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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制度细则

时间:2022-04-17 12:40:09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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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制度细则

第一章总则

医疗卫生制度细则

第一条高等学校学生健康管理,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益,明确高等学校在学生健康管理方面的责任,深化高等学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学生在校期间的健康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依据的国家法律、教育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依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上海市招生体检操作常规(试行)》、《招生体检医学建议书制度》、《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校园卡管理细则(试行)》等。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的学生范围: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在职研究生。不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其他院校学生、自费就读的外国留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的时间期限:学生取得学籍并领取有效证件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自注销学籍之日起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学籍异动时,按异动类型暂停或停止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

第五条学校设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的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大学生医疗保障中的门急诊医疗管理办法和服务细则,指导、协调各部门工作,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常设机构为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学生医保办),分别设于闵行校区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

第二章健康管理

第六条大学生健康管理包括健康体检,健康评估、健康档案、健康指导、疾病管理等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第七条健康体检指本科生入学时或研究生面试前的首次体检,以及入学后在校期间的健康体检。就业体检根据用人单位需求,由学生本人选择。

第八条入学体检时间为入学后三周内;在校期间的健康体检时间由校医院安排,就业体检时间由学生与校医院自行商定。

第九条本科生入学时或研究生面试体检所涉及的与录取、学籍管理的有关异常健学生医疗保健管理细则2015年学生手册·82·康情况,校医院必须如实上报学校教务处、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不得拖延、漏报、瞒报。

第十条本科生入学体检中发现异常时,校医院应当在有效时间内复核。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本科生,且六周内不能达到健康标准者,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相关建议提交给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由教务部门根据规定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予以备案。研究生面试体检与博士生入学体检结论及相关建议,提交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十一条入学后三月内为有效复查期限。此期限内发现学生患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校医院将疾病诊断及相关建议向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由教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科生、研究生毕业前,学生健康体检表交各院系教务部门,按规定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就业体检表,根据学生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体检后给予本人。

第十三条学生各类体检后,应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以写实的形式记录学生在校期间体能测试,重大疾病,因病休学、复学等个人健康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校医院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评估,根据评估内容,分类后分别提供健康指导、健康咨询。对患有慢性病者,予以疾病监测,动态随访。

第三章就诊指南

第十五条校园卡是学生就诊、医疗费报销的凭证。校园卡的办理、注销按照《校园卡管理细则(试行)》执行。校园卡不得转借或冒用,违规者按有关规定予以经济与行政处罚。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校园卡运行管理中心挂失并补办。校园卡遗失或损坏期间,就诊先自付费用,校园卡补办后二周内,到校医院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学生就诊分普通就诊与定点转诊。普通门诊定点为校医院及各校区所属门诊部。如闵行校区校医院,徐汇校区门诊部、卢湾校区门诊部、七宝校区卫生所。普通门诊不能处理的诊疗问题,由接诊医生开具转诊单,转到学校定点医院就医。定点转诊医院分别如下:闵行校区定点转诊为第五人民医院;徐汇校区定点转诊为第六人民医院;七宝校区定点转诊为闵行区中心医院;卢湾校区定点转诊瑞金医院;法华校区定点转诊为中山医院。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毒性肝炎等转诊到指定医院就诊。恶性肿瘤或其他专科性疾病,可由定点医院转诊到指定的专科医院未经转诊,自行去非定点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学生个人负担。但因急诊不能到校医院转诊者,可直接到上述定点医院或校区就近二级甲等以上的公立医院急诊(民办医院除外)一次。

第十七条学生病假应根据病情由医生按规定出具,不得强行索取和事后补假。校医院值班期间只处理当日病假,门诊病假一般不超过三日。学生病假不作他用,只作·83·疾病诊断及治疗建议。

第十八条门、急诊用药应由医生按病情处方,一般不超过三日,慢性病可为一至二周。就诊者不得指定药物强求医生处方。对医疗服务或医疗质量有异议并产生纠纷者,可向校医院或学校有关部门投诉,但不得无理取闹,谩骂医生,扰乱医疗秩序。

第四章疾病管理

第十九条此处疾病定义是指各类传染病以及因生理、病理、心理或精神障碍导致不能胜任学校学习或不能适应学校日常生活的疾病。

第二十条管理内容主要有对各类传染病的隔离、治疗;对慢性疾病的随访;对个体因病导致完全或部分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疾病证明审核;在日常医疗活动中发现潜在疾病隐患时,及时向本人及所在的院系告知;对因病休学、复学的疾病证明审核。

第二十一条对于入学前患有高考体检或入学体检不能检出的各类疾病,学生应如实填写在体检表上,并如实向校医院有关部门告知。根据学生提供的疾病情况,经核实后,学校在日常生活及疾病管理中提供必要的生活及医疗服务。对学生隐瞒疾病情况导致在教学活动与校园生活中发生的伤害或损害,或疾病本身的加重与恶化,学校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

第五章 流程告知

第二十二条因肢体残疾、生理性缺陷、各类慢性疾病不宜剧烈运动而申请体育保健班或减少军事训练量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疾病证明及相关就诊材料。

第二十三条对非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者需要保留入学资格、休学、退学或病愈后的复学手续,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校医院或学校定点医院(外地学生为县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三次就医的病史及同一类疾病的病假证明(传染病,如病毒性肝炎、肺结核需提供检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因心理性疾病或精神障碍申请休学者,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三次就医的病史、同一类疾病的病假证明,疾病诊断证明。

第二十五条心理、精神障碍性疾病有行为能力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无行为能力者,或本人因故不能申请者,可由监护人或监护人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办理。

第二十六条严重疾病,如急性重症传染病、急性伤害无法适应学校生活者、恶性肿瘤、急性心脏性疾病、急、慢性肾脏病,严重精神疾病、重度抑郁等精神障碍中已发生过伤人、自伤、毁物、纵火、冲动肇事者,可凭疾病诊断与病史直接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办理因病复学申请时,应提供个人申请,填写休学、复学审批表,就诊医院的疾病康复诊断书、近期三月内的疾病就诊记录。精神障碍性疾病治愈或稳定者申请复学时,需提供上海市心理咨询中心或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或区县精神卫生中心(其他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均属无效证明)出具的可以进行学习的康复证明或诊断意见,并办理监护人手续。由校医院主管医师与校医院主管领导审核、签署意见与盖章后提交相关部门。个人申请与生院归档已发生过伤人、自伤、毁物、纵火、冲动肇事等重第二十八条体育保健班、军事减训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三份;因病休学及病愈复学的个人申请、疾病证明与审批表,一式四份。一份归入个人健康档案,其余分别提交给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科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一学年。每次休学期限请参照教务处或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本科生、研究生因病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一年。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复学时,持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通知来校医院复查,复查结果提交教务处或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条大学生医疗保障基金系上海市政府和学校为学生提供的专用款项,具有明确的享受范围及使用规定。享受学生医疗保障必须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在保证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下,杜绝浪费,合理使用,使有限的经费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我校学生医疗保障范围,依据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卫生局有关文件执行。在校学生医疗保障的用药、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范围以及不予支付的范围参照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外定点医院医疗费票据上标明的“医保报销范围”均属医保范围。

第三十二条以下医疗费用不属于大学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用于注射乙肝疫苗的“二对半”检验费,救护车费,中药代煎费;属病态但不影响身体健康的矫形手术,生理缺陷的治疗;美容、镶牙、洁齿、治疗秃发、植发;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等意外伤害。

第三十三条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各类学生信息,根据大学生在校学籍信息与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的人群范围,分别由教务处、研究生院、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医学院教务处与研究生院确认,用TXT文件格式填写《学生基本信息表》并与书面文件一起,提交校医院学生医保办汇总后上报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及上海市教委备案。

第三十四条在校生发生学籍异动时(如入伍、交流、延期、校区变更、退学、开除等),由所属管理部门(教务处、研究生院、技术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医学院教务处与研究生院)认定后,填写《大学生医疗保障变更申请表》并用TXT文件格式制作电子文档后,交校医院学生医保办到属地医疗保险局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医学院学生在校区变更后,医疗费审核报销由卢湾校区门诊部学生医保办处理。·85·

第三十六条 在各校区门诊部发生的医疗费用,学校支付90%,个人支付10%;转诊后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回校后须凭校园卡、转诊单(急诊例外)、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及明细账,经学生医保办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销80%,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划拨至学生银行卡内。

第三十七条慢性病(包括曾经患有某种疾病、而目前痊愈或稳定者,先天性疾病目前能胜任学习、并经医院证明无需治疗者,因意外伤残康复后能生活自理者)规定在学校定点医院诊治。因急诊去非定点医院后,需复诊或继续治疗者,应回校办理转诊手续到定点医院。急诊报销仅限急诊诊疗相关项目,不包括中医诊疗费、中药费、慢性病检查费等非急诊项目。

第三十八条寒暑假期间,本市学生非急诊者,可就近到校医院闵行门诊部、徐汇门诊部、卢湾门诊部、七宝门诊部就诊;本市郊区或外地学生,或在实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期间居住在外省市者,发生急性病时,可在居住地附近的一所乡(区)级以上医院门诊,费用由本人垫付,回校后凭医院病历、医疗费原始收据审核报销费用,报销流程同普通门急诊管理。

第三十九条门诊大病管理。指包括重症尿毒症门诊透析(含肾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沁特异抗肿瘤治疗)、放射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中医药抗肿瘤治疗及必要的相关检查,精神疾病(限于精神分-裂症、中度和重度抑郁症、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以及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的门诊治疗。凭医院开出的《上海市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门诊大病登记申请表》、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门诊大病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保办盖章后交诊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

第四十条住院管理。指包括住院和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的管理。凭医院开出的《住院通知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到学生医保办开具《住院结算凭证》,由所在院系与学生医保办盖章后交医院办理入院手续。

第四十一条符合本市大学生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三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100元;一级医院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由医保统筹资金支付(不包括自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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