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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卫生培训制度
一、为规范本单位餐饮经营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根据《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凡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餐饮部经理、管理人员等)均应遵守本制度,认真参加卫生知识培训。
三、所有餐饮从业人员在人事部报到后开始工作前(包括临时工)必须由人事(餐饮)部进行基本的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工作。
四、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餐饮工作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按照培训计划安排,组织从业人员分批进行卫生知识培训教育,并进行考核。
五、卫生知识培训对象包括餐饮部负责人、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应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以后每年复训一次。
六、卫生知识培训内容包括与从事工作有关的食品卫生法规、标准、卫生知识以及卫生操作要求。
七、餐饮部负责人或食品卫生管-理-员要做好参加卫生知识培训的人员考勤和课时登记,并对人员卫生知识掌握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八、对参加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和从业
人员,由卫生监督机构发给培训合格证明。对未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应进行补训和补考,否则不得上岗工作。
九、凡在本单位检查和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或抽查)中发现卫生知识培训不合格者或无故不参加培训者,将依据本单位奖惩办法对当事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处罚。
十、建立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地点、培训内容、授课人、考试试卷及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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