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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村委会环境卫生管理职责:
1、村委会是其区域范围的卫生责任管理单位,负责对责任区域范围内的垃圾收集清运与环境卫生保洁清扫进行统筹管理。
2、村委会要根据该村的道路、居住区、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范围划分环境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区,安排垃圾清运频次与指定监督员进行管理。
3、村委会要对垃圾收集清运与日常的保洁工作进行管理,确保垃圾定点堆放、每天早上及时清运。
4、村委会负责对责任区内的垃圾收集清运及农户卫生落实情况进行不定期巡回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5、村委会负责对各住户的房前屋后(包括大门外街道)进行卫生责任划分,住户既有保洁责任,也有保洁监督责任。
二、农户卫生保洁责任及标准:
1、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坚持做好家庭环境卫生保洁,搞好四旁植树,绿化美化家园。
2、努力争当卫生文明户、文明家庭。敢于同一切不讲文明卫生、破坏环境的行为作斗争。
3、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邻里监督,强化环境卫生意识,积极协作,为共建和-谐生态新农村做贡献。
4、室外保持整洁,房前屋后无杂草、无乱堆乱放、无果皮纸屑、无污泥恶臭、无人畜粪便,畜禽圈舍,劳动用具摆放整齐,墙体无乱写乱画、乱钉乱挂。
5、室内经常打扫,清洁明亮,家具干净,摆放有序。
6、负责对自己生产生活区域内每天所产生的果皮、纸屑、烟头、塑料袋、废弃物等一切垃圾,投放到就近垃圾桶,待村垃圾转运人员定期清运。
村负责人:
保洁员管理制度
1、保洁员由村委会聘用,服从村委会的管理、分配、指挥。
2、保洁员日常工作时间:上午7:00——11:00,下午2:30——6:30,一般为上午清理垃圾,下午日常保洁。工作时间着工作服。
3、保洁员必须按村里划分的责任区,完成好自己的工作任务,清扫保洁率要达到100%,做到每天及时收集垃圾,把垃圾桶内的垃圾送到垃圾池。
4、保洁员要积极参加乡、村组织的各种卫生突击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5、保洁员要求辞职时,必须提前一周向村里提出申请,待同意后方可离岗,不得自行找人接替。
6、保洁员因病、因事暂不能工作时,需自己找人替班,并向村请假,准许后方可离岗,否则另行安排他人接替,按自己离职处理。
7、保洁员在工作中要注意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后果自负。
8、对未能履行工作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洁员,予以解聘。
(1)工作不负责任,无故不协助垃圾装车的;
(2)不服从统一管理的;
(3)经检查、考核三次以上保洁标准不达标的;
(4)身体状况已经不能胜任保洁工作的;
(5)经常与群众发生争执,负有主要责任的;
(6)在考核检查表上拒绝签字的
清洁员: 责任区:
清洁员: 责任区: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制度
一、通村主干道由村级清洁员实行每日清扫保洁,通户路和房前屋后实行个户责任区清扫。
二、房前屋后卫生每周集中清扫一次,庭院卫生每日清扫一次。
三、田间道路沿线由沿线耕地承包户负责分段及时清扫。
四、沟道、河道等非责任区卫生实行每周一次集中清理。五、建筑材料在施工结束两个工作日内务必清理完毕或入院整齐堆放。
六、个户院外的煤堆、粪堆、柴堆、草堆等堆放物,必须在两个工作日内该入院的入院,该清理的清理。
七、婚丧嫁娶沿路抛洒杂物必须当日清理完毕。
八、春耕秋收期间田间杂物由个户清理,集中倾倒至指定地点。
九、村委要对个户房前屋后、所包路段及田间卫生每周进行一次检查,并对卫生示范户进行表彰奖励。
十、对于不按制度要求清理的个户,村委经督促无效,要通过宣传栏或广播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上报乡政府处理。
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制度
一、乡成立以包片领导为组长,包村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村成立以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为组长,村两委干部为组员的督查组。
二、乡督查组负责对包片各村环境卫生整治进行督查,督查情况应有详细记录,并及时将督查情况向乡环卫领导组汇报。
三、村督查组负责对本村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状况每天进行督查。具体内容:1、必须实行每日不定时对全村环境卫生巡查的办法,每日巡查不少于2次。2、对环境卫生较差,清扫不彻底的区域,应列为重点巡查对象,随时随地进行抽查。3、对全村保洁员、清运员的保洁质量监督检查,并做好巡查记录。4、对重点区域要经常性跟踪巡查,并督促责任人加以落实保洁。5、随时随地制止一切乱倒垃圾,乱扔果皮、纸屑、塑料袋和随地吐痰等一切不文明卫生行为。6、如出现私搭乱建、违章建筑等要及时制止。
村督查组组长: 成员:
垃圾收集清运管理制度
一、生活垃圾要每日清理,在凌晨五点至上午八点前集中清运。
二、垃圾箱点要刷箱、掏底,箱容箱貌整洁、排列有序,垃圾无外溢,做到完整无损、不丢失。
三、垃圾清运车辆密闭运行或加盖篷布,禁止超高超载,沿途遗撒。
四、垃圾运输车辆要外观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污垢,标志清晰。
五、垃圾车进入垃圾填埋场,要听从管理人员调度,严禁乱倾乱倒,更不得违反规定往非规定地点倾倒垃圾。
六、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不得出现散点垃圾堆。
绩效考核制度
一、考核评比时间及办法
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组对各村的环境卫生每周检查一次,每月检查次数不低于四次,按月考核,按季汇总,考核采用百分制,由乡环境卫生整治工作领导组负责考核。
二、考核评比标准
1、一般村以下村考核:环卫管理机构、保洁队伍建设,环境卫生,村容村貌、绿化、墙壁粉刷,环卫设施建设,村民饮用水卫生状况,除“四害”活动,清洁户达标情况,监督检查资料等内容。
2、一般村考核:在一般村以下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三化”(绿化、净化、美化)、村容村貌、“六无”等内容。
3、中心村考核:在一般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四化”(绿化、净化、美化、硬化)、村容村貌、“六无”,农户“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等。
4、重点村考核:在中心村考核的基础上,还要重点考核:环卫管理组织机构、制度建设,保洁队伍及日常保洁措施,村庄“五化”(绿化、净化、美化、硬化、亮化)、村容村貌、“六无”,文明示范街建设,农户“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交通秩序、市场经营秩序、公共设施、门店“三包”等内容。
三、考核奖惩办法
考核分为五个档次: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为优秀档;考核得分在95以下、90分以上为优良档;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下、85分以上为合格档;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80分以上为基本合格档;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档。凡考核不达标的,属于乡村干部的,与乡村干部补贴挂钩;属于保洁员的要与其工资挂钩直至解聘;年终考核汇总成绩90分以上者,乡政府给予奖励。
哈尔滨市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实行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环卫作业人员,是指在城市道路、广场、桥梁等公共场所从事清扫、保洁、粪便清掏和垃圾收集、运输等市容环境卫生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 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组织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和计划生育、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配合,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环卫作业专项经费。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大机械化作业设施、设备的投入,减轻环卫作业人员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和安全系数。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倡导公众尊重环卫作业人员的劳动成果。对车辆沿街撒落、随意倾卸垃圾、向外抛弃废弃物,行人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等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
环卫、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采取多种监控手段,依法获取破坏城市环境卫生行为的违法证据材料,并通过媒体曝光。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环卫作业人员劳动成果,不得妨碍环卫作业安全,对危害环卫作业安全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
第九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根据我市实际,制定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据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制定环卫作业安全保障的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
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应当包括环卫作业人员安全作业的教育培训、防护、组织、管理等内容。
第十条 环卫作业实行安全培训制度。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培训应当包括作业安全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卫部门,定期对环卫作业人员开展交通安全知识的培训。
公安交通管理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把保障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列入驾驶员培训内容,开展相关安全教育。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依法为环卫作业人员办理保险,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保证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根据有关规定设置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为环卫作业人员工间休息及车辆停放提供条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新区建设时,应当优先安排环卫作业人员休息用房。
第十三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加强环卫作业健康的宣传教育,为环卫作业人员提供口罩等防护用品,定期组织健康检查。
第十四条 市环卫部门应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具备警示作用的我市环卫作业人员专业标志服装以及环卫作业设施、设备的标准。
区、县(市)环卫部门和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根据季节变化,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提高安全防护技能,依法享有作业安全保障的权利,并履行相关作业安全的义务。
第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应当统一穿着环卫专业标志服装,使用符合标准的环卫作业安全防护器材和作业车辆。
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出现破损、故障时,环卫作业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第十七条 环卫作业人员在日常人工作业时,应当使用安全警示标志。大面积人工作业或者环卫作业车辆在弯道作业、停放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安全锥、警示牌等。
机动车驾驶员应当主动避开清扫作业区域,避让环卫作业人员及环卫作业车辆。
第十八条 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不得安排年龄或者身体健康状况等不适合的人员,在车行道、桥梁上从事环卫作业。
第十九条 遇下列天气,应当停止车行道、桥梁上的人工保洁作业:
(一)能见度小于一百米;
(二)六级以上风力;
(三)其他严重影响作业安全的天气。
第二十条 环卫作业人员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任何单位不得因环卫作业人员有本条前款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一条 环卫作业人员应当遵守环卫作业安全规范和相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参加作业安全培训;
(二)随意翻越护栏、乱穿道路;
(三)作业车辆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或者随意停放;
(四)作业车辆擅自改变作业路线、时间;
(五)人工清扫作业行为粗放、不文明,妨碍他人:
(六)事业单位环卫职工将自己承担的工作委托给他人;
(七)其他违反作业安全要求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安全事故多发区域、路段的监管,并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三条 灾害性降雪发生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清冰雪作业需要,依法采取临时限制车辆通行等措施,保证清冰雪作业安全进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和高架桥的环卫作业,应当采用机械化方式。
因突发事件等确需批量组织人工作业时,环卫部门、环卫作业单位应当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道路作业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环卫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环卫安全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权机关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违反行政问责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本部门行政问责机构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问责。
第二十六条 环卫作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环卫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环卫作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卫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对新录用的环卫作业人员上岗前进行作业安全培训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为环卫作业人员配发符合标准的环卫专业标志服装和作业用具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修复或者更换出现破损、故障的专业标志、安全防护器材、作业车辆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确定作业方式、安排作业人员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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