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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时间:2022-04-17 10:53:41 卫生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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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局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县局机关卫生管理制度

梁河县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建设,强化内部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机关形象,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保证反腐倡廉工作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学习培训制度

第一条 委局要加强干部职工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培训,干部职工要树立自觉学习意识,要学以致用,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执纪执法和业务水平,以适应形势发展反腐倡廉工作的需要。

第二条 学习对象是委局机关及派驻纪检组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学习方式是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自学时间由个人结合工作合理安排,集中学习时间定为每周三上午。

第四条 学习内容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科学发展观;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中央、省、州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和领导的重要讲话;学习与本部门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系统内出台的新规定、新要求;传达上级相关会议文件精神。

第五条 集中学习会议由办公室组织,会议由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学习资料由办公室负责收集。

第六条 学习要求:集中组织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准请假;不准讲小话,开小会,随便出进,不得开启手机玲声和打不重要的电话;要认真听,善理解,勤思考,用心记,吃透所学内容精神;学习讨论要积极发言,提出自己的见解和建议;办公室要做好学习会议记录,干部职工要做好集中学习和自学笔记。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干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提高文化水平和文凭,其学习费用自理。

第八条 积极选派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上级举办的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培训。

第九条 委局每年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学习培训。

第二章   工作职责制度

第十条 县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省纪委、州纪委以及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州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和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府决定、命令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情况;负责统一部署全县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承担、县政府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四)负责检查(初核、立案、调查)并处理县级机关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对这些案件中的党组织和党员的处分或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县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各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作出行政处分或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检组织和行政监察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行政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保护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正当权利和合法权益。

(六)起草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党内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规范性文件及政策。

(七)负责制定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教育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八)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带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九)协助、县政府抓好纪检监察组织建设,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的提名、推荐、考察工作,并提交组织部呈报任免;提名、考察、任免派驻部门监察室主任;协助组织部考察乡(镇)纪委书记、纪委副书记、委员;会同组织部实施干部提拨任用党风廉政审核;领导并指导乡镇纪委工作;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纪检监察系统的组织建设情况;组织安排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承办、县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委托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县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要工作职责

(一)纪委实行集体领导下的书记负责制,书记主持县纪委的全面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搞好工作,书记出差时,代理书记主持工作。

(二)书记负责定期召开会,讨论、研究、分析、布置纪委的工作,定期向、政府和州纪委、州监察局汇报工作;副书记负责督促,检查纪委各室的业务工作,安排好纪委机关干部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对重大违纪案件、疑难案件和涉及乡科级和县级部、委、办、局副职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书记、副书记亲自把关,及时组织查处。

(三)在纪委集体的领导下,实行分工负责制,各自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抓好所分管的工作,并经常向会和书记、副书记汇报工作。

(四)负责落实党的纪律检查、行政监察的方针、政策,维护党纪、政纪,保证党章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的贯彻实施;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全县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清正廉洁教育,有计划的培训全县纪检监察干部。

(五)审查和签发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的文件。

(六)深入实际、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全县的纪检监察工作。

第十二条 办公室职责

(一)了解、综合全县纪检监察工作情况。

(二)编发梁河县纪检监察工作信息、简报。

(三)组织起草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计划、总结、报告、文件和领导讲话等文稿。

(四)承担机关秘书、文印、档案、机要、保密、保卫、环卫等工作。

(五)做好各类会议记录,并对会议决定的事项负责督促、检查、落实。

(六)负责县纪委全委会,纪委会、局长办公会及有关会议会务工作。

(七)处理和督办上级和县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事项。

(八)管理机关考勤、财务和行政事务工作。

(九)负责对外接待工作。

(十)负责车辆、办公设备及其它财产物资管理工作。

(十一)协调相关部门、委局机关各室和派驻纪检组的有关工作。

(十二)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纪委信访室、县监察局举报中心职责

(一)受理个人或单位对党组织,党员、监察对象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及对党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二)受理上级及其他部门转来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和申诉。

(三)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情况及问题。

(四)承办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和其他事项。

(五)向本级纪检监察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有关党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

(六)向有关部门转办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问题。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八)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九)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乡科级单位党的组织、乡科级党员干部、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乡(镇)政府及其国家公务员以及县政府各部门和乡(镇)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二)负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来的、属于县级管辖的违纪案件的调查工作。

(三)必要时,受理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重大疑难案件的调查工作。

(四)做好案件调查报告及相关表册的填报工作。

(五)负责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助案件调查。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调查事项和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案件审理室职责

(一)审理由、县纪委批准查处的违犯党纪的案件。

(二)审理报送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

(三)审理由县监察局自查并直接作出行政处理的监察对象违犯政纪的案件,报州监察局审批的案件。

(四)审理下级纪检监察组织报送的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备案案件。

(五)审理下级纪委对同级党委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请求予以复查或复议的案件。

(六)受理按规定应由县监察局复审、复核的案件。

(七)受理党员干部不服党纪处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八)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案件审理工作。

(九)草拟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

(十)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教育调研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宣传教育工作的安排部署。

(二)负责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全县纪检监察工作的宣传报道,并对重大典型案件进行剖析通报。

(三)对全县党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对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宣传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围绕纪检监察工作的中心任务,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课题和工作的有关政策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五)收集、汇总、编撰纪检监察史志及其法规政策,同时做好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

(六)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执法监察室职责

(一)负责全县执法监察工作的安排部署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各级组织、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决定、命令等方面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效能及执法、监管部门的执法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四)完成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部署的执法监察任务。

(五)制止、纠正在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错误行为。

(六)协同有关室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七)指导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的执法监察工作。

(八)承办委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干部室职责

(一)对各乡镇及县直机关、事业单位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考察,提出任免意见。

(二)掌握全县纪检监察系统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

(三)组织和指导全县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

(四)保护纪检监察干部合法权益,受理并调查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机关人事及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工作。

(六)负责与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有关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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