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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标准
为加强地下车位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以下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标准,希望能帮到你。
地下停车位管理费标准
1.怎么收是合理的?
各地的普遍做法是,车位管理费可以收,金额没有法律的规定-----这样就成了物业单方面的规定了。在没有真正市场竞争的情况下,车位管理费的定价完全成为物业公司一家独大的事情。
我们小区的车位管理费的收取协议是在交房时印刷装订好的版本-----根本没有经过和业主的协商。
如果有业委会,则由业委会讨论决定;如果没有业委会,则由80%业主同意决定。
但是凯德视界的车位管理费,都没有经过上述程序。
2. 收多少是合理的?
车位管理费的金额,按广东省物价局的说法,应当低于住宅的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的劳动付出显然要远远少于住宅的.物业管理。住宅的物业管理按面积收取。凯德的住宅物业管理费是1.44元每月,即使以这个价格乘以车位面积,一个标准车位的车位管理费应当在10元左右每月足矣。
换个角度算账:购买车位使用权(一度杭州新政说车位可以有产权,后来没了下文),业主花费10W左右,每个月还需上交车位管理费80元-----但是地面停车连管理带停车总共100元每月。这个差价,体现不出购买车位和地面停车的成本差别和因此应当有的效益差别。
3.从什么时候收是合理的?
住宅物业从交付使用开始收取。但是很多住宅虽然完成交付,但并未实际使用,杭州市的物业管理规定折中了一下,对暂未入住使用的住宅,按7折收取。以这个做法,车位的管理费也应从使用后开始全额收取,使用日以道物业登记领取停车证为准。但是现在物业的做法是按交付日开始算,不论是否使用了车位。
4.提供什么样的管理服务?
车位的管理,除了秩序、保洁、照明、安全等服务以外,有必要考虑业主的出入方便。现在凯德视界的车库只有一个向小河路开的东门,且一路没有调头口子。如果要经登云路往北去通益路,或者更多人需要的经登云路往东去绍兴路和上塘高架,就得占用自行车道逆行一段,是违法交通规则、影响他人的。如果遵照交规,则需要沿小河路一直到赵伍路再折返到靠近莫干山路的登云路---这样绕一圈,将近2公里。小区地下车库另有一个西门出口,如果开放,则问题迎刃而解。当初买车位时也被告知车库两个门都可以使用。现在西门的技术设施已经到位,业主也已经用书面和口头的方式多次提出要求,但物业仍然不开放车库西门,日日拦住,不发挥作用。如果物业管理的车位管理不作为、不解决业主的出行问题,管理水平何在? 管理责任到位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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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根据《物权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及《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的规划建设、销售、权属登记和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下停车位,是指住宅区范围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各种地下室内场所及其配套设施。
第三条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按人防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地下停车位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范围内建设。
第五条 地下停车位的建设应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内容实施,净高应当不低于2.20米。
第六条 市住建部门应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注明停车位的配建指标,及地下停车位的.净高要求、产权归属等相关内容,提请国土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告知投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之一。
第七条 开发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明确地下停车位的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层高、车位划分等相关内容。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开工建设前,开发企业应当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地下停车位竣工后,开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销售与权属登记
第十条 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地下停车位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一条 符合销售条件的地下停车位的销售价格应经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销售的条件及办理程序,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附下列文件资料。
(一)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范围的证明;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三)地下停车位销售价格备案表。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销售符合条件的地下停车位时,须在售楼场所张贴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方案、销售合同示范文本、地下停车位的数量及备案销售价格等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符合销售条件的地下停车位的销售对象应当是本住宅区的业主。
第十五条 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地下机械式停车位不得销售、附赠,不予以办理权属登记。
第十六条 根据住宅区停车位配置比例,一套住房原则上只能配购一个停车位。
住宅区整体交付使用两年后,业主可增购一个地下停车位。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申请地下停车位初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用地文件;
(四)地下停车位建设符合规划的证明;
(五)地下停车位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六)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范围的证明;
(七)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八)地下停车位测绘技术报告及分户平面图;
(九)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地下停车位应当随之转让,或转让给本住宅区其他业主。
第十九条 转让地下停车位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转移登记。申请转移登记的,应当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受让人为地下停车位所属的住宅区业主的证明材料;
(四)证明地下停车位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房地产权证;
(六)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条 地下停车位不单独发放权证,由房屋登记机关在房地产权证附页中添加地下停车位的附记内容,并将车位信息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地下停车位的登记面积按照停车位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充分发挥地下停车位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可出租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出租地下停车位,应当公示地下停车位数量、租赁方式、租金标准、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地下停车位出租,应当首先满足本住宅区业主的需要,并按《合同法》、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应纳入住宅区物业管理,其使用功能和建筑结构不得擅自改变。
第二十五条 地下停车位的租赁收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将人防工程范围内的地下停车位有偿提供给业主使用时,应当告知使用人“本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使用和管理需遵循人民防空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前,已经竣工验收的地下停车位可参照本办法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八条 当涂县、含山县、和县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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