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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管理工作制度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通用):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必须领取“健康证明”和 “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后方能上岗工作。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测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上述疾病卫生管理标准按《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3、旅店业、餐厅、咖啡厅、酒吧、茶座、娱乐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
美容店、游泳场(馆)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实习生等)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余场所从业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可疑传染病患者随时进行健康检查,明确诊断,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继续上岗工作。
4、公共场所内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
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基本卫生知识和基本卫生操作技能等。
6、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上岗后还应每两年进行一次卫生知识复训。
7、健康检查项目按卫生部颁发的有关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进行,“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均由有资质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发给,“两证”均不得涂改、转让、倒卖、伪造。
8、。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讲究个人卫生,必须熟悉并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各项卫生操作规程和有关卫生要求
9、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应有连续二年应检与应
培训人员、已检与已培训人员和已领健康证、培训证人员名单;应有卫生监督部门通知的不合格人员名单及其去向记录。
10、公共场所从业人员体检率应达98%以上,培训率应达95%以上,患病
调离率应达100%,但上岗工作者持两证率应达100%.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卫生法规和基本卫生知识。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三、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组织机构,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检测机构进行体检,并上报应体检从业人员名单。组织漏检的从业人员补检和可疑阳性者复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率必须达到95%以上。
四、建立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的档案。从业人员必须持健康证上岗。
五、对健康体检中发现的“五病”患者,必须及时调离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岗位,治愈后方可恢复原工作。
个人卫生制度
1、做好预防呼吸道等传染病的宣教工作,让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预防和控制呼吸道等传染病的知识,提高预防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发生及处理的意识及能力。
2、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服整齐干净。
4、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5、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各项日常工作和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管理制度
一、清洗消毒间应有明显标志,环境整洁,通风换气良好,无积水积液,无杂物存放。
二、供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应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三、清洗消毒应按规程操作,做到先清洗后消毒,使用的消毒剂应在有效期内,消毒设备(消毒柜)应运转正常。
四、清洗饮具、盆桶、拖鞋的设施应分开,清洁工具应专用,防止交叉传染。
五、清洗消毒后的各类用品用具应达到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并保洁存放。清洗消毒后的饮具应当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规定。
六、洁净物品保洁柜应定期清洗消毒,不得存放杂物。
七、各类公共用品用具更换、清洗、消毒、保洁工作按照《推荐的住宿场所用品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进行。
公用品消毒制度
一、公共场所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公用品消毒间,上下水设施齐全,配各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各类公用品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
二、落实专人负责公用品的清洗、消毒工作。
三、公共场所内茶具、拖鞋等公用品须严格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使用的公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公用品的更换、消毒要有工作记录。
四、公共场所内公用品消毒方法符合卫生规范的要求,做到一洗、二消、三冲。
五、公用品须配备专用的保洁设施,经清洗、消毒后的公用品必须分类保洁存放。
附:
(一)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红外线等热力消毒方法。
1.煮沸、蒸汽消毒:100℃作用20~30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毛巾、床上用棉织品的消毒。
2.红外线消毒:125℃作用15分钟以上。可用于饮具、盆的消毒。
(二)化学消毒。用含氯、溴或过氧乙酸的消毒药物消毒。
1.用含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250毫克/升的消毒溶液浸泡30分钟,可用于盆、饮具的消毒或用于物品表面喷洒、涂擦消毒。
2.用0.2%~0.5%过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溴或有效氯含量为1000毫克/升的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可用于拖鞋消毒。
化学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用净水冲去表面的消毒剂
公共用品用具采购索证制度
一、采购的物品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要求,采购物品应做好记录,便于溯源;
二、采购的一次性卫生用品、消毒品、化妆品、食品等物品中文标识应规范,并附有必要的证明文件如:经销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家卫生许可、产品检测报告、特殊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等有效复印件;
三、采购的物品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登记;
四、公共用品用具储藏间应保持通风和清洁,无鼠害、苍蝇、蟑螂等病媒生物及霉斑,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私人物品;
五、不同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物品距墙壁、地面均应在10厘米以上,棉织品宜存放于储藏柜中;
六、物品的储藏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并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过期物品;
七、有毒有害物品应有专间或专柜存放,上锁、专人管理,并有物品使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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