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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技术准入制度

时间:2022-04-18 01:26:16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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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技术准入制度

为加强医疗技术管理,促进我院医疗水平发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各临床及医技科室。

第二条 医院遵循科学、安全、先进、合法以及符合社会伦理的原则,鼓励研究、开发和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

第三条 在我院范围内首次应用于临床的诊断和治疗技术统称为医疗新技术。医疗新技术分为四类,标准如下:

第i类 我院自主研发的在国内外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第ii类国外已开展而国内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第iii类国内、省外已开展而本院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第iv类院内已有科室成熟使用,而本科室尚未使用的新技术

第四条 多学科联合开展的新项目需成立新技术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科主任或技术骨干组成,组长由申报科室主任或项目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申请开展新技术前,科主任或管理小组组长必须组织相关人员仔细分析项目的一般情况、特殊性以及存在的风险和影响,针对项目的安全性、先进性、经济性、社会适用性等进行科学、严谨的可行性论证。对开展新技术的技术和设备等条件进行评估。详细拟定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明确新技术第一操作者的最低职称限定标准及相关人员职责。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六条 开展新技术前必须向医疗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如下:

1、 科室或项目负责人,按照申报要求,认真填写“新技术申请表”,备齐有关材料后报医务科,医务科初审后按审批权限提交领导审批。

2、 第i、ii类新技术,第iii、iv类新技术中具有创伤性的项目:

①提前20个工作日申报,医务科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②申报科室根据医务科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

③申报材料齐全后,医务科提请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会议,对项目的先进性、科学性、安全性、实用性、社会效益等进行审核。

④第i、ii类新技术在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须报院长审批。

3、iii、iv类新技术中非创伤性的项目

①提前5个工作日申报,医务科接到申报材料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

②申报科室根据医务科的要求补充有关材料。申报材料齐全后,医务科负责审批,并报告分管院长批准。

第七条申请开展新技术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 第一医院医疗新技术申请表;

2、 项目合法性的相关证明材料;

3、 第i类、第ii类新技术需要提交国内外研究和使用该项技术的检索报告及相关技术资料;

4、 新技术项目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规章制度、相关操作人员职责范围;

5、 管理小组成员职务、职称、科室、专业、相关研究业绩、分工及职责、联系电话等;

6、 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新技术实施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科室管理。科主任、项目负责人和管理小组组长应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定期进行质量监控,检查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各种问题并予以有效的解决。

第九条 医护主管部门负责全院新技术的监督管理,定期对新技术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新技术实施情况向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报告。医疗技术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对新技术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指导性建议意见。

第十条 项目负责科室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申报、审批材料,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调整或修改原方案的情况,工作进度、阶段报告及上级审批意见等。

第十一条 新技术应用过程中,出现不良反应或技术问题时,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科主任及项目负责人报告。科主任及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原因,认真分析,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情况严重者应立即书面向医疗主管部门报告。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暂停临床应用,由医护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后决定是否恢复应用。

1、 发生涉及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

2、 发生重大医疗意外事件的;

3、 引起严重不良后果的;

4、 技术支撑条件发生变法或消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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