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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院急诊工作制度
根据州人大会2015年工作安排,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9月25日至29日,我带领由州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州卫生局、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州卫生监督所相关人员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到霍尔果斯口岸、乌苏市、沙湾县、奎屯市,采取实地察看、听取汇报、座谈访问、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委托阿勒泰地区人大工委对当地《条例》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基本情况
自2003年5月《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自治州各地在卫生应急体系、预案、物资、队伍、培训、演练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条例》贯彻实施情况总体上是好的。具体体现在:一是各地采取开辟新闻专栏,举办专家讲座,现场咨询服务、组织知识竞赛、以案说法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强了《条例》的宣传教育。二是各级政府加强了对《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了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组建了应急处置队伍,开展了禽流感、甲型HINI流感的防控、“奥运安保”突发事件医疗救治等应急演练,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三是加大投入,强化了公共卫生配套建设,基础设施整体水平明显提高。加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挥系统、疫情监测报告处理系统、医疗救治系统建设,加强了人员培训和应急物质储备,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的综合处置能力明显提升。各卫生医疗机构建立了急诊科、手术室、发热门诊、计免门诊,同时改进和购置了一些医疗诊断治疗设备,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医疗诊断水平和应急能力。四是各地加强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设,认真开展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等工作。目前,州、地、县(市)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率达到100%,各乡镇及部分私营医疗机构网络直报率达到了80%。五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了对医疗机构等部门的检查,开展了行业隐患排查工作,有效地预防了传染病的爆发。加强了餐饮业卫生监管,实行了食品卫生许可准入制度,全面推行了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严防食物中毒事故发生,保障了各族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安全。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条例》的学习宣传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强。公民对《条例》的知晓率还比较低,缺乏有效地应对防范知识,甚至一些从事具体工作的人员对《条例》也不熟悉。有的地方领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存在着麻痹松懈思想。如霍尔果斯口岸卫对《条例》贯彻落实的重视还不够,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协调工作还要加强。
(二)《条例》有关规定落实还不完全到位。各地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的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卫生应急平台建设不健全、不完善,没有单设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编制,无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卫生应急工作人员均为兼职,一旦出现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势必影响处置的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以县级医疗机构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纽带,村卫生室为基础的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未能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形成县、乡、村三级预防、预警、控制和处理综合应急机制。应急演练的规模、强度、次数不够,实战经验不足。尽管有的地方开展了应急演练活动,但仅仅局限于卫生系统。
(三)农村公共卫生工作问题突出。公共卫生的基础设施、设备配套滞后,农村卫生工作发展缓慢,卫生技术、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较低。各乡镇卫生院受房屋条件所限,均没设立规范的传染病门诊,医院的发热门诊、隔离病房条件简陋,有的地方传染病人与其他病人同在一个地方门诊、挂号、取药,容易造成医源性感染、传播。
(四)一些地方经费投入和应急物资储备不足,无法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的需求。有的县市医院医疗设备陈旧,传染病防治缺乏必要的医疗设备,只能应对一般情况的急救和普通传染病的治疗需要,难以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五)突发公共卫生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当前,我州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机构以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专业人员,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村防保人员的学历偏低、技术不精,与繁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及监管工作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的年龄偏大,业务人员面临断层的危险,州、县市疾控中心近十多年内未进过新人,青黄不接,现有的人员缺乏系统的业务知识更新,与疾病任务的要求不相适应。别外,村级防保人员偏少、技术能力偏低,还有的村没有防保员,使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受到严重制约。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宣传教育力度。各级政府要多措并举,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深入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和法律责任,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建立和完善全民动员机制,努力做到对个负责和与社会负责的高度统一,群防群治,全面提高紧急应对措施落实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预防、控制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加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领导协调机制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例会,研究和部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处理工作,确保平时组织完备,遇有情况立即启动,真正形成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
各级政府要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依法保障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投入,完善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基层卫生院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硬件设施和设备配置,提高应急防控能力。抓好应急药品物资的储备工作,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全面提高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三)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违反《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各有关方面要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努力构筑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防护屏障。
(四)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与应急处理机制,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处理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尽快细化完善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措施, 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与监测,加强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建设,健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机制和制度,及时公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和工作动态,保障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知情权。要努力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环境卫生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立和完善技术支撑及物资保障机制,超前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准备,努力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救治能力,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五)进一步夯实农村公共卫生基础。加强对公共卫生人员的培训、演练和管理,增强处理农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乡镇卫生院医护人员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的培训。应采取一定的优惠政策,注重对公共卫生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切实解决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技术人员青黄不接的断层问题,加强基层特别是村级卫生队伍建设,确保基层公共卫生工作得到有效改善。
(六)依法加强监督,确保《条例》的全面贯彻实施。各级人大要不断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评议以及组织代表视察等方式,督促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条例》的全面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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