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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薪酬考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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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证券薪酬考评制度

山西证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2014年4月)

山西证券薪酬考评制度

公告日期 2014-04-25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完善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保障公司董事、监事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

根据董事、监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聘请的,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独立性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选聘的,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内部董事,指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聘、通过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职工代表兼任的董事;

(四)非职工代表监事,指通过公司股东大会选聘的监事;

(五)职工代表监事,指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的、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监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紧密结合,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的薪酬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出方案,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公司董事薪酬发放构成、标准、发放方式及调整方案;负责监督检查公司董事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监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监事的薪酬发放标准与方案;负责监督检查监事履职情况。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标准

第六条 公司根据董事、监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以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构成及标准如下:

1.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2.公司外部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薪酬为年度津贴,按月平均发放;

3.公司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依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和工作内容,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领取报酬;公司不再向内部董事、职工代表监事另行支付津贴等其它薪酬。

4.股东单位推荐委任的董事、监事,如其单位对所外派的董事、监事领取薪酬有相关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对年度经营管理计划外临时发生的专门事项,公司可以在第六条年度薪酬基础上,设立董事、监事临时性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董事、监事薪酬的构成部分,但临时性专项奖励或惩罚的金额不应超过当年董事、监事年度薪酬原定发放标准。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八条 公司稽核考核部、计划财务部应配合董事会薪酬、考核与提名委员会和监事会实施公司董事、监事薪酬方案;公司计划财务部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考核结果等,发放董事、监事薪酬。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可以不予发放津贴或绩效薪酬:

1.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1.同行业薪酬变动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2.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3.公司盈利状况;

4.组织结构调整;

5.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将相应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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