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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场经营管理承包
发包方:道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合同起草人:衷震律师,南昌经济纠纷律师,联系电话13970908598 )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停车场一事达成以下共识,并形成本合同条款:
一、承包标的
甲方位于本市天大南路西侧约1200平方米的停车场(有车位约50只)。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二年零六个月,自二零零四年元月一日至二零零六年六月三十日止。
承包期满,乙方应将承包场地交回,逾期交回的,除需按日补交承包费外,另应按合同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支付违约金。
三、承包费用及支付方式
乙方支付甲方承包费每年人民币80万元,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每月15日(如遇法定节日、双休日,则顺延至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支付给甲方人民币66666.67元,付至甲方指定帐号。
四、承包用途:
乙方在承包场地内经营各类机动车辆的停放。
五、定金与押金
1、乙方应于本承包合同签订后二周内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一个月的承包金作为定金。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定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双倍返还定金。
2、本合同开始履行后,定金转为押金,若发生乙方应付的滞纳金和违约金,甲方可从押金中扣除;承包期满后或合同终止后,退还押金剩余部分。
六、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每月按时支付承包费,甲方按规定向乙方提供相应票据。
2、乙方向甲方交付承包费80万元的税金、管理费由甲方承担;乙方经营停车场的收入超过80万元的部分所发生的税金、管理费等由乙方承担。
3、乙方经营停车场所需的供电和相关设备由甲方负责提供(见附件一清单),该设备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负责维护保养,电费及维护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4、如甲方因协作业务需要保留部分车位(不宜超过总车位的20%),乙方应提供方便,积极配合。甲方所需车位的占用费(按 标准计算)可从乙方的承包费中冲减。
5、承包期间乙方应按承包用途使用承包场地,不作它用。停车场地产权属甲方所有,若需改建或改变用途,乙方须事先将方案报甲方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6、乙方在承包使用中严格遵守市交通、治安、消防、市容等有关法律法规,若有违规行为发生,概由乙方负责。若违反上述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时予以整改,若乙方不能整改的,则甲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收回承包场地,并视为乙方自动放弃对承包场地要求补偿的权利。
7、乙方负责停车场运行安全,并确保场内设施及高架桥立柱等市政设施不受损坏。如发生损坏,由乙方按市政设施标准赔偿。如因重大损坏而造成的影响,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提供承包场地的,违约期内不收取承包金(按日计算),并按月承包金的百分之三每日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支付承包金的,甲方有权按拖欠金额向乙方收取每日百分之三的滞纳金。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期内,甲、乙双方欲提前终止合同的,应提前二个月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解除合同。
八、争议的解决
1、双方发生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承包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争议解决过程中,除争议部分外,其他条款双方应继续履行。
九、其他
1、如遇市政规划、政府指令等不可抗力的原因,要求乙方停止使用或改变用途,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不作任何赔偿,承包费按实际经营情况以日结算。
2、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道路经营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中山东路金延大楼四楼 地址:北京西路
代表: 代表:
日期:2003年 月 日 日期: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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