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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一章 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1.保护对象具有首要性。
2.规范的强制性与基准性。
3.适用范围的广泛性。
4.以劳动过程为其保护范围。
第一节 劳动安全卫生概述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
(三)矿山安全法律制度
第二节 劳动安全卫生技术规程
二、劳动卫生技术规程
(一)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
(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
(三)防止噪声、强光刺激和辐射的法律
(四)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的规定
(五)通风和照明的规定
(六)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
“管理生产者必须同时负责安全的原则”
(1)分级责任制。即在企业中建立从厂级、车间、工段一直到班组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2)各职能机构、人员的安全卫生责任制。根据生产技术部门、机械设备部门、动力设备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职责,建立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3)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对不同的工种、岗位,设立责任安全卫生责任制度。
(4)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劳动安全卫生的全面负责制。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
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三、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制度
●《劳动法》第55条专门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的《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制度。 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职业)(以下简称技术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
(1)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某些人员的资格认证,包括企业领导人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资格、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等的认证。
(2)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某些单位的资格认证,包括矿山、建筑等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安全卫生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设计、生产、维修、经营单位,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等等。
(3)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物质技术要素的质量认证,包括安全卫生设备和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卫生技术等的质量认证。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五、安全卫生检查制度
六、伤亡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1、伤亡事故的等级
(1)轻伤事故,指劳动者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
(2)重伤事故,指劳动者负伤后休息105日(包括本数)以上的失能伤害。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1)报告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报告。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一级,重大死亡事故应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
(2)调查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七、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制度
1、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2、专业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3、群众劳动安全卫士监察
第三节 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案例1:
某机械厂空压机房安装了两台大功率的空压机,昼夜运转。由于厂房低矮狭窄,机器的轰鸣声,震耳欲聋。厂房由于经济效益差、缺乏资金一直没有安装消音装置。苏某等5名工人在这种环境下劳动,均出现心跳过速,其中苏某已经发展到心率不齐,经医院诊断,已经有明显的心脏病症状。苏某等5人,要求单位改善劳动条件,单位迟迟没有行动。于是苏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
(1)机械厂改善劳动条件;
(2)确认的心脏病是职业病。
此案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以下事实:
(1)经仲裁委员会请技术部门鉴定,厂房内的噪音大大超过了人们所承受的程度;
(2)苏某本人的父母均无心脏病史。
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制度
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
女职工在劳动方面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身体结构、生理机能的特点以及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在劳动方面对妇女特殊权益的法律保障。
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工的身体发育尚未定型的特点,对未成年工在劳动过程中特殊权益的保护。在国,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至18周岁的少年工人。
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
(一)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
(二)女职工劳动报酬保护
(三)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特殊保护
(四)女职工“四期”保护
(五)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的规定。
女职工应包括从事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妇女。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女职工。
第四节 特殊劳动保护
三、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
(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
(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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