台、电视传播、雷达导航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的影响区域和火灾爆炸危险源、厂、矿有毒、有害物的影响范围内。在影响飞机起落、航行的地方选择厂址,应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厂区工业场地地面的设计标高,不设堤防时应高于计算水位0.5米;设堤防时应高于历年最高内涝水位或常年洪水位(大汛平均高-潮位)。

6.生活居住区、饮用水源、渣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等,应与厂址同时选择,统一规划。饮用水源严禁设在污染区和地方病常发地区。尾矿库应设在远离人口稠密的地方。铁渣、钢渣场的设置应考虑爆炸安全距离。

7.厂区应位于居住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必须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法令、标准的规定。

第十二条 厂(矿)区布置

1.厂区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的主要车间与辅助车间的性质及安全、卫生,防火等的要求,合理确定厂区的功能分区,并根据生产工序间的相关性,确定各区的位置。各区之间必须保持物流顺畅、运距短捷,避免或减少折返迂回。

2.基础荷载较大的建构筑物,宜布置在土质均匀、地基承载力较大、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在不良地质地段布置建构筑物和运输线路时,应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沿山坡布置的建构筑物,应防止滑坡可能引起的危害。

3.应根据生产要求及地形、气象等条件,合理布置产生尘、毒、震动、噪声、放射性的车间以及生产和贮存易燃易爆等化学危险品的车间和仓库。要求环境洁净的生产车间、辅助设施和矿山的进凤井,宜布置在污染源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火灾危险性较大、产生大量烟尘及有害气体的设施,应布置在生产厂区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产生较大噪声的车间宜布置在低凹地带或厂区边缘人口密度较小的地带;高温车间宜布置在通凤良好的地带。

4.厂(矿)区运输线路(铁路和道路)的布置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运输线路平面交叉,使主要人流与较大货流分开。

5.厂区建筑群体的平面与空间布置,应统筹考虑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及消防车道,不得妨碍车辆驾驶人员的视线,宜满足自然通凤与自然采光要求。主厂房夏季最大频率风向的迎风面尽可能不布置辅助建构筑物,以确保自然通风。高温热加工车间和生活设施建筑应尽量避免西晒。

6.改扩建工程,在合理利用原有建构筑物等设施的同时,应合理布局,避免厂区生产车间的过分拥挤以及有毒、易燃、易爆车间的潜在危害。

第十三条 车间布置

1.车间布置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防火、安全、卫生等的要求使生产工序衔接紧密,物料运距短捷,设备操作和维修方便。

2.车间的门(矿井的坑口)与通道的位置、数量及尺寸等,应与工艺设备、人行道、运输方式、运输线路相适应。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车间,至少应有两个安全出口。

3.机动车辆通道应尽量与人行道分开。铁路、道路与门、设备、建构筑物、人行道及其他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遵守YJB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规定。运输通道和人行道应在车间平面图上标明。

4.车间内人行道与机动车道或移动机械的通道的交叉处,应设信号报警装置。

5.设备与设备之间及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必须满足操作、检修要求,宜不小于1米。

第十四条 操作室

1.操作室和休息室应尽量避免正面对着渣口、铁口等高温设施和氧气、煤气阀门,操作室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联络和直接控制需操纵的全部设备。距铁路较近的操作室、休息室和楼梯出口不得正对铁路。

2.操作方式宜优先设计坐式,并应具有保证操作人员活动的足够空间。在寒冷、高温、强辐射、有害气体、噪声以及其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的操作室,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直接受高温辐射的操作室,应设空调和隔热防护玻璃窗。横跨热生产线的操作室的底部应采取铺隔热材料或通水冷却等隔热措施。当热辐射强度大于10.4焦耳/平方厘米.分时,应在操作室的窗外0.2~0.5米处加铝丝网或水幕。

第四章 安全技术

第十五条 安全色与安全标志 1.安全色 ①安全色的使用必须符合GB2893《安全色》、GB6527.1《安全色卡》和GB6527.2《安全色使用导则》的规定。 ②消防器材、设备、设施以及禁止进入的危险区域的栏杆应采用红色。 禁止人员靠近的机器、设备、设施的防护栏杆应采用红白相同的条纹。

③皮带轮及其防护罩的内壁、防护栏杆、低矮的过梁、设备转动轴等危险处应采用黄色。

起重机吊钩的滑轮架、平板拖车排障器、坑口防护栏杆等需要特别注意的地方,应使用黄黑相间的条纹。

④车间内的安全通道、太平门、消防设备和其他安全防护设备的指示标志应使用绿色。

厂房主体支架、固定设备、工具箱、更-衣箱等宜采用绿色。

⑤工业管道的刷色和符号,应符合GB7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的规定。

2.安全标志

①安全标志必须符合GB2894《安全标志》、GB14161《矿山安全标志》和GB13495《消防安全标志》等的要求。

②安全标志必须设置在醒目的位置。

③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要害部位、铁路与道路的平交道口及道路路口等处,均应设醒目的安全标志。

④存在有毒、有害气体的场所,应设置危险警告标志。

⑤油库、炸药库、煤气区域和化工等易燃易爆车间必须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

第十六条 人行通道、梯子、平台、栏杆。

1.人行通道

①大中型厂(矿)区的主干道两侧应设人行道。

②生产车间厂房内应设安全走道,其宽度不得小于1米,两侧用宽8厘米的黄色油漆标明。

③带式输送机应根据需要设人行过桥,一般应每隔30~70米设一座人行过桥。

④轧钢生产线的辊道,在人员需要横跨的地方,应设能隔热的人行过桥,必要时人行过桥应设防护网或做成封闭式过桥。

⑤人行过桥、临空走道及平台的净高不得影响生产作业及检修,宜不低于2.2米。

2.梯子

①高处作业场所和需经常登高检修的设备、设施,宜安设钢梯。

②钢梯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1~4053.2《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钢直梯的攀登高度一般不应超过9米,超过9米时,应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钢斜梯的梯高一般不大于5米,大于5米时必须设梯间平台并分段交错设梯。斜梯上方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1.9米。

3.平台

①平台的位置和尺寸,应便于人员通行、操作和检修。

②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设计,必须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的规定。

③平台应有防滑措施,室外平台还应有排雨水措施。应尽量减少室外梯子、平台。

4.防护栏杆、防护屏与保护罩

①平台、架空走道、人行通道和有坠落危险的梯子、坑池边、升降口、安装孔等场所,必须设防护栏杆、围栏或盖板。梯子、坑池口、升降孔、安装孔等应避开人行通道。

②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应遵守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

③有可能对人体产生机械伤害(无防护罩的旋转体、连续可移动的机械设备等)、灼烫、腐蚀、触电等的危险场所,必须设防护屏。

④防护屏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7《防护屏安全要求》的规定。

⑤以操作人员的操作位置所在平面为基准,凡高度在2米以内的所有传动带、转轴、传动链、联轴节、带轮、齿轮、飞轮、电锯等危险零部件和危险部分,都必须设置防护罩。

⑥防护罩的设计必须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的规定。

⑦平台、走道和梯子的上方有可触及的电缆线、酸碱液、高温管道以及高温材料时,应采取相应的防触电、防漏、隔热等安全设施。

⑧火焰清理机、砂轮机等有火花飞出的设备和矫直机等可能有物件移位、飞出的设备,必须设防护罩或挡板。

⑨设备水平移动所形成的开口处,应设置随设备移动的罩体,或设置易于拆卸的盖板,或不妨碍作业的栏杆。

⑩往复运动的机械有危及人体安全的部分应设置防护罩或防护栏杆。

第十七条 防火防爆

1.防火

①防火设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YBJ52《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和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

②建构筑物必须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合理选择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占地面积,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③相邻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保证消防车道畅通。通达厂房、仓库和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也可利用交通运输道路,其宽度应不小于3.5米,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根据所选消防车型设置回车场或回车道。

④厂区及厂房、库房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水管路系统和消火栓,消火栓应有足够的水量与水压。

⑤厂房、库房、站房、地下室的安全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安全疏散距离和楼梯、走道及门的宽度必须符合防火规范,安全疏散门必须向外开启。

⑥库房内物品应分类存储,并按不同要求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存放油类和化工产品等易燃物质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大型原料、可燃物料场及半成品、成品堆场等应设消防设施。

⑦液氧泵和氧压机的厂房与有明火作业的车间毗邻时,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

⑧地下油库、用可燃油作为介质的液压站、大中型计算机房应在控制室设可靠准确的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小型计算机房应配备灭火装置。

⑨石油库的设计应遵守GBJ74《石油库设计规范》和GB13348《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石油库油品火灾宜采用低倍数空气泡沫灭火及其它适合油类灭火的设施。

⑩电缆隧道、电缆井应避开高温、燃爆地段,并应有防渗漏措施。选择电缆井的位置应考虑暴雨的危害,防止汇水倒灌。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电缆隧道散热的要求时,应设机械通风装置,并与火灾报警、灭火装置联锁。大中型电缆隧道应设置可靠的火灾报警装置,采取相适应的灭火措施。

①所有电缆隧道、电缆通道应每隔70米设一道防火隔墙。电缆隧道通过变电所、电器室的部位,也应设防火隔墙。电缆井每隔6~8米应采用防火堵料封堵。电缆穿过电器室的墙壁、顶棚、楼板或穿出配电柜时也应用防火堵料封堵,每根电缆的表面应涂以适当长度和厚度的防火涂料。有可能被钢水、铁水溅到的电缆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材料防护。

③高炉炉顶、出铁场、炼钢及连铸的活动烟罩、滑动水口开闭、引锭、液压剪等的液压设备应采用阻燃或不燃的液压介质。

③煤气、氢气、氧气和乙炔气管道系统,应设专供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吹扫、置换的设施及灭火设施。乙炔气不得用水蒸汽吹扫、置换。煤气管道用蒸汽吹扫和置换必须设逆止阀。

④煤气、氧气、氢气、乙炔气等燃气管道和燃料油管道严禁通过值班室、控制室和休息室等非生产用房,应尽量避免在铁水、铸锭、切头及铁路运行线路的上方布置,否则,应采取加高或防护隔热等措施。

⑤厂房内的各种可燃气体管道不得与起重设备的裸露滑触线布置在同一侧。

⑥工厂主变压器或大于8000千伏安的变压器,应设油温检测器,在室内设置时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灭火装置。

⑦设计选用的消防器材必须是经过消防部门鉴定的合格产品。

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的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答系统,其火灾报警信号和消防联动控制信号应送到消防值班室或消防控制室。

2.防液体金属和熔渣爆炸

①冶炼炉和加热炉窑的水冷却设施必须具有足够的强度、抗震性和严密性,保持冷却水流畅。汽化冷却各部分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冶金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程》和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设备的总水管处必须设进出水温度、压力、流量等监控和报警设施。

②存放和运输液体金属与熔渣的场所不得有易积水的坑、沟等,如生产上需要设置地面沟或坑等,则必须有严密的防水措施,并保证干燥。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米以上。

③高炉、锰铁合金炉等必须保证冲渣水量,并应设事故干渣场。高炉等的出渣槽应设置可更换的沉铁坑(罐)。

④铸铁机的冷却水应设事故备用水源。铸铁槽应设溢流口,并设事故铁水罐。

3.防气体和粉尘爆炸

①可燃气体管道的未端、隔断装置前和最高处都必须设放散管,放散管上应设取样头。放散管的高度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放散管的直径,应根据供气量确定。

②可燃气体管道的法兰、煤气设备的轴封应十分严密,必要时可在轴封处设排气管道。水封的有效高度宜为煤气计算压力的2倍或计算压力加4905Pa(500毫米H2O)。大中型水封设施应设专用供水管道,保证在5~15分钟内灌满,在供水管道前后两道闸阀之间还应设逆止阀。

③煤气及其他可燃气体的鼓凤机房和一次仪表室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机械通风,安装一氧化碳和可燃气体报答装置。

④可燃气体的生产、储存、灌装区必须有可靠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两种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⑤可燃气体生产厂房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采取防止可燃气体聚积的措施。散发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厂房,宜采用轻质屋盖,屋顶应尽量平整,避免死角,厂房上部应通风良好。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汽的甲类厂房及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不宜设地沟;如需设置,则地沟盖板应严密,并用不燃材料填实。

③应控制生产工艺中铝、镁、钙、锰、硅、电石等粉尘和煤粉的飞扬。粉碎作业宜远距离或在隔离防护室内操作。作业场所必须通风良好。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室内墙面应平滑,地面应平整,便于冲洗,并应选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③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密闭装置或循环系统,应采取充氮气的措施,其设备和进出料口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②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区域,其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区域的划分及电气设施的选用应执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可燃物质的名称、爆炸下限浓度、闪点、爆点、自燃点和所属防爆区类、采取的防护措施都应在设计中表明。

@存在可燃气体和爆炸性粉尘的生产厂房应设泄爆孔,泄爆面积应符合GB/T15605《粉尘爆炸泄压指南》的规定,泄爆孔应避开人员集中的场所和主要道路,并应靠近易发生爆炸的部位。

③爆破器材的加工、储存和运输,应符合GB6722《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 电气安全

1.企业电力负荷分级、供配电系统及保安电源的设计应符合GBEJ52《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和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2.建构筑物的防雷设施应符合GBJ57《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的防雷及过电压保护应符合GBJ64《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过电压保护设计规范》的规定。

3.电缆的选择与敷设应符合J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规定。高温车间应采用阻燃电缆及其它防烧毁电缆的措施。 4.电力设备应接地或接零,并应符合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的规定。 保护措施应与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协调配合。 5.临时性及移动设备(含手持电动工具及插座)的供电,应采用漏电流动作保护器作为附加保护措施。向爆炸危险场所配电的线路应装设漏电保护装置。

6.在TN-C-S系统中, PEN线分为PE线和N线后,N线应对地绝缘,不得与PE线合并或互换;为避免PE线和N线混淆,PE线和PEN线应有黄绿相同的色标,N线采用谈蓝色标以示区别。

为了避免混淆造成事故,上述两种颜色不能标在其他用途的导体上。

7.保护导体与导体的材料相同时,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可直接选用表1中的数据,当材料不相同时,则应按相同导电能力换算。

表1 保护导体最小截面积的确定MM2

系统的相导体截面S 保护导体的最小截面Sp

S≤16 Sp=S

16BR>; 35br>;

8.产生大量蒸汽、腐蚀性气体、粉尘等的作业场所,应采用封闭式电气设备。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必须选用相应级别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车间工作场所的照明灯具应根据表2的要求选用。

表2 照明灯具的选用

设置场所环境情况 选用灯具

存在腐蚀性气体、蒸汽或特别潮湿 封闭式灯具或防水灯具

存在爆炸性气体或粉尘 防爆型灯具

易受机械损伤和振动较大 带保护网灯具或采取防震措施

10.使用行灯照明的场所,行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在潮湿的地点和金属容器内,不应超过12伏。 11.电缆沟、电缆隧道应有防水措施,厂房内的电缆沟和电缆隧道,宜设自动排水泵。 12.电气室、变压器室、电缆隧道等的窗和通风孔应敷设钢丝网以防小动物窜入。应采取措施防止老鼠咬啮电缆。

第十九条 燃气安全

1.煤气

①煤气设施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重体力劳动及危险作业,应优先采用机械化、自动化操作。

③煤气危险区(如地下室、加压站、地沟、热风炉及各种煤气发生设施附近)有可能泄漏煤气和有人员操作的部位,应设置一氧化碳固定监测装置,并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

④经常放散煤气的放散管应设自动点火装置和灭火设施。有分配支管的部位应设阀门隔断装置。

⑤采用气体燃料的炉窑,应有完备的控制系统,并设低压报答、自动切断和充气、吹扫装置,并应有防止煤气窜人蒸汽管道的控制措施。

2.氧气、氢气、氮气

①氧气的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和设施的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氧气安全规程》和GB50030《氧气站设什规范》的规定。

②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确定,不得小于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③禁止向室内排放有害气体。

④车间的通风,应符合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凤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制氢间、压氧间和氢瓶库的通风换气次数,应按室内空气中含氢量不大于1%(体积比)的要求确定。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7次。

⑤氢气站内所有电器设施必须有良好的绝缘保护。氢气仪表及闷门等零部件必须密封良好;室内易泄漏可燃气体的场所应设置报答装置。

⑥生产、使用氮气或其他惰化气体的场所和操作室,应有良好的通风换气设施。仪表气源为氮气时,应有防止人员窒息的措施。氮压间应按室内空气氧浓度不小于18%(体积比)的要求确定通凤换气次数,并设有氧浓度监测仪和事故通风装置。

⑦氮压机应有完善的保护系统,氮气管道不得敷设在通行地沟内。

3.乙炔气

①乙炔站设计应符合GB50031《乙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②乙炔站宜靠近主要用户,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条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区和交通要道处。

③布置在氧气站区域的乙炔站应位于氧气站空分设备的吸风口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乙炔站与氧气站吸风口的间距,应符合GB50030《氧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④电石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电石库地坪标高应大于当地暴雨小时最大积水深度。

⑤乙炔压缩机、电石破碎机、排凤机等工艺设备及工艺管道和乙炔汇流排应有导除静电的措施。电石破碎系统应有除尘装置,产生乙炔气后的电石废料应有电石废料处理设施。

⑥乙炔瓶集中供气的汇流排间应为独立的单层建筑,供气量小于10立方米/时的乙炔汇流排间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生产厂房毗邻建造,其毗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的防火墙。汇流排间的泄爆面积与厂房容积的比值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汇流排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第二十条 运输、装卸与起重

1.职工通勤线路应尽量避免与货流较大的铁路、道路平面交叉,否则,应根据GB4387《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6386《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立交桥、人行天桥、地道和道口设施。

2.车间内的过跨台车应安装制动器。行程限位开关、轨道侧缓冲装置和保险挡板以及声光信号。

使用拖曳电缆应设置卷线器。

3.物料和成品的装卸,应根据其特性尽量采用专用吊具。采用电磁盘吊时,必须有防止突然停电的备用电源和自动切换装置或其他安全装置。

4.带式输送机的受料处应设置牢固的导料栏板,导料栏板出口的方向应与带式输送机运转方向一致。带式输送机输入系统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清除大块和金属杂物的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装设可靠的防纵向撕裂、逆转、跑偏、打滑、过载、脱槽、断绳等事故停车装置和起动报警、胶带清扫、电器联锁等装置,并应装设紧急安全绳和事故开关;倾斜的输送机应有机械制动;胶带头部和尾部应有制动装置及保护罩。

有堵塞可能的漏斗应设防堵塞装置。处理粘性物料的溜槽应设置防挂料和堵塞装置。

露天长带式输送机应设除水及防皮带损坏的装置,其转运站应有密闭除尘净化装置或喷雾洒水装置。

5.带式输送机通廊和露天栈桥的倾角超过6度时,应有防滑措施;大于12度时应设踏步。

6.带式输送机通廊走道的净宽应不小于1.0米,检修用通道的净宽应不小于0.8米,通廊净空高度一般应不小于2.2米。

7.钢结构通廊的带式输送机从下述地点的上方通过时,其衍架梁上应设置接料板:

①道路或铁路;

②水域;

③传动装置;

④建构筑物;

⑤绿化带。

8.厂区建构筑物和设施与铁路中心线的最小距离,应符合GB12《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定》的规定。

9.标准轨距铁路中心线至跨线式装车仓等建构筑物边缘的距离,有调车作业的一侧应不小于2.44米,无调车作业的一侧不小于2米。

10.料堆与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路堑及路堤旁不应设料堆。

11.标准轨距铁路通入有桥式起重机的厂房时,铁路中心线与厂房柱子内侧的距离应不小于2.5米;如起重机的吊具(吊钩、抓斗等)极限尺寸大于2.5米,则该距离应不小于吊具的极限尺寸。

12.厂内铁路尽头线的未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指示器,车挡后6米的安全距离内,严禁设置建构筑物和安装设备。

13.道路转弯处和交叉路口附近不宜堆料,否则.必须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14.厂房周围地形复杂、道路平面交叉会危及行人安全时,应采用立体交叉(如设人行地道或天桥),并设栏杆。

15.架空索道不得通过厂区、居民区、铁路、道路上方,否则,应采取保护措施。与高压线路交叉或接近的索道,应执行GBJ61《工业与民用35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的规定。

16.起重机械的设计必须遵守GB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和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的规定。

17.轨道式起重机的运行机构,必须有行程限位开关和缓冲器。轨道端部应有止档或立柱。同一轨道上有两台以上起重机运行时,应设防碰撞装置。

18.起重机械必须装设过卷、超载、极限位且限制器及启动、事故信号装置,并设置安全联锁保护装置。

19.桥式起重机的净空尺寸、安全走道、检修平台等应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①装有中级与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的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表面至桥式起重机小车顶端的净空不得小于0.4米;地基较好、地面荷载不大、跨度小于15米时,净空尺寸可缩小至0.3米;通过立柱处的安全走道,上柱边缘到桥式起重机端部外缘的净空尺寸,应不小于0.55米;有穿过上柱的人孔时,人孔宽度应不小于0.4米,高度不小于1.9米,孔下边缘标高度与安全走道板面标高一致。

桥式起重机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

②中级和重级工作类型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宽度不小于0.8米的双面安全走道,两边走道均应设梯子。厂房山墙应设置跨间通长走道;若不设置跨间通长走道时,应在两端山墙处各设一个长度为厂房跨度的检修平台。

露天桥式起重机的栈桥应设置双面安全走道(栈桥与厂房共用柱子的情况除外)。

③桥式起重机司机室,宜布置在无导电裸滑线的一侧,并设置攀登司机室的梯子。若布置在导电裸滑线的同一侧,应采用安全型导电滑线,并在通向起重机的梯子和走台与沿线之间设防护板。厂房设有双层起重机时,下层起重机供电沿线应沿长度方向设置防护装置。

④吊运融熔金属的桥式起重机应设置两回路独立电源供电(按二级负荷设计)。

⑤设计中应明确规定桥式起重机的检修吊装方式和检修设施,并在图纸上标明最大起吊能力和位置。

第二十一条 给排水

1.对因停水可能造成事故的工艺设备,应根据工艺对安全供水的要求,(如事故的安全用水量、水压及安全供水时间等)设置必要的安全供水设施。

寒冷地区的安全供水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2.溶水压力较高的大型水泵站必须在水泵单向阀后设置安全阀或防水锤。

3.合建式旋流沉淀池应避免建在流砂层、软弱地基上,如无法避开,应对地基进行加固处理。

4.合建式旋流沉淀池上部水泵房的地坪标高,应考虑预防泵站停电后铁皮沟及部分管道返回水上升淹没水泵。

5.通往车间的水管隧道应采取措施防止暴雨汇水倒灌淹没车间地下设施。

6.地下式或半地下式泵站,应设有防积水、防淹没及通凤。降温设施。

7.自备生活饮用水供水系统,未经同意不得与城市供水系统连接;不论其水源是地表水或地下水,均应根据水质分析资料确定是否设置消毒设施。若采用加氯消毒设施。必须同时设置防止氯气外漏的措施。

8.污水泵站和含有机物的室内污水构筑物应设有防止有毒气体中毒的安全设施。

第二十二条 余热锅炉和压力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的余热锅炉和固定式压力咨器的设计必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符合劳动部《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2.余热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9222《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或JB3622《锅壳式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进行计算和校核。

3.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照GB150《钢制压力容器》,GBl51《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或GB12337《钢制球形储罐》,JB4710《钢制塔式容器》等进行计算和校核。

4.装设在燃油、燃气、燃煤粉的工业炉窑后部的余热锅炉的炉墙应开设足够面积的泄爆孔,泄爆孔的位置不应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否则泄爆孔口应装泄放导管,将排放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5.喷吹易燃易爆物料的压力容器,除应装设安全阀外,还应装设爆破片,爆破片不得危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且宜用导管将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6.压力容器的底部有可能积聚油水且需定期排放时,应设置消声式废油收集装置。 7.开设人孔的压力容器和球罐必须设有检修、检验用电源和水源。

第二十三条 建构筑物

1.建构筑物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冶金工厂的特点。有可能引起钢水、铁水与熔渣爆炸之处,应有严格的防水防潮措施;高温烘烤部位,应有防热隔热措施;受冲击与振动影响的部位,应采取防冲击振动措施:易受腐蚀部位,应有防腐蚀措施;有酸、油浸蚀处,应有防酸、防油措施。

2.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或框架承重结构,并采用敞开式或半敞开式厂房。

3.积灰较多的主厂房屋面四周应设栏杆,并设清扫通道和其它清扫设施。积灰少的厂房檐部顶面高度大于8米时,应在屋面四周设栏杆。

第五章 工业卫生

第二十四条 防尘、防毒 1.应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减小尘毒危害。放散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过程和设备,应加强密闭,采用机械和自动化作业,避免直接操作。其作业场所应进行通风换气,外排烟气应净化处理。局部排出气流不得通过呼吸带。 2.应采用低毒或无毒原材料代替高毒原材料。产生粉尘的生产作业应采取密闭作业、湿式作业或其他有效的除尘措施。 3.作业地点空气中的粉尘及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GB11724《车间空气中含50%~80%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和GB11725《车间空气中含80%以上游离二氧化硅粉尘卫生标准》的规定。

4.宜少用或不用石棉及其制品,禁止直接使用散状石棉。使用石棉制品的作业地点,应设通风净化装置和喷雾洒水装置。

5.有害的散装物料,宜采取密闭装卸和管道运输。

6.作业场所的粉尘、烟尘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又不易集中净化处理时,应设置密闭操作室,单独送入新鲜空气。严禁以密闭取代相应的治理措施。

7.产生粉尘、烟尘、有毒有害气体或酸碱等强腐蚀性介质的车间,其墙壁、门窗、地面应满足冲洗清扫的要求,并设冲洗地面和墙壁的设施。

8.尘毒净化管道系统和除尘器、净化器的进出口,应设检测孔,需要时应设置固定式工作平台及梯子;有爆炸性的尘毒气体的净化系统应设检测装置。

第二十五条 噪声与振动防护

1.生产车间及作业场所的噪声和局部振动,必须分别符合GBJ87《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和GB1O434《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的规定。

2.应选用低噪声的工艺设备,并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地形、声源指向性、绿化带等的降噪作用,尽量使高噪声区与低噪声区分开。

3.应采取措施降低噪声超过标准的噪声源的噪声危害。高噪声的通风机、鼓风机、压缩机和排气、放风等设备,应配备消声器或采取其他降噪措施。电机、球磨机、柴油机、破碎机、振动筛、电炉、热锯、冷锯等噪声超标的设备,应采取降噪措施。在同一厂房内的高噪声源与其相邻的低噪声源之间应进行隔声处理。

4.采取措施后难以使噪声降到90分贝(A)的作业区,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或遥控。工作8小时、噪声值超过90分贝(A)的操作岗位,应设置隔声操作室或值班室。

5.锻压、重型机械设备和有防振要求的场所,应采用减振器、减振垫、防振沟或柔性连接等防振措施。降低设备本身的振动有困难时,可以对操作位置采取隔振措施或使用减振工作台、防振椅等。

6.振动较大的电气设备及部件,应有防振、减振措施。熔断器应设在无振动的地点。

第二十六条 射线防护

1.射线防护必须执行GB4792《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和冶金部《冶金工业使用放射性核素安全防护规程》的规定。

2.放射源应存放在专用源库。源库应有防火、防水、防盗设施;贮存槽应为地下坑式,水泥墙壁的厚度应不小于0.3米;室内地坪应高出室外地坪1米;室内应装设排风和机械吊装设施;离源库5米处应设围墙和警戒标志。

3.使用封闭型放射源的场所,必须解决工作人员外照射防护问题。

4.放射性工作场所的屏蔽设计,必须保证操作人员自身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0mSv(5rem),相邻作业人员所受到的年剂量当量不超过5mSv(0.5rem)。可根据表3选择屏蔽材料。

表3 屏蔽材料的选择

放射性种类 屏蔽材料种类 举 例

一般物质 纸

轻物质+重物质 铝或有机玻璃+铁

中子 重物质 铅、铁、普通混凝土

中子 轻物质 水、石蜡

5.放射源控制区的范围应根据放射源的强度确定。放射区周围应设高度1.5米以上的红色铁缆索或栅栏,放射源控制区内应设明显标志,标明放射源的位置、种类、强度,并有信号指示灯,显示装源容器快门开闭状态和危险报警。

第二十七条 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

1.防暑降温与防寒采暖设计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GBJ19《工业企业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规定。

2.高温车间应合理布置热源和合理疏散热量。

①单跨或双跨厂房应将热源布置在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多跨厂房应尽量将热源集中到一跨或两跨。自然冷却或强制冷却的炽热成品,应集中到一定区域;

③应尽量缩短炽热成品、半成品在车间内停留的时间及运输距离。

3.散发热量的炉窑、设备和管道,其表面温度超过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

4.车间内高温操作区的操作室应有空调设施,并应设置有降温设施的工间休息室。

5.当地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高于32℃的冶金企业,应设置高温作业倒班休息室。休息室应设置空调和足够的床位,每个床位的面积以2~4平方米为宜(单层床取上限,双层床取下限)。

6.大中型冶金企业应建含盐清凉饮料制备厂(或车间)和完备的卫生检测设施。其生产量应满足高温作业工人3~5升/人·班的要求。

7.寒冷地区应有必要的防寒采暖设施。

第六章 专业部分

第二十八条 地质勘探 1.一般规定 ①地质勘探设计必须遵守冶金部颁发的《冶金地质安全规程》的规定。 ②设计和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专门踏勘,了解施工区段有关地质、工程地质、水文地质资料和地下设施、管线以及构筑物的埋没情况。 ③在矿山水域、林区、草原作业时,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应的安全法规和标准。必须在雨季施工、或在河滩、干枯河床和山洪排泄区施工时,应制定有效的防洪、排水措施。

④施工区域附近有架空电力线路时,施工钻孔、场地、设施和运输通道都应设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外。否则,必须经电力线路运行单位同意,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⑤如在地下电缆附近作业,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应为线路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平行线内区域。若为江河中的电缆线路,一般不小于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水域(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

⑥在江、河、湖、海边或沼泽、含水层、岩溶地层和流砂层等地探矿时,应制定预防突然涌水的措施,并应防止地表沉陷。

2.钻探工程

①钻孔设在山洪排泄区内时,周围应修筑可靠的防洪截水设施。

②设计需填方的机台时,机台填方面积不得超过机台面积的1/4。

③设计钻孔应避开陡崖、水体、大型建构筑物、公路等。无法避开时,孔位可适当移动,勘探线上可移动10~20米,勘探线两侧可移动数米。

④在坚硬稳固处修筑地盘时,靠坡壁一面的坡度应不大于80度,特别松散的岩层应不大于45度。

⑤设计人工搬运便道时,道路地形坡度应不大于20度,特殊情况最大不超过30度,否则应修筑台阶,安设护栏。

⑥设计搬运索道时,索道跨度一般应控制在300~500米之内。

⑦在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放射性核素的井巷内进行钻探作业时,应设专人定时监测,并设置相应的警报装置及防护措施。

⑧凡在通航的江河中进行钻探设计,应及时与当地航务及水上公安部门联系,落实安全施工措施。

⑨水上钻探作业时,钻探船、渡船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施、医疗设施和可靠的通讯设备、船只堵漏及消防器材、锚地浮标,明确规定呼救信号。

⑩水上钻探工作场地的面积应不小于8米X10米。

3.坑探工程

①坑探工程应严格按照地质设计、工程设计施工,坑道应尽量避开断层、破碎带、流砂、岩溶等易坍塌、突然漏水或出现泥石流的地点,如果无法避开,必须有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②探矿竖井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布置在矿体下盘,并位于开采后所形成的地表移动带之外;

b.应避开断层、流砂层及含水量较大的破碎带;

c.井口(坑口)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米以上。

③勘探时用于通凤和运输的井巷,其断面形状、大小、坡度以及通风、支护方式等应与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开采要求相一致;探矿井巷应尽量符合开采安全要求。

④探槽的深度不得超过3米,否则应改为浅井、浅孔或其他揭露工程。

⑤浅井深度宜不超过20米,否则应改为浅孔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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