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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制度有哪些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安-全生产应急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组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中的作用,保证专家组有效开展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安全生产专家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组是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提供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为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提供技术支撑的高级技术专家队伍。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的制(修)订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技术咨询、学术交流和重要课题研究;参加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的救援工作;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评估。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专家组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制定专家组工作制度,承办专家的聘任、考核、换届和奖惩工作。协调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组织专家学术交流和技术培训工作,建立专家数据库,安排专家组年度工作任务,审定专家组工作计划。
第五条 对工作优秀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专家,应急指挥中心给予表彰。
第六条 专家组由煤矿、金属与非金属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危险化学品与烟花爆竹、交通、建筑施工、冶金、通信、医疗和安全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二)熟悉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三)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事故、灾害等救援工作。
(四)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1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熟悉相关专业和技术发展状况,具有较丰富的事故、灾害等救援现场经验。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能够有效履行职责。
第八条 专家组实行聘任制,由应急指挥中心履行专家聘任手续,每届任期3年。聘任程序为:
(一)推荐。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高校等推荐专家人选。
(二)审批。应急指挥中心综合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专业背景、履职能力,确定拟聘专家名单,并组织应急指挥中心有关业务部门复核,按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三)公示。在应急指挥中心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及个人相关信息资料,时间为7个自然日。
(四)聘任。公示合格的专家由应急指挥中心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并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九条 专家组和专家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工作任务制度。专家接到应急指挥中心的任务通知后,应如期抵达执行任务。执行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指派函件和专家证。专家有权了解与任务有关的情况,进入有关现场工作,调阅相关文件及技术资料。工作任务结束后2周内,应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任务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应急指挥中心商请专家执行任务时,一般应将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
(二)决策咨询制度。专家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全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供重要的决策咨询服务;在参与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救援时,专家组应及时分析事故和灾害的特征、影响程度、发展趋势,从技术的角度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处置要点及防护措施等意见建议。对专家组提出的有关应急管理的重要建议,应急指挥中心将及时组织研究并给予回复。
(三)专家会议制度。专家组每年召开一次由相关专家参加的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需要研究时可临时召开。专家组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总结工作,交流经验,部署任务,完善机制,表彰先进,研讨国内外重大应急实践、理论和技术课题等,相关专家应按照应急指挥中心通知的主要议题和议程认真做好参加会议准备。专家组会议由应急指挥中心组织、专家组组长主持。
(四)解聘退出制度。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组;专家连续1年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视为自动退出;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本办法的专家将给予解聘。对退出和被解聘的专家,应急指挥中心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网站上予以公告。
(五)保密工作制度。专家(含退出或被解聘的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未经授权不得向任何人发布所承担任务的相关信息。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将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未经应急指挥中心批准,专家不得擅自以专家组名义组织或参加各类活动。
第十条 应急指挥中心在技术装备部设立专家组工作办公室,具体承办专家组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 专家组工作所需的经费由应急指挥中心列入年度业务专项预算予以保障,主要用于专家组召开相关会议、评审科技项目、开展专题调研、研究重大课题、组织事故救援与评估工作等。
第十二条 专家参与应急指挥中心指派的工作和专家组工作所发生的差旅、食宿等相关费用由应急指挥中心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我国推行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国家授权特定行政机关设立的专门监管机构,以国家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关机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管、纠正和惩戒的工作。在我国,国家授权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制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法规制度、监管组织机构和监管工作实践构成体系。这一体系还与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部监督,工会组织、社会舆-论、社区的监督相结合。
1982年2月原国家劳动部颁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年国务院发布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1983年5月,国务院批转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安全监察工作的报告》,同意对其他行业全面实行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和违章经济处罚办法。1997年1月,原劳动部发布了《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明确了任何建设项目(工程)必须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和验收。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职权
(1) 对遵守、执行安全生产法规各项规定的情况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
(2) 对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特种设备、严重哟害作业场所、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预防性审查认可或认证;
(3) 对重大隐患、严重职业危害,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令其改进、停止危险(危害)部分的作业;
(4) 对事故企事业单位及直接责任者进行处罚,并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责任;
(5) 参加和监督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2.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的方式
安全生产监管分为行为监察与技术监管两种方式。
(1)行为监管:行为监察的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职工教育培训、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施等。行为监察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提高安全意识,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安全措施,其中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不安全行为,要严肃纠正和处理。据调查,因违章的不安全行为所造成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70%以上。
(2)技术监管:是指对物质条件的监察,包括对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三同时”监察;对用人单位现有防护措施与设施的完好率、使用率的监管;对个人防护用品的质量、配备与作用的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危害性较严重的作业场所和特殊工种作业的监管等。技术监管的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常常需要专门的检测检验机构提供数据。技术监察多是从“本质安全”上着手,是监管的重要内容。
从专业监管的角度划分,国-家-安-全监管的种类有一般监管、专门监管和事故监管。
一般监管是对企业日常生产活动常规的全面监察。近几年来,在一般监察的具体内容、方法和频率等方面有了明确规定,如有的省市制定了一般监管考核标准,编制成监察程序表,按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时休假、培训教育、事故调查等方面确定了几十项内容,这样就使一般监察做到了考核目标明确,标准统一。
这种监管活动有以下几种具体形式:①不定期地组织监察执法活动。这种活动,有的是进行全面的劳动安全卫生检查,有的是对某些伤亡事故或职业危害严重的行业和单位进行重点检查。②按照劳动安全卫生检查考核标准进行系统的卫生检查和评定。部分地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系统工程原理,全面提出了用人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安全效果等方面的检查项目,规定厂具体的检查内容和评分系数。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依据这些标准,对用人单位实施定期检查、考核和评定,并分别授予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合格单位或不合格单位的标牌。指出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对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起了促进
作用。③根据举报进行监察活动。监察机构根据职工对劳动保护事件的投诉和工会组织的检举、揭发,派员调查,依法进行处理。随着经济承包责任制和劳动合同制的推广,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有关劳动保护争议逐渐增多。
专项监管是指对矿山、电力、交通等行业专门监管,及特种设备、防护用品、消防设施的专项监管。事故监察是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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