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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人才考评制度
卫生执法人员评议考核奖惩制度
一.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情况,记入卫生监督员考绩档案,作为考评、奖惩、晋级、职称依据之一。
二.执法人员上岗培训的教学时数不得少于50个学时;年度在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个学时。
三.培训内容:卫生部制定的“卫生监督员培训大纲”、有关法律法规、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
四.未参加岗前培训考试或者培训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五.年度在职培训无故不参加培训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者取消执法资格。
六.每半年检查一次法律法规培训学习笔记。
七.执法人员工作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八.考核内容有职业道德、法律业务知识、执法能力、工作质量等。
九.卫生执法人员在监督执法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给予奖励:
1. 圆满完成执法责任目标任务,成绩显著的;
2. 忠于职守、秉公执法、起模范作用的;
3. 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减少损失的;
4. 认真办理大案、要案,无错案失误的;
5. 执法过程中拒绝接收贿赂的;
6. 打击严重违法行为以及假冒伪劣产品有功,受上级表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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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监督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经济和行政责任,并扣减目标任务奖:
1. 依法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的,如未及时(规定时间内)处理职权、职责范围内工作的;
2. 超越法定权限的如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违法处罚和越权处罚;
3. 违反法定程序的;
4. 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5.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6. 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7.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8. 卫生执法过程中收受贿赂的;
9. 其他违法行为的。
市卫生监督所把科室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内容,半年检查一次,年终由所领导组织考核,考核结果进行公布,并与评优和奖惩挂钩。
十一.考核采取执法人员先作自我鉴定,然后由所内考核小组对各科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掌握法律法规知识、执法能力、执法文书的书写等质量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填入卫生监督员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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