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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协管协查制度
范文一、
一、市卫生局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三、卫生监督协管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卫生局视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二)暂停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三)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卫生局撤销卫生监督协管员资格,收回卫生监督协管员证件:
(一)因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连续二年考核不合格的;
(三)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范文二、
(一)建立卫生监督协管员制度
在各乡镇(街)卫生院(中心)现有工作人员中配备3名卫生监督协管员,其中包括单位负责人和两名工作人员。其工作地点悬挂“卫生监督协管室”牌子,接受卫生监督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
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在辖区内各行政村(居)卫生室中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卫生监督信息员,接受卫生监督协管室管理。
(二)卫生监督协管员和卫生监督信息员管理和培训
卫生监督协管员实行卫生监督所、卫生院(中心)双重管理。协管员和信息员证件由市卫生监督所统一发放。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定期对协管员进行法律法规、协管要求工作培训;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定期对卫生监督信息员进行培训。
(三)各镇(街)卫生院(中心)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做好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和指导、饮用水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管理及转载自安徽人事资料网http://http://cankao.gcw818.com,请保留此标记信息报告、公共场所依法执业管理、《卫生许可证》许可材料的收集初审和卫生监督协管信息报告工作。
(四)卫生监督协管员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协管检查工作,群众投诉举报或日常检查中发现违法事实较轻的,卫生监督协管员要协助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处理完毕,并将查处结果存档;情节严重的,1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每月5日前对上月巡查情况集中上报一次。
(五)市卫生监督所以镇(街)为单位,成立十个责任组,每组两名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对各镇(街)卫生院(中心)协管工作进行稽查,并支持、指导基层及时解决在卫生监督协查中出现的问题、难题。
(六)考核
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各镇(街)卫生院(中心)签订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责任书,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综合目标考核,年终将根据考核情况划拨基本公共卫生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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