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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环境卫生检查制度
村镇居民家庭用厕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卫生标准,旱厕、化粪池应当及时掏运。
(十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总体规划建设村镇垃圾处理场,处理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池,由单位或者个人自行清运;无力自行清运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有偿代运。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在乡镇辖区内的主要道路行驶的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等易飞物和液体的机动车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沿途洒漏。
(十四)集镇内,家畜家禽实行圈养,禁止在街区散放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畜家禽。
(十五)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应当定期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对破损、陈旧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及时更新或者修复,保持完好。
村镇环卫机构和人员对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日产日清。对建制镇镇区内单位和居民排放的垃圾,可按照有关规定征收环境卫生管理费和垃圾处理费。
(十六)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不得乱泼脏水,不得乱倒垃圾,不得乱堆杂物。
四、监督检查
(一)考核工作由县政府办牵头,县市容局、建委、爱卫办等部门参加,组成考核验收小组,具体实施考核验收工作。
(二)考核验收工作分阶段进行,每月进行一次,对照《濉溪县乡镇环境卫生管理办法》,进行明查、暗查、随机查,检查结果以“扣分通知书”形式通知相关乡镇。
(三)考核验收小组每季度将考核检查情况通报一次。
(四)考核采取百分制,取前三名为先进单位。
(五)先进单位的乡镇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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