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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博物馆是文物、标本、资料的主要收藏处所,是国家必须严加防护的要害部门之一。为了确保文物标本安全,保证博物馆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宣传教育作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实行逐级安全岗位责任制,加强内部治安管理,积极推进综合治理。
第三条本规定由博物馆的行政领导组织实施,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领导职责
第四条博物馆行政领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以及公安机关有关的规定和部署。
二、加强对保卫工作的领导。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纳入全馆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
三、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克服麻痹思想,发动并依靠全馆职工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四、定期听取安全保卫工作汇报,组织检查各项安全保卫工作的执行情况。每逢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会同公安机关进行全馆安全大检查,发现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
五、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和案件,应及时果断处置,查明原因。对保护文物有功人员和失职人员给予奖、惩。
第三章保卫组织
第五条中央直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博物馆和藏品较多的地、市博物馆,应设立保卫处、科;其他地方的博物馆,应设保卫股或专职保卫干部。
博物馆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含技术安全设备管理人员和巡逻人员)总数应占全馆职工人数的百分之十左右;百人以下的或地点分散的博物馆可超过百分之十的比例。配备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必须保证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并根据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六条博物馆保卫组织要认真招待国家有关保卫处、科任务的规定。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安全保卫工作的实施意见,报请馆领导统一部署。
二、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有关安全保卫工作的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公安机关有关规定部署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对危险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对违章作业,有权当场制止。
三、经常检查整顿包括开放路线在内的各重要部位的治安管理情况,配合公安机关认真做好重要内外宾客的安全保卫工作。
四、制订防盗、灭火的应急方案,半年组织一次演习。发生案件、事故,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追查原因,组织侦破,对失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单位负责人对失职人员包庇姑息的,保卫干部有权向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检察机关如实反映情况。
五、积极参与对新建、扩建、改建施工项目设计方案中安全防范部份的审查,并监督实施和竣工的验收。
六、经常了解要害部位人员的情况,发现不适合在要害部位工作的',要建议领导妥善调整。
第四章重点要害部位
第七条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的方针,博物馆应研究确定本馆的重要要害部位,切实加强安全防范工作。重点要害部位是指:
一、文物存放部位,如库房、展厅、修复室等。
二、容易发生火灾部位,如化验室、配电室等。
三、机要部位,如人事档案室、控制室、文献资料室等。
第八条确定重点要害部位由馆领导批准,并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备案。重点要害部位确定后,有关主管部门要发动职工讨论制订安全保卫措施,加强对职工的审查。保卫组织协助实施,检查落实,建立要害部位档案。
第五章防盗
第九条建立和健全以安全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防盗措施。各级负责人要经常检查,监督落实。
第十条文物库房、展厅和其它存放文物场所的建筑必须坚固,门窗尤须保险可靠,并安装报警器。凡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禁止存放文物。技术安全设备不够完善的展厅,不得陈列一级品文物。
第十一条凡收购、登记、鉴定、编目、入库、使用、出库和调拨、交换文物,必须制定严格,手续完备。文物保管人员应相对稳定。管理文物总帐人员不得兼管文物。
每年六月、十二月应对一、二级文物进行清理查核。
第十二条凡文物库房搬迁、修整,文物巡回展出,馆内展览布陈、撤陈期间等均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专人负责,保障安全。
第十三条新设展室或文物巡回展出,事先须经保卫组织(重要的展出须报请公安机关)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无保证的,不准展出。
文物巡回展出和提取文物到馆外鉴定或调拨、交换,应派专人护送,提高使用交通工具的级别。特别重要的,应请求当地公安机关派干警押送。
第十四条展厅工作人员和警卫人员值勤时,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发现可疑迹象,立即报告领导。
认真做好开馆前和闭馆后的文物检查和清馆净场工作,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交接班登记。切实加强闭馆期间的警卫巡逻和干部值班制度。
第十五条对犯罪分子可能利用的登高工具和有利地形、建筑,要及时处理,并重点加强警戒。
第六章消防
第十六条博物馆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和公安部、文化部颁布的《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七条博物馆应建立由馆领导为主要负责人的防火安全组织,全面负责全馆的消防安全工作。按实际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组织群众性的义务消防队。
第十八条在防火安全组织领导和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的指导下,博物馆保卫组织要根据本馆具体情况,明确消防重点,制订防火制度和灭火方案,配备灭火器具和报警设施,进行安全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追查发生火灾的原因,并加强对消防干部和义务消防队的领导和训练。
第十九条增设、更新文物库房和展厅的陈列柜、架,要逐步改用金属柜、架。
第七章技术预防
第二十条博物馆要对文物库房和陈列室安装必要的防盗报警设备,并要因地制宜,制订技术防范规划。
第二十一条选择技术安全设备,应经过公安部门鉴定或经其它单位使用证明性能良好,并根据本馆的自然环境和具体条件,选择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一般应使用两种或多种报警设备,形成点、线、面、空间综合报警系统控制网,有条件的应安装电视摄影、录像装置。
第二十二条技术安全设备的种类、数量、性能和安装的部位,电缆的走向,信号的使用及值班人员的工作规律等,均属机密,不得泄露,并建立技术档案。
第二十三条控制室应尽可能选在控制设备的中心,必须隐蔽保密,不得兼做它用。控制室应注意防火、防尘、防潮、通风。设专线供电。应有备用电源和专用通讯工具。
第二十四条技术安全设备较多的控制室,必须设专职人员负责安装、检查、维修和使用。值班员必须熟悉机器性能、信号使用和对紧急情况的鼾。要坚持双人值班,建立严格的值班登记制度。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并注意培训专门的技术人才。
第八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蓍,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分别给予表扬、奖状、奖金、晋级、提职和记功:
一、安全措施落实,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主动发现防患,及时果断处置,避免发生案件、事故者;
三、积极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协助公安保卫部门破案,有显著贡献者;
四、为保护国家财产,与犯罪分子和自然灾害斗争中奋不顾身的有功人员;
五、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对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负责,全年未发生较大的案件、事故者。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因对安全保卫工作不重视,对重大隐患不积极整改,或有条件安装报名设施而不予安装,以致造成案件、事故的单位和个人;
二、有章不循,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文物被盗或发生事故者;
三、保卫干部和警卫人员不坚持原则,发现重大问题不请示汇报,造成案件、事故者;
四、对文物被盗、损坏、丢失等情况,隐匿不报者;
五、以权谋私、倒卖文物者;监守自盗者;内外勾结作案者;
六、知情不举,窝赃、销赃者。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博物馆。文物店及其它文物收藏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原有规章制度如与本规定相违背的,即行废止。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2
一、全馆干部职工必须认真执行《博物馆安全保卫工作规定》,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方针,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馆藏文物的安全。
二、安全保卫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做到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把安全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安全保卫工作以开展创建安全文博单位活动为内容,以实现安全年为目标。每月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每季度组织一次阶段性安全检查;检查重要活动、重要接待任务及重大节日前进行安全大检查,检查重大节假日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馆内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公休假日要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四、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安装“三铁一器”(铁门、铁窗、铁柜、报警器),保卫人员必须熟悉各种报警器的工作性能及特点,正确使用并经常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告并送修,充分发挥技防报警的.作用。
五、全馆职工必须搞好防火工作,禁止违章用电、严格控制馆内明火作业,禁止在要害部位吸烟。全馆职工必须学会使用灭火器,一旦发生火灾立即投入灭火,任何人不得袖手旁观。
六、展厅及馆藏文物的岗位责任人员应经常检查本岗位的文物安全情况。凡文物的接收、登记、鉴定、编目、入库、出库、提用等必须严格遵循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符合规范要求,确保文物安全。
七、各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不得擅离岗位,要提高警惕,发现可疑迹象(包括可疑的人及可疑的现象、苗头),立即报告保卫部门和领导,把各种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八、各科室、岗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科室、岗位的安全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做到上班后先查场再办公;下班时先清场,安全检查完毕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下班期间进入馆内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九、安全保卫部门不定期地对全馆各部位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提出意见和要求。
十、对在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室和个人,视情分别给予表扬、奖励。对因责任心不强失职渎职造成案件、事故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政纪处分,经济制裁,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博物馆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博物馆良好秩序,规范博物馆运转,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博物馆资产安全与展馆日常管理,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博物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层层负责”为原则,对博物馆安全在参观开放和闭馆期间实行责任制管理。
第三条博物馆藏品等资产安全工作实行双层督查制,即由安全员加强巡查,检查处理安全隐患,馆领导再监督检查。
第四条博物馆聘请勤工俭学同学协助负责博物馆安全与日常馆内维护工作。博物馆设专人负责勤工俭学同学管理,负责督促勤工俭学同学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
第五条建立安全检查、考核、奖惩制度,确保各项举措落实到位,奖惩追究落实到位。
第二章 安全管理内容和要求
第六条博物馆安全管理分为防火、防盗、防事故、防自然灾害以及卫生等方面,内容、要求规范如下:
一、防火安全管理
(一)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学校各项要求,按照校保卫部要求做好各项消防防控举措。
(二)配备消防安全器材,定期检查、更换消防灭火装置,确保正常使用。
(三)定期检查电气线路、配电设施,避免漏电、短路等故障的发生。
(四)做好定期巡查,如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上报维修、整改。
(五)对校保卫部书面通知或责令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完毕。对客观条件不能整改的,要及时上报校保卫部等有关部门。
(六)博物馆内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消防通道内乱堆乱放垃圾、杂物。
(七)消防设施和器材周围禁止堆放杂物,禁止无故使用和损坏浪费。
二、防盗安全管理
(一)加强博物馆防护措施,定期巡查。发现隐患,须及时上报维修。
(二)加强博物馆监控措施,对安装有监控摄像设备的'定期巡查,确保正常使用。
(三)参观者财产须自行保管,如有丢失,自行负责。
(四)离开博物馆要做到“三关一查”,即关门、关窗、关水电、查隐患,确保万无一失。
(五)发现被盗,及时报警。如遇重大盗窃,涉及人身安全或博物馆财产安全,须及时向馆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汇报。
(六)最后一个离馆的工作人员必须随时负责关闭所有机器设备,锁好门窗,关闭电源。
(七)上班期间,馆内存放的贵重物品要设专人、专柜保管;下班及节假日不得在办公室内存放贵重物品。
三、防事故管理
(一)加强对博物馆安全的定期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须及时整改、维修;对无法维修且安全问题大的及时停止使用,并作相应的安全处理,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二)加强对博物馆维修安全管理,保持对施工人员有效的安全监督,必要的情况下须聘请工程监理,确保维修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三)加强对参观的引导和安全要求,特别是雨天参观的引导、玻璃展柜触碰、未成年人参观等的防护措施,确保参观安全,不发生各类事故。
四、防自然灾害管理
(一)防自然灾害管理包括防汛、防地震、防雪灾、防台风、防泥石流等相关事项。
(二)做好自然灾害发生前的应急准备工作,包括收集近期灾害信息、定期巡查,及时加固排查隐患,做到思想、组织、物料、责任和措施“五落实”。
(三)自然灾害发生时,须立即向学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报告,以降低自然灾害造成损失。
五、卫生管理
(一)卫生清理的标准是:门窗(玻璃、窗台、窗棂)上无浮尘;地面无污物、污水、浮土;四周墙壁及其附属物、装饰品无蜘蛛网、浮尘;展柜上无浮尘、污迹,储物间等各类物品排列整齐,无灰尘,橱顶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保养良好,无灰尘、浮土;厕所墙面、地面、便池清洁干净,无杂物、无异味。
(二)卫生洁具做到清洁,无水迹、无浮尘、无头发、无锈斑、无异味,墙面四角保持干燥,无蛛网,地面无脚印、无杂物。
(三)要保证博物馆清洁,物品摆放整齐;每周1--2次要完成博物馆清扫、整理工作,并注意卫生保持;不得存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不得张贴悬挂与馆内不符的各种物品。
(四)加强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卫生间异味、货币博物馆放映室、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放映室、审计文化与教育博物馆储物间等重点区域的卫生管理。
第三章 巡查制度
第七条博物馆工作人员定时对重点要害部位进行专门巡查,同时,管好火源、电源、水源等,发现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及早消除,并及时上报学校安全保卫部门,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八条值班巡查人员由于思想麻痹,未履行安全职责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依照规定由上级有关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制度由南京审计大学博物馆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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