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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暗访督查制度
一、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各监督科室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卫生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各监督执法科室。
三、稽查科对其各监督执法科室,实施监督检查工作。
四、卫生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 各监督科室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 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 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 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 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 其他应监督的事项。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采取日常、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监督科室进行检查。
(二)、实行报告制度: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1周年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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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报告,每次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年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
八、监督检查的办法按《辽宁省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办法》执行。
九、稽查科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应及时向所领导提出处理建议,所领导批准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按评议考核和过错追究有关规定处理。
十、对在稽查过程中,隐瞒、包庇、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记过,报所领导调离科室。
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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