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内容与范围
1.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方针,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控制生产过程产生的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改善劳动条件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1.2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1.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1.4
定义:
1.4.1
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4.2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是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和生物因素)的劳动者。
2、职责
2.1
公司主要领导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
2.2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参与公司制度修改。
2.3
安全生产管理部
2.3.1
负责制定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和方策计划。
2.3.2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每年度进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与确认,对外协调联系检测,结果数据分析、评价存档,杜绝公司三、四级职业危害。
2.3.3
负责指导各事业部/中心正确识别职业病危害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分别建立作业人员登记台帐,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每年及特种作业人员每两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全健康档案。
2.3.4
负责组织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的观察治疗、诊断和处理。
2.3.5
负责协调配合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及职业病诊断。负责上报公司年度职业健康年报表、职业病病人相关信息、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至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3.6
配合工艺工程院实施公司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竣工验收前的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3.7
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公司年度作业环境专项治理项目的立项、报批并监督完成。
2.3.8
负责实施对各专业厂分管安全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定期培训;配合指导对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定期职业卫生专业知识培训。
2.3.9
负责审核发放平台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的保健费。
2.3.10
负责对各事业部/中心上报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基础数据进行审核、整理、汇编、汇总。
2.3.11
负责填报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报批工作,电子版本报合肥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上报材料整理归档。
2.4
事业部/中心
2.4.1
依据公司年度职业卫生目标方策进行分解,制定职业卫生年度工作计划。
2.4.2
负责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登记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现场检测,数据存档。
2.4.3
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公告栏的设置,公布相关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制度,设置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的安全告示牌、MSDS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告知牌。
2.4.4
负责识别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人员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备案,组织实施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
2.4.5
负责组织实施从事职业病危害和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离岗人员健康体检,结果分析并建档,杜绝职业禁忌症。
2.4.6
负责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所发生医疗费用,并按公伤审批程序上报。
2.4.7
负责组织实施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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