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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申报制度
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意义
实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依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是一项基本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申报制度是一种依法申明备案的制度,是对传统行政审批制度的变革,它不同于行政许可、注册或登记制度,不需要按程序审批和发证。这是适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需要,而创立的一种新型法制管理制度,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除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卫生行政许可)外,对其他职业病危害项目一律实行申报备案管理,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申报、接受监督”。这就减化了行政审批手续,减少了审批环节,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防止了过度的行政干扰,又强化了职业病的防治工作的监管力度,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申报范围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范围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所有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含农村个体工商户)均属于申报范围,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的规定,存在以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应依法申报:
(一)粉尘类
矽尘(游离二氧化硅粉尘)、硅酸盐尘(石棉尘、滑石尘、云母尘、水泥尘等)、碳尘(煤尘、碳黑尘、石墨尘、活性碳尘等)、混合性粉尘(煤矽尘、焊接尘等)、有机粉尘(棉尘、皮毛尘、烟草尘、粮谷尘等)。
(二)化学性物质
金属及类金属:如铅、汞、砷、砷化物、锰、铍、铊、四乙基乙铅、铬、镍、锡、磷、硒等
刺激性气体:氯气、氨、氮氧化合物、氟化氢、氯化氢、无机酸(硫酸、盐酸、硝酸)无机氯化物(光气)有机化合物(烃类、烷类、酯类、醚类、醛类)、金属化合物、成酸氧化物等。
窒息性气体:一氧化碳、氰化氢、硫化氢等。
有机溶剂类:如苯、甲苯、二甲苯、汽油、二硫化碳、四氯化碳。
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苯胺、三硝基甲苯、二硝基甲苯、联苯胺等。
高分子化合物单体:氯乙烯、氯丙烯、苯乙烯、氯丁二烯、联苯、甲醛、苯酚、环氧树脂、有机氟、蒽醌、晴类物质等。
农药:有机磷类、氨基甲酸酯类、杀虫脒、有机氮类、有机氟类等。
(三)物理因素:异常气压、噪声、局部振动、非电离辐射(微波、红外线、紫外线)、电离辐射(β射线、γ射线、χ射线、中子射线等)。
(四)生物因素:碳疽杆菌、布氏杆菌等。
(五)致癌因素:砷的无机化合物、石棉、煤焦油、氯甲醚类物资等。
(六)《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规定的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申报内容三、职业病危害申报的主要内容: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电话、企业类型与规模、年产值及利税、建厂时间、职工人数、接触危害因素的人数等。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生产用原料和产品。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申报程序四、职业病危害申报的程序:
(一)填表:用人单位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领取《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按表中所列项目如实填写,不得缺项、漏项。
(二)申报: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相关材料(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流程图、主要产品名称与产量)。
(三)审核:接受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申报情况进行资料和现场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四)申报时间:按山东省卫生厅的规定,已经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应当在2004年7月15日前向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相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
(五)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监督管理
受理申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并按有关规定逐级汇总上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用人单位申报的情况进行抽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未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或者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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