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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安全协查制度

时间:2022-04-18 13:02:44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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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安全协查制度

第一章总则

街道办安全协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地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有关单位报告安全事故隐患,举报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政府有关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查处。

第五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辖区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街道办事处及其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责任:

(一)组织实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其实现;及时发布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明予以协调、解决,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每季度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会议要作出决定,会议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应明确由专人负责落实。

(四)建立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机构,配备与之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保证其履行职能所必需的办公场地、工作经费和必要的设备。

(五)建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财政预算。安全生产资金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以及奖励对重大事故瞒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的个人和在推广先进安全技术、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与村委会和本级政府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奖惩,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和检查,依法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八)负责消除本地区威胁公共安全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督促落实隐患整改资金,对一时不能消除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采取严密的监控措施。

(九)制定本地区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本辖区应急救援体系,当辖区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旗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和组织善后处理工作。及时作出对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行政处分建议。

(十)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安全生产形势和各项事故指标平稳。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七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主持召开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

(三)研究、解决本地区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四)督促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容易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做好重大危险源监控和安全检查工作,组织制定和落实重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治理措施。

(五)本地区发生安全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协调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上报。

(六)主持本级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工作,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有关单位工作汇报,全面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当履行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本辖区内的安全负有指导、监督和考核的责任;

(二)负责起草本镇的有关安全监管制度、标准、规定、办法、意见、报告和指导性安全文件; 

(三)负责汇总统计本辖区内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分析安全形势,结合上级要求及时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

(四)负责建立健全本镇的安全生产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标准办法和工作必备的各种原始记录、报表、台帐及文件档案资料;

(五)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做到有方案、有实施、有总结汇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签发文书,督促限期整改到位;

(六)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日常监管;

(七)报告统计辖区内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的情况,配合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

二、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办事处定期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研究本辖区安全生产问题。

2、坚持每季度召开办事处干部、村干部、安全联组组长、安委会成员、单位领导等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布置下季度安全工作任务。

3、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办事处(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4、行业安全联组每月召开一次联组会议,研究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5、每次安全会议应做好记录,对无故不参加会议的成员要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处罚。

6、除了定期召开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外,若有突发事件应及时召开现场会或专题会,及时解决和处理安全生产中的各类事故。

三、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杜绝种类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办事处实际,制订以下安全生产制度:

一、安全检查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和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违章作业,防范和整改隐患。

二、安全、检查应贯彻与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隐患为中心,依靠群众,边检查,边改进,并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三、各级检查组织和人员有权要求受检查单位报告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情况及提供有关资料,有权查询及公开座谈会,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及违章企业行为,对重大隐患问题有权提出限期整改的要求,并向上级报告;对蓄意抵抗检查者,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企业、公司安全检查,由主管法人及有关负责人进行每日开工、完工停机二次检查,一月二次设备检查,预防不安全因素。

五、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小组不定期组织人员由分管领导带队对辖区各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对事故的隐患将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同时做好整改回访,督促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六、各有关企业、公司每年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运输车辆以及防火防爆和防尘等进行专业安全检查。

七、根据所在区域的地理和气侯特点以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及防冻降温等工作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八、各企业、公司负责人,应各自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巡回检查,须有记录表。

九、事故隐患整改按照上级部门和办事处安全生产管理组《安全检查整改通知》执行。

四、事故隐患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制度

为全面有效地加强街道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管管理工作,根据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我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

二、街道办行政主管领导对全办安全工作重大隐患排查整改负全面领导责任,全面领导办各职能部门、各村、社区及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排查工作。

三、各分管联系领导对所分管村、社区及辖区企业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负总责。

四、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对辖区烟花炮竹、特种危化物品的重大隐患及排查整改负主要责任。

五、综治办对辖区第三产业、娱乐行业、宾馆、商场的消防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负主要责任。

六、各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定期对辖区企业及相关工作进行安全隐患排查登记报告工作。

七、重大安全隐患要限期进行安全整改,并有专人负责监督整改。

八、对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结束,要有专人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达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方允许恢复生产。

九、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及时上报分管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

五、危险源点排查、登记、监控制度

为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地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所有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负总责。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

三、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及时报送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四、生产经营单位要成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确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具体负责人和总负责人,负责重大危险源的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

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预案。

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七、生产经营单位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

八、生产经营单位应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九、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十、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危险源事故隐患以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由各企业自行负责,并建立教育培训台帐。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3、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新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危险性较大的行业和岗位人员的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小时。

5、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8小时,特种作业人员的再培训,必须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继续上岗。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中,每周须用1小时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8、社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宣传教育,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可用板报、墙报、走访、会议、座谈等形式)。

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工作正常有序和人身及财产安全。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到万无一失,特制定本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制度:

1、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生产及经营组织必须制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2、成立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由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落实人员,明确职责任务、组织实施、提高救援能力发生重特大事故后,组织机构的全体人员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抢险、排险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3、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上级及时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4、重特大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认真调查,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时限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安抚受害家属,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确保社会稳定。

5、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支持和配合事故救援工作,保护事故现场,提供一切可能的便利条件,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拦和干涉对事故依法查处。

八、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办事处及辖区各单位、社区要做好对各类安全事故的统计工作,每月定期上报事故统计报表。 

二、辖区各单位、社区发生各类安全事故都必须立即如实上报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三、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就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结案。处理结果要及时报告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由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立即上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重特大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预案》实施抢险工作。 

五、按照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辖区安全生产办公室参与和协助对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封存有关档案资料,以便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形成的文件资料必须做到归档管理。 

八、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按规定开展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九、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

一、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辖区火灾、交通、建筑、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设备、设施等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辖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辖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辖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救援和妥善处理负责。

三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的工作会议,由主要领导或者委托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辖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工作会议,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记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要严格实施。

四、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对本辖区存在的安全生产突出问题,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有决议、有检查、有落实;对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超出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五、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要制定安全生产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应有完整的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六、各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人和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或者其他罪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成员单位依照本制度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本制度确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辖区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下同)的企业安全事故或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其他安全事故的,对主要领导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八、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性质特别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九、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十、监察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乡、镇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十、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1条奖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其功绩大小,分别给予表扬或奖励:

1、凡具为保证安全生产,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经相关部门审查,确有很大价值,列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实施后,经实践考核有效者;

2、对改善劳动条件,消除尘、毒和噪音危害,预防职业病发生,对环境保护贡献较大的技术改进项目的主要成员;

3、在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中,临危不惧,奋勇抢救、保护国家财产和人身安全,避免事故扩大,措施得力,成绩突出者;

4、在安全专项活动及安全宣传教育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

5、被评为省、市、县、的安全生产积极分子给予表彰和奖励。

6、 对安全生产工作其它方面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2条惩罚:

违反《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单位、个人,严格追究其违章违纪和造成事故的责任。

(1)违反用火、用电安全规程的,视情节罚:20-50元/人、次;

(2) 违反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不按规定着装,扣罚50元/人、次;

(3)凡不按规定持证上岗者,罚款100元/人、次;

(4)损坏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防、灭火器材、安全标志的,赔偿经济损失的lOO%,并加罚现金50元/人、次;

(5)不按规定时间、内容对新工人进行培训的,扣罚责任单位100元/人、次;

(6)各类事故隐患不按《整改通知书》按期完成的,扣罚50-100元/项;

(7)发生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次;

(8)发生事故后,凡不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的,扣罚责任单位500元/起;

(9)其它各种违章,视情节扣罚50-100元/人、次;

第3条凡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严肃处理:

1、对工作不负责任,因故发泄私愤,有意扰乱操作,造成经济损失和违反劳动纪律,不严格执行规章制度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2、对已列入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不按期实施又不采取应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对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劝阻不听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对忽视劳动条件,削减或取消安全设备、设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5、对限期整改的事故隐患,不按期整改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6、对设备长期失修,备用设备起不到备用作用,带病运转又不采取紧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7、对违章设计、制造、安装或不按设计施工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8、对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或谎报的主要责任者;

9、对发生事故后,不认真吸取教训,不采取措施致使事故重复发生的主要责任者;

10、在上级组织开展的单项安全活动期间,发生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台东街道办事处机关办公楼管理规定2015-10-18 11:21 | #2楼

为创造文明、高效、有序的办公环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工作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一)仪表举止

1.着装

凡进入办公楼的工作人员着装要整洁、得体。工作时间,男同志着深色西装,扎领带,穿皮鞋,夏季(6月1日至9月30日)着制式衬衣,衣摆扎入裤内。女同志着职业装,衣装要配套、协调,长袜不准带图案,不准穿拖鞋,皮鞋后跟不得超过6公分。不准外穿背心、短裤,不准着过于暴露的服装 ,临时工作人员穿戴要求与正式工作人员一致,配发工作服的要穿工作服。

所有人员一律实行挂牌上岗,工作牌佩戴在上衣的左胸前。

2.仪容举止

工作人员的仪表仪容要以干净、整洁、庄重、大方为标准。男同志不准蓄留长发、胡须;女同志不准浓妆艳抹,发式要庄重大方,不准染彩色头发,不烫奇异发型。工作人员要注意举止端正。工作时间不准在办公室进行各种娱乐活动。

(二)公共守则

1.公共秩序

(1)不准大声喧哗,嬉笑打闹。

(2)不准吃零食,不准将各类食品带入办公楼(值班人员除外)。

(3)不准私自将办公用品带出办公室。

(4)在走廊、大厅等公共场所会客或接听电话时,不要大声讲话,以免影响他人。

(5)不允许工作时间到各办公室客串、聊天。

2.公共卫生

(1)办公楼的大厅、走廊、地面、墙面、玻璃门窗、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卫生由专人负责。

(2)办公楼内工作人员有义务维持楼内卫生,严禁在公共场所吐痰、泼水、放置物品、乱扔纸屑和其他杂物,不准从窗户往外扔任何东西。

(3)自觉保持所在办公室内卫生,不能随手乱扔垃圾、废弃物品。

(4)保持卫生间清洁,不得在卫生间内洗头和洗涤衣物;不得将放置在卫生间的公用物品占为己有;不准将杂物倒入面盆内;便后自觉冲刷。不得在卫生间内放置个人物品。

(5)严禁将茶叶残渣倒入卫生间便池内或面盆内。

3.公用设施

(1)院内及办公楼内的各种公用设施不准随意挪动、占用。

(2)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在使用水、电、空调等设施时,要注意节约,使用后要及时关闭。如发现有设备、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党政办,不得随意触动。

(3)不准在室内和楼道内乱贴、乱写、乱画、乱钉钉子。严禁穿有铁掌的皮鞋进入办公楼,以免损坏地面。

(4)严禁在楼道和公共场所堆放各种杂物。

(5)如将不易溶解的物品(如胸牌、钢笔、手机、工作证、身份证等)不慎掉入下水管道内,切勿用水冲洗或自行打捞,应及时通知党政办,由其联系专业人员进行打捞处理,以免堵塞管道,造成损失。

二、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一)人员进出办公楼管理规定

1.工作时间办公楼内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证,没有携带工作证的请到值班室登记。

2.客人来访,应在办公楼值班室出示有效证件并登记探访的部门、人员,经电话联系有关部门和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办公楼(特殊时期按有关规定办理)。

3.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带子女及亲朋进入办公楼。

4.需送外维修的贵重办公用品,要有相关单位的人员陪同登记后,方可带出机关办公大楼。

(二)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1.作息时间

上午工作时间:9:00—12:30

下午工作时间:13:30—17:30

2.工作日办公楼正门早晨8:50开门,下午17:40关门。除值班、加班人员从侧门出入以外,其他人员必须离开大楼;休息日加班、值班人员从侧门出入。

3.节假日、非工作时间严格登记制度。

(三)加班管理规定

1.下班后任何人不准无故滞留办公室。各单位部门未经允许不得自行留人加班。

2.加班人员不准利用加班时间约请亲朋好友前来闲聚,不准在办公楼内任意走动、游逛。

3.加班结束离开办公楼时,应及时通知门卫。

4.非工作时间严禁在办公楼内进行娱乐活动(经批准除外),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四)办公室室内管理规定

1.办公室物品应按规定摆放有序。

2.办公室内不准存放非办公用品。

3.办公桌面物品位置应摆放整齐,人员离开时应将桌面清理干净,并将办公椅摆放到办公桌中间位置。

4.严禁在办公桌和会议桌椅上刻图、写字,发现者视情节给予罚款。

5.每天下班时各办公室必须按规定关闭室内电源,熄灯、关窗、锁门等,以确保安全。

6.非经领导同意,不准在大楼内分售物品,设置经营场所,从事商业活动。

(五)禁烟管理规定

1.严禁在办公楼内会议室及楼内其他公共区域吸烟。

2.办公室内因吸烟引起报警或发现烟头无具体责任人者,由该办公室内全体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六)会议厅(室)、接待室使用管理规定

1.使用范围:大会议室、小会议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使用。

2.使用程序:使用会议室的部门需提前到办公室登记,由党政办统一安排。如有特殊要求,需提前通知。

3.使用科室已预定会议室、若因故推迟或取消会议,应及时通知党政办以免影响其他科室使用。

4.进入会议室者应注意文明礼貌,不得大声喧哗、随地吐痰和乱扔杂物。

5.自觉爱护公共设施,不得翻转座椅,不得在门窗、墙壁和桌椅上乱刻乱画。

6.进入会议室后须将手机调至振动上,自觉维护会场秩序。

(七)就餐管理规定

1.工作人员在二层就餐要严格遵守就餐时间,维护就餐秩序。就餐时间为:

11:45-12:00为一层工作人员就餐时间

12:00-12:15为二层和值班室工作人员就餐时间

2.工作人员应当排队领取就餐盘,按顺序取饭菜。

3.机关餐厅只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就餐,不得将饭菜带出餐厅,不许带家属及外单位人员就餐,如遇特殊情况,按客饭标准收费。

4.要文明就餐、适量领取饭菜,以免浪费。

5.自己选择饭菜,经手后不得退换,同一种菜品不准取两份,以保证当天的供应。

6.餐后自觉将餐具摆放到指定地点。

7.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故意损坏餐具。不准将餐具带出餐厅。

8.餐厅内勿大声喧哗,保持良好的就餐环境。

(八)电话使用管理规定

1.办公楼工作电话由党政办统一装配。

2.在接挂电话时,要注意使用礼貌用语。通话要简明扼要,严禁公用电话私用长聊、打信息台、非公打长途电话等。重要的电话通知应有详细的记录备查。

3.自觉爱护电话设备,严禁用力触按话键和摔打话机,对人为损坏话机的,要照价赔偿。

三、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

(一)墙壁及地面管理规定

1.各科室不得擅自在墙壁、梁、柱上凿洞、开窗等。

2.未经允许,不得在会议室、走廊、楼梯间、电梯及办公楼外墙悬挂粘贴图案、文字及其他物品。

3.未经允许,不得在内外墙壁的表面及公共部位的地面布设管线。

4.严禁在墙壁、地面、门窗表面乱刻乱画。

(二)电器使用管理规定

1.各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监督检查本室内电器运行情况。

2.办公楼内所有电器,除规定不间断运行外,均需在下班后切断电源。

3.如发现办公楼内使用电器(包括电源线、开关等)出现故障,不得擅自拆修,必须及时报党政办,由专业人员处理。

4.办公楼内未经允许严禁使用各种取暖电器、电热水壶、大桶水、电风扇。

5.档案室、库房等除湿机连续开机不得超过2小时,下班后必须关机,节假日不得开机。

(三)停车区域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

(1)办公车辆需自觉在指定位置停放,不得在大门前停放、维修冲洗车辆。

(2)禁止机关工作人员私家车在门前停放。

(3)对外来办事的社会车辆,有关工作人员应给予疏导。

(4)门卫要及时劝阻,不准任何车辆停放大门前。

四、安全保卫管理规定

(一)安全保卫规定

1.进出办公楼人员应接受值班人员和门卫的询问和检查。

2.严禁在办公楼内乱拉电线,焚烧纸张。

3.非本职人员,严禁进入办公楼电器设备间。

4.办公楼内严禁存放大量废旧纸张,应定期按规定统一处理。

5.财务科室应严格按照管理规定管理资料和现金等。

6.严格开关窗规定,严禁将身体探出窗外。

7.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按时交接-班,尽职尽责。

8.发现可疑人员、不安定因素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应及时上报并保护好现场。

10.下班离开办公楼时应关好门窗,锁好文件资料柜,切断电源、水源。

(二)易燃易爆物品管理规定

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办公楼。

2.易燃易爆物品主要是指易燃易爆物的固体、液体、气体及贮有前述物品的容器及器具,包括用于贮存前述物品的空容器器具,如煤气罐等。

3.不得将一次性打火机、手机等放在窗台等日光能长期曝晒的地方,以免引起爆燃。

4.不得将报纸杂志等易燃物品堆积在离热源、电源较近的地方,以免引起火灾。

(三)紧急情况报告办法

1.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办公楼安全人人有责的观念,任何人发现险情都有义务及时报告,争取时间,减少损失。

2.发现火情应冷静判断火情性质,对能够自救的可就近利用一切手段灭火,同时通知党政办。对难以自救的火情,须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在报警电话中应尽可能的将失火地点、燃烧物质、火势大小等情况报告清楚,以便于消防部门迅速赶赴现场,控制火情。

3.发现房间被盗或有可疑人员出入,应留住可疑人员,并立即报告值班室,协助解决防止问题发生。

4.遇到管道破裂等其它紧急情况,办公楼工作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和有关领导报告,不得视而不见或贻误报警。

(四)紧急情况处理办法

1.盗窃

发生盗窃案件,应及时报告值班室,保护好被盗现场,除在外围现场设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外,应重点保护好犯罪分子经过的通道、爬越的窗户、打开的箱柜、抽屉等。

2.停电停水

发生停电停水事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党政办排除故障,保持正常工作秩序,且不可惊慌失措,私自乱拆乱动电线、电闸、水闸。

五、其他规定(待补充)

本规定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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