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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车管理
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ZD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停车。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住宅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临时停车 | 包月停车 | ||||
露天 | 室内 | 露天 | 室内 | ||
摩托车 | 元/次 | 元/次 | 元/辆·月 | 元/辆·月 | |
小汽车 | 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4小时,4小时以后每小时元。 | 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2时,以后每小时 元。 | 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 | 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 |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 | 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 | ||||
大 汽 车 | 每次元/小时; 起价元/小时, 小时后元 | 元/月·车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附件5:
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编号:()ZD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停车。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核,同意该住宅区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临时停车 | 包月停车 | ||||
露天 | 室内 | 露天 | 室内 | ||
摩托车 | 元/次 | 元/次 | 元/辆·月 | 元/辆·月 | |
小汽车 | 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4小时,4小时以后每小时元。 | 每次元/次(4小时); 起价元/2时,以后每小时 元。 | 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 | 排气量1.8(含1.8) 升以下元/辆·月 |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 | 排气量2.5升以上 元/辆·月 | ||||
大 汽 车 | 每次元/小时; 起价元/小时, 小时后元 | 元/月·车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编号:()PS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普 通 室 内 停 车 场 收 费 标 准 | |||
临 时 停 车 | 包 月 停 车 | ||
摩托车 | 每8小时元 | 元/辆·月/辆·月 | |
小汽车 | 起价元/2小时,2小时以后每小时1元; 元/次(4小时)。 |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元/辆·月 |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元/辆·月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PL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普通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普 通 露 天 停 车 场 收 费 标 准 | |||
临 时 停 车 | 包 月 停 车 | ||
摩托车 | 0.8元/4小时·次 | 15元/辆·月 | |
小汽车 | 每次元,连续停放 以6小时为一次; 起价元/4小时,4小时后每2小时元。 |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元/辆·月 |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元/辆·月 | |||
大 汽 车 | 每次元,连续停放 以12小时为一次 | 元/辆·月 | |
13米及以上加长货车 | 每次元,连续停放 以12小时为一次 | 元/辆·月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TL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露天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 级 露 天 停 车 场 收 费 标 准 | ||
临 时 停 车 | 包 月 停 车 | |
摩托车 | 起价1元/2小时, 以后每2小时元 | 元/辆.元 |
小汽车 | 起价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 |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元/辆·月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元/辆·月 | ||
大汽车 | 起价元/4小时, 以后每2小时1元 | 元/辆·月 |
13米及以上加长货车 | 起价元/4小时, 以后每小时1元 | 元/辆·月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存根)
编号:()TS号
:
你单位位于区(县、市)路(街、巷)号
停车场(车位数:),已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意见书编号:),准许对外服务。根据你单位的申请,按照市政府第131号令及实施细则的规定,现核准该停车场按特级室内停车场收费标准收取停车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见下表。
(停车场联系人:联系电话:)
特 级 室 内 停 车 场 收 费 标 准 | |||
临 时 停 车 | 包 月 停 车 | ||
摩托车 | 起价2元/2小时,以 后每小时1元 | 元/辆·月 | |
小汽车 | 起价元/2小时, 以后每小时1元 | 排气量1.8(含1.8)升以下元/辆·月 | |
排气量1.8升至2.5(含2.5)升元/辆·月 | |||
排气量2.5升以上元/辆·月 |
说明:1、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2、下列车辆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军用车辆和执行任务的警用车辆,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3、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4、事故车辆及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一律按上述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它费用。
(盖章)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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