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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管理规定

时间:2022-04-17 20:00:55 停车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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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停车场管理规定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停车场管理规定

分类:未分类  标签:停车场停放 广州市机动车 政府定价 小时限价 |

广州市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60元;露天 4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40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5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5元;露天 3元

说明:

1.收费收入的分配,由停放保管服务单位与停车位产权所有者协商确定。

2.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超过3小时不足12小时的按12小时最高限价计算;连续停放超过12小时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累加收费。

3.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番禺区住宅小区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

(广州市物价局规定)

1、摩托车:月保:室内 50元;露天 30元。

每次(12小时内计价)室内 2元;露天 1元。

2、小汽车:月保:室内 270元;露天 150元。

每小时:室内 2元;露天 1元

12小时内限价:室内 7元;露天 3元

欢迎广大市民对有违规收费的停车场通过各种渠道向我局投诉。投诉电话:87773582  网上举报:http://cankao.gcw818.com地址:东华东路光东前街7号之一五楼东山区物价检查所

附文件全文:

关于印发《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价〔2004〕217号

各区、县级市物价局: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机动车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及《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增城市、从化市)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制定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具体审批实行政府定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各区价格主管部门具体核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增城市、从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的原则。

(一)引导机动车向城市中心区外围停放;

(二)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停车场的建设;

(三)贯彻市政府的交通管理政策;

(四)调节机动车停车位供求关系;

(五)收费行为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六)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停车位供求状况,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

第六条  停车场按照不同类型,分为室内停车场、露天停车场、路内停车场三类。

(一)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晒、防雨功能的停车场;

(二)露天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机动车为露天停放的停车场;

(三)路内停车场是指占用公路或市政道路(含高架路下地面)设置的停车场。

第七条                      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摩托车、小

车、大车、超大型车四类。

(一)摩托车(含二轮和三轮摩托车);

(二)小车:载重2吨以下(含2吨)或载客20座以下(含20座)的各种机动车;

(三)大车:载重2吨以上至10吨(含10吨)或载客20座以上的各种机动车;

(四)超大型车:载重10吨以上的各种货车。

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本市投资建设为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建设者可以依照本办法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  在保证交通顺畅,不影响社会治安环境的条件下,鼓励按《广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置临时性免费停车场,提倡社会公益性场所提供免费停车服务。

第十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以地区、停车场类型、机动车车型、停放时间为标准,实行不同的定价形式、计收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区别不同情况实行计时或按次收费。

第十二条  营业性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三种定价形式。

(一)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机场、车站(含火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下同)、码头、交易会和大型体育场馆等配套停车场;

2.路内人工收费停车场;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4.海关、口岸配套停车场;

5.公安、交通执法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专用停车场。

(二)下列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一、二、三类地区的公共露天停车场;

2.住宅小区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含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与居民住宅共用的室内和露天停车场,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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